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3173062/201704-00398 | 组配分类:管理制度 |
发布机构:科技局 | 主题分类: |
信息来源: | 服务对象分类: |
名称:临泉县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 关键词: |
文号:无 | 体裁分类: |
发布日期:2017-04-19 | 生效日期:2017-04-19 |
内容概述:无 | 废止日期:2020-01-01 |
临泉县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临泉县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管理,提高项目管理效率,保证项目管理的公开、公正、公平、透明和规范,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项目是指临泉县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县科技局)根据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在各类科技计划中安排实施,并在一定时间内进行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县科技经费资助的项目。
第四条 县级科技计划项目分设:一般项目、重点项目。
第五条 项目重点支持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项目,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技术升级的关键技术、重点产品的研发项目;获得国家和省级科技攻关、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资金的项目、安徽省试点自主创新专项等按规定予以配套支持的项目。鼓励支持企业建立技术中心、研究中心、开展产学研合作。
第二章 项目立项
第六条 项目立项程序一般包括发布申报通知、项目申请、项目评审、下达计划、签订任务书五个基本环节。
第七条 项目实施年限周期一般为2年。
第八条 一般项目的资助额度原则上5万元,重点项目10万元。国家和省级科技项目要求配套的可以酌情增加。
第九条 项目申请者根据县科技局发布的申报通知,按相应项目申报格式填写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包括:
1.科技项目申报书;
2.项目产学研合作开发协议及其它支撑材料。
第十条 项目申请条件:
1.项目申报单位是临泉县内注册单位,且具有项目实施的良好科研条件和足够配套经费;
2.申报的科技项目应符合我县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符合国家、安徽省和阜阳市产业发展政策;符合我县科技发展规划的总体部署安排;符合有关计划项目指南的要求,并在临泉县内实施;
3.项目申请人具有与项目相关的研究经历和基础,在本研究领域有一定的学术地位和技术优势;且具有良好的信誉以及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4.项目申请人在同一年度只能申请1项县级科技项目,且无逾期未结题的县级科技项目。
第十一条 项目申请必须严格按照相应计划项目申报通知规定的方式、时间执行。有关县级科研所、企业、县有关部门、各乡镇等单位组织的项目可直接向县科技局申报,有主管部门的单位申请的项目应经申请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签署审核意见后报县科技局。
第十二条 对因科技管理制度不健全、管理不到位、项目实施不力、经费使用不规范的单位,暂停受理申报。
第十三条 临泉县科技局集中受理项目申请,并对项目申报资料的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不合格的项目作退回处理;对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由县科技局统一组织专家评审。
第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
1.国内已有类似科研成果;
2.县科技局或县级其它部门已立项支持过类似项目研究的;
3.已经实践证明,现有条件不可能实现或无法实现的;
4.违背科学规律或无科学意义、价值的;
5.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禁止或限制的;
6.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情形的。
第十五条 项目评审工作由县科技局负责,组织专家评审并下达立项计划,所有项目报县财政局备案。县科技局根据项目学科归属从相关部门中选聘专家形成评审组,每个评审组专家人数不少于5人。
第十六条 通过专家评审,列入县级科技计划的项目,在bet网予以公布。
第十七条 下达立项计划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在计划下达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与县科技局签订项目任务书,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任务书的项目,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八条 为完成国家、省市县交办的任务以及应对紧急突发事件的项目,可以实行定向申报和简化立项程序。
第三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十九条 项目资金在合同签订后的15个工作日内由县财政拨付到项目单位。做到项目跟着需求走,资金跟着项目走,合同跟着资金走,确保项目资金在企业发挥效益,使科技成长型企业快速发展。
第二十条 县财政设立科技计划项目资金专户,县科技局建立科技计划项目跟踪问效台帐。项目承担单位在收到拨付专项资金后要按现行财务制度进行账务处理,县财政列支科技研发支出。
第二十一条 县财政局、县科技局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进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督查的主要内容包括资金到位与使用情况、合同计划进度执行情况以及项目完成的质量情况。项目立项1年后,项目承担单位应按要求如实报送项目信息调查表。
第二十二条 项目合同经签订后不得擅自更改。因不可抗拒的原因,导致项目无法继续实施的,项目承担单位应提交书面申请,经县科技局批准后,可对合同的目标、进度和经费进行调整或中止。
第二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如有严重的违约行为,县科技局将依据合同有关条款中止合同,并立即收回全部专项资金。同时,县科技局将取消该企业以后3年内申请科技项目的资格。
第四章 项目验收
第二十四条 所有县级科技计划项目都必须在实施周期届满后进行验收,对符合科技成果鉴定条件的,应予组织科技成果鉴定。
第二十五条 项目的验收本着科学、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由县科技局及相关部门组成审查验收小组进行验收。
(一)验收材料包括:
1、项目验收报告(含工作总结、技术总结、效益分析、使用标准说明等内容);
2、立项合同;
3、财务报表;
4、企业统计报表;
5、企业纳税凭证;
6、其他相关材料:包括项目实施期内所取得的生产许可证、检测报告、获奖证书、用户意见等;
(二)验收程序
1、项目承担单位项目实施期满后,由县科技局组织对项目验收,项目承担单位要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供上述所列验收材料;
2、审查验收小组在项目单位提交验收材料后召开审查验收会议;
3、县科技局在审查验收会议后5个工作日内通知项目单位。
(三) 审查验收结果使用:
1、按合同规定完成指标任务,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省市科技项目。
2、没完成目标要求的项目,延期半年后仍未完成的,3年内不得申报科技项目。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