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指南 |
事项类型 |
依申请服务类 |
办理机构 |
县人民医院 |
办理依据 |
《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国家卫计委令第3号))第十条:“急救中心(站)负责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的指挥和调度,按照院前医疗急救需求配备通讯系统、救护车和医务人员,开展现场抢救和转运途中救治、监护。急救网络医院按照急救中心(站)指挥和调度开展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第二十二条:“急救中心(站)应当在接到“120”院前医疗急救呼叫后,根据院前医疗急救需要迅速派出或者从急救网络医院派出救护车和院前医疗急救专业人员。”;第二十四条:“急救中心(站)和急救网络医院应当做好“120”院前医疗急救呼叫受理、指挥调度等记录及保管工作,并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相关规定,做好现场抢救、监护运送、途中救治和医院接收等记录及保管工作。” |
办理对象及范围 |
公民 |
办理条件 |
无 |
前置审批 |
无 |
办理材料 |
无 |
办理流程 |
1.院前医疗急救机构的急救人员应当及时接听派车电话,在规定时间内出车。2.及时与患者及其家属取得联系,询问病情、指导自救。3.按照医疗急救操作规范对患者实施救治,并将患者及时转运至院内医疗急救机构。4.按照规定标准收取院前医疗急救服务费用,不得因收费问题延误救治。
|
办理时限 |
即办 |
收费标准 |
《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2001版、2007版和2012版) |
收费依据 |
《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2001版、2007版和2012版) |
办理地点 |
县人民医院北区南门楼二楼 |
办公时间 |
24小时 |
联系电话 |
120、6511999 、 6533991 |
办事附件(表格)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