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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003172246/201707-00017 组配分类:环境执法检查
发布机构:环保局 主题分类:
信息来源:环保局 服务对象分类:
名称: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书(振领建材有限公司) 关键词:
文号: 体裁分类:决定  
发布日期:2017-07-24 生效日期:2017-07-24
内容概述: 废止日期:2018-07-24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书(振领建材有限公司)

 

临泉县环境保护局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罚字【2017】54号

临泉县振领建材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负责人):齐红领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41221562181536P(1-1)

地址:安徽省阜阳市临泉县鲖城镇鲖城居委会

我局于2017年6月16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年产6000万块煤矸石烧结砖建设项目生产过程中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7年6月16日《临泉县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临泉县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及现场录像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之规定。

我局于2017年6月23日以《临泉县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临环罚告[2017]54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临泉县振岭建材有限公司立即停止生产。

2.罚款贰拾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     户名:临泉县财政局

账号:34001711208050430256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bet或者阜阳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临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泉县环境保护局                                                           2017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