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3171833/201801-00064 | 组配分类:财务信息 |
发布机构:教育局 | 主题分类:科技、教育 |
信息来源:教育局 | 服务对象分类: |
名称:义务教育经费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2017年) | 关键词: |
文号:无 | 体裁分类: |
发布日期:2018-01-12 | 生效日期:2018-01-12 |
内容概述:无 | 废止日期:2019-01-12 |
义务教育经费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2017年)
1.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资金
相关文件规定:《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皖政〔2016〕31号)、《阜阳市教育局阜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17年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阜教财〔2017〕7号)和《临泉县教育局 临泉县财政局关于印发临泉县2017年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临教〔2017〕178号)
资金来源:义务教育公用经费由中央、省、县三级财政按8:1.6:0.4的比例拨付。
分配结果:县教育局、县财政局根据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在籍在校按照国家拨基准小学625元、初中825元直接拨付到公办学校,特教学校及随班就读残疾学生按6000元核算公用经费,不足100人的村小学和教学点按100元核算拨付,寄宿制学校按寄宿生人数提高公用经费200元核算拨付;民办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依据《安徽省教育厅关于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享受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教秘基〔2014〕19号)拨付到乡镇中心校,由乡镇中心校打卡到学生家长或监护人新建账户。
- 县级预算内公中小学公用经费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相关文件规定:《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皖政〔2016〕31号)、《阜阳市教育局阜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17年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阜教财〔2017〕7号)和《临泉县教育局 临泉县财政局关于印发临泉县2017年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临教〔2017〕178号)。
资金来源:县级预算内中小学公用经费由县级财政按拨付。
分配结果:县教育局、县财政局根据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在籍在校按照县城小学30元、农村小学10元、县城初中45元、农村初中15元直接拨付到公办学校;
3.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资金
相关文件规定:《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皖政〔2016〕31号)、《阜阳市教育局阜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17年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阜教财〔2017〕7号)和《临泉县教育局 临泉县财政局关于印发临泉县2017年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临教〔2016〕178号)。
资金来源:由中央与市县区按5:5比例分担。
分配结果: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标准为小学每天4元、初中每天5元,学生在校时间每年按250天计算,即小学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为每生每年1000元;初中每生每年1250元。
县教育局、县财政局根据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住校生家庭经济困难申请表,由所在学生所在班级班主任签字上报县教育局、县财政局,县教育局、县财政局审核后对学校下达控制数,学校根据县教育局、县财局下达的控制数进行公示并经学校评审小组评审结果填写临泉县中小学家庭经济困难生活费补助申请表,申请表由所在学生所在班级班主任签字、学校、学生乡镇盖章确认上报县教育局、县财政局审核,然后由乡镇中心学校根据学生家长提供的银行卡信息打卡发放。
4.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免费教育科书资金
相关文件规定:《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皖政〔2016〕31号)、《阜阳市教育局阜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17年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阜教财〔2016〕7号)和《临泉县教育局 临泉县财政局关于印发临泉县2017年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临教〔2016〕178号)。
资金来源:全部由中央承担。
分配结果:每学期开学前由县新华书店发放免费教科书到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新华书店根据发放情况汇总全县教科书资金总量,经教育局、财政局签字盖章后报省教育局厅、财政厅审核,待省教育、财政审核后下发付款通知,由县财政局直接支付县新华书店。
5.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资金
相关文件规定:《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皖政〔2016〕31号)、《阜阳市教育局阜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17年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阜教财〔2017〕7号)和《临泉县教育局 临泉县财政局关于印发临泉县2017年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临教〔2017〕178号)。
资金来源:由中央和省按照5:5比例承担。
分配结果:维修改造单位面积补助基本标准为每平方米800元。由县教育局规划、县发改委立项、县重点项目局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