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94538697/201709-00033 | 组配分类:行政处罚案件及违规名单 |
发布机构: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主题分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信息来源:市场监管局 | 服务对象分类: |
名称:临泉县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2017年9月29日) | 关键词: |
文号:无 | 体裁分类: |
发布日期:2017-09-29 | 生效日期:2017-09-29 |
内容概述:无 | 废止日期:2018-09-29 |
临泉县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2017年9月29日)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
1 | (临)食药监长罚(2017)1242号 | 王民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餐饮服务案 | 王民 | / | 王民 |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餐饮服务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1、没收违法经营的食品原料,大米一袋,食用油半桶; 2、罚款10000元,上缴国库。 |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银行缴纳 | 临泉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长官 |
2 | (临)食药监长罚(2017)1244号 | 刘洪涛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餐饮服务案 | 刘洪涛 | / | 刘洪涛 |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餐饮服务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1、罚款10000元,上缴国库。 |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银行缴纳 | 临泉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长官 |
3 | 1258 | 张晓蒙未履行食品进货查验义务案 | 张晓蒙 | 张晓蒙 | 未履行食品进货查验义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罚款10000元 |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银行缴纳 | 临泉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高塘 | |
4 | 临食药监罚〔2017〕1261号 | 胡应荣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生姜案 | 胡应荣 | 胡应荣 | 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生姜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项罚款1、没收违法所得1.92元;2、罚款10000元;共计10001.92元。 合计10001.92元。 |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银行缴纳 | 临泉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土坡 | |
5 | (临)食药监罚字[2017]1164号 | 谷金战未保持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至下次日常监督检查案 | 谷金战 | 谷金战 | 未保持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至下次日常监督检查 |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罚款2000元 |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银行缴纳 | 临泉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白庙 | |
6 | (临)食药监罚字[2017]1165号 | 史文举未保持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至下次日常监督检查案 | 史文举 | 史文举 | 未保持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至下次日常监督检查 |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罚款2000元 |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银行缴纳 | 临泉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白庙 | |
7 | (临)食药监罚字[2017]1390号 | 赵陆全未保持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至下次日常监督检查案 | 赵陆全 | 赵陆全 | 未保持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至下次日常监督检查 |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罚款2000元 |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银行缴纳 | 临泉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白庙 | |
8 | [2017]1214 | 韦云雲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案 | 韦云雲 | / | 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1、没收违法所得250.00元,2、罚款10000.00元,共计10250.00元,上缴国库。 |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银行缴纳 | 临泉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城东 | |
9 | [2017]1154 | 高红擅自改变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事项案 | 高红 | / | 擅自改变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事项 |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1、罚款6000.00元,合计6000.00元,上缴国库。 |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银行缴纳 | 临泉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城东 | |
10 | [2017]1153 | 高芹未按规定建立遵守进货查验记录案 | 高芹 | / | 未按规定建立遵守进货查验记录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1、罚款6000.00元,合计6000.00元,上缴国库。 |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银行缴纳 | 临泉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城东 | |
11 | 临食药监食罚字[2016]1279号 | 临泉县滑集镇乐聚源购物中心销售不合格黄花菜案 | 临泉县滑集镇乐聚源购物中心 | 周艳 | 销售不合格黄花菜 | 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规定, 销售者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经办案人员合议,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没收尚未售出的黄花菜一公斤,免于其他行政处罚 | 依照法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临泉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滑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