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病历复制和查询服务 |
事项类型 |
依申请服务类 |
办理机构 |
县人民医院病案室 |
办理依据 |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国卫医发〔2013〕31号)第十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受理下列人员和机构复制或者查阅病历资料的申请,并依规定提供病历复制或者查阅服务:(一)患者本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二)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或者其代理人。” |
办理对象及范围 |
有过住院史的公民及其代理人、保险机构、公安、司法机关等。 |
办理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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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置审批 |
无 |
办理材料 |
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
办理流程 |
1.现场办理。患者出院后七个工作日以后,带齐身份证明材料到病案室复印窗口办理病历复制及缴费等相关事宜。 2.快递服务。外地或本地患者也可在出院当天,带身份证明材料到病案统计室复印窗口办理预约快递手续。待病历归档后,医院将病历复制件通过快递方式寄送。 |
办理时限 |
1个工作日 |
收费标准 |
收费标准:打印复印费0.5元/张,邮寄费按照国家规定的邮资费标准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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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
收费依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版)》(国卫医发〔2013〕31号)文件。 |
办理地点 |
县人民医院北区病案室 |
办公时间 |
工作日夏季: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 冬季: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
联系电话 |
0558—6403688 |
办事附件(表格)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