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754898072/201711-00001 | 组配分类:事故调查处理 |
发布机构:安监局 | 主题分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信息来源:安监局 | 服务对象分类: |
名称:临泉县“2017.3.9”一般道路施工事故 调查报告 | 关键词: |
文号:无 | 体裁分类: |
发布日期:2017-06-10 | 生效日期:2017-11-01 |
内容概述:无 | 废止日期:2018-11-01 |
临泉县“2017.3.9”一般道路施工事故 调查报告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和《安徽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32号)的有关规定,县政府于2017年5月18日成立了由县安监局牵头,县监察局、公安局、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总工会等相关部门人员参加的临泉县“2017.3.9”一般道路施工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察、技术鉴定、调查取证、综合分析,查清了事故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和暴露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人员、车辆及相关单位基本情况
(一)肇事司机及事故车辆情况
1.肇事司机
张斌良,男,汉族,1961年生,小学三年级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临泉县黄岭镇,身份证号:342122xxx,平时在家开三轮车运输混凝土修路,2017年3月10日因无证驾驶机动车被临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7年3月20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临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31日被临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在临泉县看守所。
2.事故车辆
事故车辆为蓝色柴油方向盘式机动货运三轮车,所有人:张斌良;品牌型号:山东时风牌7YP-17500-4;发动机号:SF28-2,车架号:VINL7STAC2381538858,整备质量1100kg,注册日期:2012年08月。该事故车辆未办理入户,未购买相关保险。
注:2017年2月24日(正月二十八),张斌良驾驶着事故车辆到临泉县宜宋集镇瑶池行政村前程庄修路,工地负责施工的“小秦”(秦效山)口头安排张斌良同其他工友拉混凝土,从临泉县迎仙镇的刘集村南头到施工地点,大约8公里,每车混凝土运费32元,每车混凝土重4吨左右,每天大约拉13-14车,事故发生时共计65车,共计给了500元工钱。没有签订劳务协议。
(二)相关单位情况
1.广东鸿高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25日经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批准,办理了《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粤)JZ安许证字【2014】001902号,主要负责人:刘镇庭,单位地址:广东省东莞市企石镇铁岗村,经济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许可范围:建筑施工,有效期:2014年9月25日至2017年9月25日。
迎宋路Y015(乡道)建设项目是广东鸿高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底中标,2016年7月13日开始施工。管理(代建)单位:临泉县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该项目部设在临泉县单桥镇单桥至204北侧。项目负责人杜文冬,路桥工程师,于2014年2月27日获得广东省专业技术资格证(粤中职证字第1300102226512号),身份证号码:342222XXXXXX230410。
2、临泉县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2016年农村公路路网工程项目管理办公室和临泉县2016年农村公路路网工程项目办安全生产委员会领导小组
临泉县2016年农村公路路网工程项目由县交通运输局招标,县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代建。2016年5月31日成立临泉县重点局2016年农村公路路网工程项目管理办公室(临重字【2016】57号),2016年6月4日成立临泉县2016农村公路路网工程项目办安全生产委员会领导小组(临农路网【2016】03号)。迎宋路Y015瑶池行政村前程庄路段属于临泉县2016农村公路路网工程项目之一。其中,县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工作人员张化东和任小青分别是该路段项目施工管理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负责人。(临泉县2016年农村公路路网工程项目:迎宋Y015,407单桥—204段,滑方路,X060土陂—谷河段,X020周楼—204段,X064鲖城—大顾庄段)
二、事故经过及应急救援情况
(一)事故经过
2017年3月9日上午10时许,在修建迎宋路Y015(临泉县宋集镇瑶池行政村前程庄南北水泥路西侧半个路面,路面宽2.5米)过程中,干活工人张斌良驾驶着柴油机动三轮车拉了一车厢大约有3-4吨重的混凝土,从北向南倒车进入正在施工修路的地点,秦效均(死者)当时在正背对着混凝土料子车的路面上打扫卫生,从混凝土车辆入口至施工机械(振动梁)卸料处距离大约100米左右,当时没有安全员负责指挥车辆倒车和现场施工人员的安全。张斌良在倒车过程中一直观察车辆的左后方,没有注意到右后方正在清扫路面的秦效均,秦效均被撞到后车辆从其身上压过,至秦效均当场死亡。经临泉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法医学死体检验鉴定,鉴定意见为秦效均系交通工具钝性外力作用致肺破裂出血死亡。
秦效均(死者),男,汉族,农民,户籍地址:临泉县韦寨镇西孟庄行政村,身份证号码:342122xxx。
(二)事故应急救援及善后处置情况
该事故发生后,当地群众及时拨打120求救,然后拨打110报警, 120医务人员赶到现场,发现秦效均已无生命迹象,当场宣布死亡。随后,辖区派出所(宋集镇派出所)民警赶到现场初步了解情况,并对肇事人员张斌良依法进行询问和控制。
2017年05月03广东鸿高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死者家属在双方同意的情况下达事故赔偿协议,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计人民币:贰拾陆万元整(260000.00元)。秦效均(死者),于2017年3月31日火化。
三、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事故直接原因
肇事司机张斌良没有机动车驾驶证,没有经过驾驶员资格培训考试,不具备机动车驾驶资格、不按规定操作,安全意识淡薄,是造成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事故间接原因
1、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体系不健全
广东鸿高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未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员或兼职安全员现场指挥施工车辆和施工人员的安全,对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导致张斌良在倒车过程中无人看守,无人指挥,清洁工秦效均安全没有保障,造成生产安全事故。
2、行业主管部门履职尽责不力,安全监管不到位
临泉县2016年农村公路路网工程项目办安全生产委员会领导小组和临泉县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2016年农村公路路网工程项目管理办公室,负责迎宋Y015路段施工项目安全生产工日常管理工作,分别于2017年2月27日和2017年3月8日在面板施工中发现没有安排专人指挥车辆,发现存在安全隐患,没有采取措施监督施工单位消除安全隐患,没有履职尽责。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临泉县“2017.3.9”一般道路施工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给予行政处罚人员
杜文冬,广东鸿高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临泉县2016农村公路路网工程项目部负责人,对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没有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此事故负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由临泉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计1.5732万元。
(二)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人员
1、张化东,中共党员,临泉县2016年农村公路路网工程项目办安全生产委员会领导小组副组长、临泉县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2016年农村公路路网工程项目管理办公室副主任、迎宋Y015施工项目日常监管负责人。对安全工作重视不够,履行安全生产领导职责不到位,组织领导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对有关职能部门履行职责不到位的问题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监察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五项和第十七条之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2、任小青,临泉县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一般工作人员,临泉县2016年农村公路路网工程项目办安全生产委员会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主任、临泉县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2016年农村公路路网工程项目管理办公室工程部成员、迎宋Y015施工项目安全生产监管负责人。工作失职,对安全监管工作不重视,督促指导施工单位安全检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监察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五项和第十七条之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三)建议给予行政问责的人员
王亦栋,中共党员,临泉县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副局长、临泉县2016年农村公路路网工程项目办安全生产委员会领导小组组长、临泉县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2016年农村公路路网工程项目管理办公室主任。未认真履行职责,组织领导安全生产工作不力。贯彻落实党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不到位,对有关职能部门未认真履行职责的问题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责成王亦栋向县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作出深刻书面检查并报bet备案。
(四)建议给予行政问责的单位
临泉县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对广东鸿高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迎宋Y015施工项目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施工现场存在安全隐患,没有管理到位,造成生产安全事故,建议责成临泉县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向bet作出深刻检查,认真总结和吸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工作。
(五)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
广东鸿高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未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员或兼职安全员现场指挥施工车辆和施工人员,对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导致张斌良在倒车过程中无人看守,无人指挥,清洁工秦效均安全没有保障,造成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由临泉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广东鸿高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处以30万元罚款。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认真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广东鸿高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要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完善安全管理制度,保障安全生产投入,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全面排查治理事故隐患,确保依法安全施工。
(二)临泉县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要进一步认真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职责,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切实履行行业安全监管职责,加强“打非治违”高压态势,彻查安全隐患,监督施工企业彻底消除安全隐患,提高道路施工安全管理水平,确保全县安全生产形势平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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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3.9”一般道路施工事故调查组
2017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