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94538697/201712-00013 | 组配分类:政策法规 |
发布机构: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主题分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信息来源:市场监管局 | 服务对象分类: |
名称:关于印发《临泉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食品安全诚信“红黑榜”管理制度》的通知 | 关键词: |
文号:无 | 体裁分类: |
发布日期:2017-12-18 | 生效日期:2017-12-18 |
内容概述:无 | 废止日期:2018-12-18 |
关于印发《临泉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食品安全诚信“红黑榜”管理制度》的通知
临泉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诚信“红黑榜”
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推进诚信体系建设,加大对生产经营者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力度,监督生产、经营和使用者全面履行安全责任,根据《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食品监管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建立食品安全诚信“红黑榜”, 将诚信守法生产经营的单位和有关人员纳入诚信“红榜”;将因严重违反食品安全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受到行政处罚的生产经营者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下简称责任人员)等的有关信息,纳入“黑榜”;并将“红黑榜”通过政务网站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生产经营者包括从事食品(含保健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
第四条 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县食品安全诚信“红黑榜”管理工作。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负责本辖区内食品安全诚信“红黑榜”管理工作。
第五条 食品安全诚信“红黑榜”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客观、及时、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负责公布其作出行政处罚案件相关的生产经营者、责任人员和涉案产品的相关信息。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公布其直接查办、转办、督办的行政处罚案件相关的生产经营者、责任人员和涉案产品的相关信息。
第七条 行政处罚决定生效的,当事人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不影响纳入食品安全诚信“黑榜”。
第八条 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及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在政务网站及时公开诚信“红黑榜”的有关信息数据。
第二章 纳入范围
第九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和责任人员,纳入诚信“黑榜”:
(一)根据《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撤销批准证明文件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严重行政处罚的生产经营者和责任人员;
(二)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或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受到行政处罚的行政许可申请人或被许可人;
(三)违反《食品安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情节严重,受到较大数额罚款行政处罚的;
(四)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在食品中非法添加违禁物质、滥用食品添加剂,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五)非法宣传,情节严重,受到有关部门通报或工商行政部门行政处罚的;
(六)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毁灭有关证据,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违反法律法规,发生影响较大或上级督查督办案件的;
(八)违反法律法规,情节严重,受到严重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九)受到行政处罚,在法律规定期限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人员。
第十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和责任人员守法遵规,诚信经营,最近2年内无违法违规行为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入诚信“红榜”:
(一)食品生产经营者因为诚信守法受到政府或有关部门表彰的;
(二)食品生产经营者在行业内诚实守信,守法经营,成绩突出的;
(三)食品生产经营者为当地经济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
(四)食品生产经营者连续五年在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的专项行动、飞行检查、监督检查中未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
(五)其他可以纳入红榜的情形。
第三章 信息公布
第十一条 食品安全诚信“红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属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政务网站予以公布。信息包括生产经营者的名称、地址及法定代表人姓名,主要诚信行为,表彰依据等。
食品安全诚信“黑榜”按照谁处罚谁公布的原则,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将应当纳入食品安全诚信“黑榜”的生产经营者、责任人员、涉案产品的相关信息在政务网站上公布。
第十二条 食品安全诚信“黑榜”公布的信息应包括:违法生产经营者的名称、地址及法定代表人姓名,主要违法违规行为、处罚依据、处罚结果及涉案产品相关信息,包括品名、批号、规格、生产日期、批准文号、生产许可证号等。
第十三条 食品安全诚信“红榜”公布的期限为一年。公布期限内,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由首次发布单位撤出“红榜”;无违法违规行为的,予以表彰。
诚信“黑榜”公布的期限与其被采取行为限制措施的期限一致。法律、行政法规未规定行为限制措施期限的,公布期限为二年,公布期限自公布之日起计算。诚信“黑榜”期限届满时,由属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组织监督检查,在公布“黑榜”期间未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才具备纳入诚信“红榜”的资格 。
第十四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对诚信“红黑榜”在政务网站上及时公开。
第十五条 开展“信用示范企业”创建和宣传教育活动。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组织引领作用,鼓励行业协会推动本行业信用文化建设,在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中倡导开展“信用示范”创建和教育宣传活动,树立企业守信典范,营造“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良好风尚。
第四章 管理措施
第十六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纳入“黑榜”的生产经营者记入监管信用档案,增加检查和抽验频次等措施,实施重点监管。监管单位可以责令纳入诚信“黑榜”的生产经营者定期或不定期报告安全管理情况。
第十七条 在审查办理行政许可事项时,发现因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受到行政处罚,纳入食品安全诚信“黑名单”的生产经营者和责任人员,按照相关规定不受理其申请。
第十八条 纳入食品安全“黑榜”的生产经营者、责任人员,再次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从重处罚。鼓励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对纳入食品安全“黑榜”的生产经营者和责任人员进行监督。
第十九条 鼓励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争进诚信“红榜”,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以合理形式对进入诚信“红榜”的单位进行褒奖。
第二十条 食品安全诚信“红黑榜”纳入食品监管信用体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临泉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