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3172246/201705-01156 | 组配分类:环境执法检查 |
发布机构:环保局 | 主题分类: |
信息来源: | 服务对象分类: |
名称: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临泉县祥和生猪养殖场) | 关键词: |
文号:无 | 体裁分类: |
发布日期:2017-05-12 | 生效日期:2017-05-12 |
内容概述:无 | 废止日期:2020-01-01 |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临泉县祥和生猪养殖场)
临泉县环境保护局
环境保护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临环责改字【2017】51号
临泉县祥和生猪养殖场:
负责人:彭新灵
营业执照注册号:341221600212177
项目地址:临泉县姜寨镇熊桥行政村西自然村路南
我局于2017年5月5日对你养殖场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养殖场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养殖场将畜禽养殖产生的猪粪、猪尿经暗管直接排放到谷河。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7年5月5日《临泉县环保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临泉县环保局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执法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养殖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现责令你养殖场:
1、立即停止违法排污行为。
2、7日内拆除暗管并消除已造成的污染。
我局将对你养殖场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养殖场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在30日内对你养殖场以上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对你养殖场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养殖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阜阳市环境保护局或者bet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临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养殖场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临泉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泉县环境保护局 2017年 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