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3172246/201705-01061 | 组配分类:环境执法检查 |
发布机构:环保局 | 主题分类: |
信息来源: | 服务对象分类: |
名称: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安徽维西道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 关键词: |
文号:无 | 体裁分类: |
发布日期:2017-05-07 | 生效日期:2017-05-07 |
内容概述:无 | 废止日期:2020-01-01 |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安徽维西道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临泉县环境保护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临环责改字〔2017〕43号
安徽维西道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105446656X0(1-1)
法定代表人:张涛
地址:安徽省阜阳市临泉县工业园区邢塘居委会刘科寨42号
我局于2017年5月3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未按环评要求使用天然气,现场正在使用煤粉罐烧煤粉。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7年5月3日《临泉县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临泉县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执法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在3日内拆除煤粉罐。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组织人员强制拆除。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阜阳市环境保护局或者bet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临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临泉县环境保护局
2017年5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