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3171833/201801-00060 | 组配分类:财务信息 |
发布机构:教育局 | 主题分类:科技、教育 |
信息来源:教育局 | 服务对象分类: |
名称:临教〔2017〕178号 临泉县教育局 临泉县财政局关于印发《临泉县2017年 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 关键词: |
文号:无 | 体裁分类: |
发布日期:2018-01-12 | 生效日期:2018-01-12 |
内容概述:无 | 废止日期:2019-01-12 |
临教〔2017〕178号 临泉县教育局 临泉县财政局关于印发《临泉县2017年 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中心学校,县直各义务教育学校:
为做好2017年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工作,根据阜阳市教育局 阜阳市财政局《阜阳市2017年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实施办法》精神,结合全县教育系统实际制定了《临泉县2017年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临泉县教育局 临泉县财政局
2017年3月23日
临泉县2017年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全县2017年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工作,实现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提高经费保障水平,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皖政〔2016〕31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2017年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皖政〔2017〕10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义务教育学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并备案、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和民办全日制小学、初中学校,包括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学校和一贯制学校的小学和初中部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义务教育补助经费,是指各级财政设立的用于落实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专项资金,包括义务教育“两免一补”(对义务教育学生免除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对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补助生活费)资金和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资金。
第四条 义务教育全面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按照“明确各级责任、中央地方共担、加大财政投入、提高保障水平”的原则,建立中央、省、市、县(市、区)分项目、按比例分担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
第二章 实施内容与分担办法
第五条 免除义务教育学生学杂费,统一义务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对义务教育学校按照不低于基准定额的标准补助公用经费。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为:普通小学每生每年600元、普通初中每生每年800元。学校取暖费每生每年25元。特殊教育学校和随班就读残疾学生每生每年6000元。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所需资金由中央、省、市县(区)共同分担,其中,中央与地方分担比例为:比照实施西部大开发政策的县(市、县改区)为8:2,其他地区为6:4;地方承担部分省与市县(区)分担比例为:农村地区比照实施西部大开发政策和加快皖北地区发展政策范围内的县(市、县改区)为8:2,其他地区为6:4。
第六条 适当提高寄宿制学校和规模较小学校公用经费补助水平。在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基础上,对寄宿制学校按照寄宿生年生均200元标准增加公用经费补助,继续落实好农村地区不足100人的规模较小学校按100人核定公用经费和学校取暖费补助等政策。
第七条 免费提供全县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国家规定课程教科书和免费为小学一年级新生提供正版学生字典。所需资金由中央全额承担。
第八条 全面取消义务教育阶段地方教材,地方教材中的有关内容纳入学校图书资料建设范畴。
第九条 补助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基本标准为:小学生4元/天、初中生5元/天,学生每年在校天数均按250天计算。所需资金由中央和县按照5:5比例分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确定全省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平均贫困面,各校要按程序合理确定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贫困面,切实提高资助的精准度。
第十条 巩固完善义务教育学校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支持农村地区公办义务教育学校维修改造、抗震加固、改扩建校舍及其附属设施。农村地区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校舍安全保障机制所需资金由中央和省按照5:5比例分担。农村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资金与农村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计划资金要统筹安排实施。县城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由县级建立,所需经费由县统筹安排。
第三章 范围对象
第十一条 义务教育“两免一补”资金惠及所有义务教育学生;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资金覆盖农村公办义务教育学校。
第十二条 县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输入地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就读,其收费项目和标准与当地学生一视同仁,一律不得收取借读费、择校费,更不得要求捐资助学或摊派其他费用。
第十三条 完善民办学校接受义务教育学生相关手续,积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在接受政府委托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民办学校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民办学校学生),同等享受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政策。
第十四条 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学生免除学杂费标准按照中央和省确定的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执行,县级财政按照现行政策足额落实。民办学校在获取财政、教育部门核拨的生均公用经费补助后,由所在乡镇(街道)中心学校统一打卡发放到学生家长银行账户。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五条 各校要依法规范做好教育事业统计,切实加强在校生学籍管理,对教育事业统计报表统计的义务教育学生数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不断完善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系统,定期对学籍信息进行清理和更新,并与教育事业统计报表协同一致,严格把“具有学籍并在每学年初进行学籍注册的学生数”作为教育事业统计的对象,切实保障教育事业统计报表统计学生数与学籍数的统一性。
第十六条 县财政、教育部门落实对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的管理主体责任,加强县域内相关补助经费的统筹安排,兼顾不同规模学校运转的实际情况,向寄宿制学校、规模较小学校、薄弱学校倾斜,保障规模较小学校和教学点的基本需求。
第十七条 义务教育补助经费支付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具体参照《安徽省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中央专项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06〕478号)执行。补助经费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制度执行。
第十八条 县财政、教育部门要加强义务教育学校预算管理,细化预算编制,硬化预算执行,强化预算监督;规范义务教育学校财务管理,严格执行义务教育补助经费使用管理“双审核”和“双报告”制度,进一步加强对补助经费支出的审核把关和财务管理的监督检查,确保补助经费使用安全、规范和有效。
第十九条 义务教育学校要建立健全预算管理制度,按照轻重缓急、统筹兼顾的原则安排使用公用经费,既要保证开展日常教育教学活动所需的基本支出,又要适当安排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所需的活动经费支出;制定完善内部经费管理办法,细化公用经费等支出事项与标准,加强实物消耗核算,建立规范的经费、实物等管理程序,建立物品采购登记台账,健全物品验收、进出库、保管、领用制度,明确责任,严格管理;规范收费行为,加强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的管理。
第二十条 国家规定课程教科书和正版学生字典由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委托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统一组织公开招标和集中采购,配发给义务教育学生,具体采购办法按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免费教科书政府采购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教财〔2005〕6号)和《关于全面实施农村义务教育教科书免费提供和做好部分教科书循环使用工作的意见》(教基〔2007〕23号)执行。同时推进免费教科书的循环使用工作,配合后勤人员做好循环教科书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校舍维修改造资金按照省、市制定的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使用管理,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实施项目。项目竣工验收后及时与县教育局规划办对接办理决算审计和固定资产的移交手续,学校及时登记固定资产账簿,建立固定资产卡片,财务部门及时记入固定资产账。
第二十二条 规范学校收费行为。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只收取作业本费,标准为每生每学期小学10元、初中20元(代收代管);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收费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并办理收费许可证。学校实行收费公示制度,通过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方式向学生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举报电话等内容。
第二十三条 夯实会计基础。按照《会计法》和《中小学校财务制度》、《中小学校会计制度》要求,依法设置会计机构、配备专业会计人员、规范会计基础操作、完善会计记账程序、妥善保管会计档案;按照公用经费管理办法规定,科学、合理管理使用义务教育经费资金,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四条 规范资金使用,切实做好绩效评价。按照《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绩效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严格对照评价指标体系,对全县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工作进行评价。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义务教育学校要建立财务信息公开制度,定期公布公用经费使用及财务收支情况,接受师生和群众的监督;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等监督制度,依法接受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六条 县教育部门、财政部门将联合审计等相关部门,对全县各义务教育学校经费使用管理情况,定期不定期开展专项检查和绩效评价,发现问题及时指导整改,同时将相关情况报告县政府和市教育局、市财政局。
第二十七条 县教育局、县财政局继续实施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通报制度、绩效评价制度、重点监管制度和“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制度,加强对乡镇(街道)中心校、县直义务教育学校经费保障机制政策落实和资金管理的监管。对在义务教育经费使用管理过程中出现违反财政资金支出和预算管理规定等行为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教育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