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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003172246/201705-01144 组配分类:环境执法检查
发布机构:环保局 主题分类:
信息来源: 服务对象分类:
名称:行政处罚决定书(安徽鸿翔药业有限公司) 关键词:
文号: 体裁分类:
发布日期:2017-05-11 生效日期:2017-05-11
内容概述: 废止日期:2020-01-01

行政处罚决定书(安徽鸿翔药业有限公司)

临泉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罚字〔2017〕10号

安徽鸿翔药业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负责人):李友才

    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1MA2MYJ438Y(1-1)

    地址:临泉县邢塘居委会院内的房屋

我局于2017年4月11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中药制品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审批,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7年4月11日《临泉县环保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临泉县环保局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执法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

我局于2017年4月29日以《临泉县环境保护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临环罚告〔2017〕10 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中药制品项目的建设;

2.罚款贰拾捌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临泉支行

    户名:临泉县财政局

    帐号:34001711208050430256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bet或者阜阳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临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泉县环境保护局                                                         2017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