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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003172246/201705-01156 组配分类:环境执法检查
发布机构:环保局 主题分类:
信息来源: 服务对象分类:
名称: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临泉县祥和生猪养殖场) 关键词:
文号: 体裁分类:
发布日期:2017-05-12 生效日期:2017-05-12
内容概述: 废止日期:2020-01-01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临泉县祥和生猪养殖场)

临泉县环境保护局

环境保护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临环责改字【2017】51号

临泉县祥和生猪养殖场:

负责人:彭新灵

营业执照注册号:341221600212177

项目地址:临泉县姜寨镇熊桥行政村西自然村路南

我局于2017年5月5日对你养殖场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养殖场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养殖场将畜禽养殖产生的猪粪、猪尿经暗管直接排放到谷河。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7年5月5日《临泉县环保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临泉县环保局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执法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养殖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现责令你养殖场:

1、立即停止违法排污行为。

2、7日内拆除暗管并消除已造成的污染。

我局将对你养殖场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养殖场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在30日内对你养殖场以上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对你养殖场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养殖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阜阳市环境保护局或者bet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临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养殖场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临泉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泉县环境保护局                                                           2017年 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