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3172246/201705-01155 | 组配分类:环境执法检查 |
发布机构:环保局 | 主题分类: |
信息来源: | 服务对象分类: |
名称: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临泉县玉莲生猪养殖场) | 关键词: |
文号:无 | 体裁分类: |
发布日期:2017-05-12 | 生效日期:2017-05-12 |
内容概述:无 | 废止日期:2020-01-01 |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临泉县玉莲生猪养殖场)
临泉县环境保护局
环境保护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临环责改字【2017】54号
临泉县玉莲生猪养殖场:
负责人:韩玉莲
营业执照注册号:341221600167556
项目地址:临泉县庙岔镇后张庄行政村李辛庄52号
我局于2017年5月9日对你养殖场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养殖场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养殖场因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损坏导致畜禽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猪粪、猪尿溢出到无防渗漏的沟渠内,造成周围约200平方米环境污染。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7年5月9日《临泉县环保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临泉县环保局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执法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养殖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及《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现责令你养殖场:
1、立即停止违法排污行为。
2、7日内消除已造成的污染。
我局将对你养殖场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养殖场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养殖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阜阳市环境保护厅(局)或者bet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临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养殖场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临泉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泉县环境保护局 2017年 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