事项名称 |
妇女、儿童接受医疗保健服务 |
事项类型 |
依申请服务类 |
办理机构 |
县卫生计生委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
办理依据 |
2.《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九条:“母婴保健法第七条所称婚前卫生指导,包括下列事项:(一)有关性卫生的保健和教育;(二)新婚避孕知识及计划生育指导;(三)受孕前的准备、环境和疾病对后代影响等孕前保健知识;(四)遗传病的基本知识;(五)影响婚育的有关疾病的基本知识;(六)其他生殖健康知识。医师在进行婚前卫生咨询时,应当为服务对象提供科学的信息,对可能产生的后果进行指导,并提出适当的建议。”第十八条:“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孕产妇提供下列医疗保健服务:(一)为孕产妇建立保健手册(卡)定期进行产前检查;(二)为孕产妇提供卫生、营养、心理等方面的医学指导与咨询;(三)对高危孕妇进行重点监护、随访和医疗保健服务;(四)为孕产妇提供安全分娩技术服务;(五)定期进行产后访视,指导产妇科学喂养婴儿;(六)提供避孕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七)对产妇及其家属进行生殖健康教育和科学育儿知识教育;(八)其他孕产期保健服务。”第二十六条:“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新生儿访视,建立儿童保健手册(卡),定期对其进行健康检查,提供有关预防疾病、合理膳食、促进智力发育等科学知识,做好婴儿多发病、常见病防治等医疗保健服务。”
4.《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第二十三条:“母乳喂养是婴儿的权利和母亲应尽的义务。全社会都要关心和支持母乳喂养,提高母乳喂养率。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宣传科学育儿知识,推行和支持母乳喂养,为母乳喂养提供服务。”第二十六条: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开展婴幼儿常见病、多发病的防治工作,并提供眼、耳、口腔保健等服务。对高危、体弱儿应当重点监护。第二十七条:婴幼儿入托儿所、幼儿园,应当持有《儿童入托儿所、幼儿园健康检查表》和儿童保健手册,方可办理入托入园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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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对象及范围 |
育龄妇女、孕产妇、更年期妇女、0-6岁儿童 |
办理条件 |
门诊免费办理 |
前置审批 |
无 |
办理材料 |
身份证、妇保卡、儿保卡 |
办理流程 |
门诊诊治 |
办理时限 |
即办 |
收费标准 |
国家规定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免费,其他服务项目收费。 |
收费依据 |
除国家规定的免费项目外,其余按皖价费心2005)326号、皖价医[2008]219收费标准执行 |
办理地点 |
各助产机构相关科室 |
办公时间 |
正常工作日夏季: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 冬季: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
联系电话 |
0558-6527117 0558-6583658 0558-6583661 |
办事附件(表格)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