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3173206/201710-00033 | 组配分类:清理与调整职权情况 |
发布机构:县政府(政府办) |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 |
信息来源:安徽省信息公开网 | 服务对象分类: |
名称: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第三批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 | 关键词: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第三批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 |
文号:皖政秘〔2017〕118号 | 体裁分类: |
发布日期:2017-10-28 | 生效日期:2017-10-28 |
内容概述:无 | 废止日期:2018-10-28 |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第三批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第三批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8号),省政府决定清理规范3项省级政府行政权力中介服务事项,不再作为相关行政权力的受理条件。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结合推行行政权力中介服务清单制度,认真做好清理规范中介服务事项的落实工作,加快配套改革和相关制度建设,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保障行政审批质量和效率。对于涉及公共安全的行政审批事项,中介服务清理规范后,要进一步强化相关监管措施,确保安全责任落实到位。
附件:省政府决定清理规范的中介服务事项目录(共计3项)
安徽省人民政府
2017年6月27日
附件
省政府决定清理规范的中介服务事项目录
(共计3项)
序号 |
中介服务 事项名称 |
涉及的权力 事项名称 |
权力实 施部门 |
中介服务 设定依据 |
中介服务 实施机构 |
处理意见 |
1 |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编制 |
省级权限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
省发展改革委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0年第6号) |
有相应能力的编制机构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节能评估文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技术评估、评审 |
2 |
台湾居民申请法律职业资格户籍誊本或户口名簿复印件公证 |
法律职业资格认定复审 |
省司法厅 |
《台湾居民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若干规定》(司法部令第110号) |
台湾地区公证机构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户籍誊本或户口名簿复印件公证;申请人按要求提交能够证明其身份的有关材料并承诺其真实性,部门严格审核,加强与相关部门的信息沟通,做好对申请人身份信息的核查工作 |
3 |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 |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属于“有关建设工程项目安全条件、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子项) |
省安全监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0年第36号,2015年4月2日修改) |
符合安全评价业务范围要求的甲级或乙级资质的机构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审批部门完善审核标准,申请人按审核标准提供初步设计阶段安全设施设计文件,审批部门按标准和要求对安全设施设计文件进行严格审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