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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003173206/201702-05236 组配分类: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发布机构:县政府(政府办)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  
信息来源: 服务对象分类:
名称:临泉县人防办政府权力运行监管细则 关键词:临泉县人防办政府权力运行监管细则  
文号: 体裁分类:
发布日期:2017-02-27 生效日期:2017-02-27
内容概述:临泉县人防办政府权力运行监管细则 废止日期:2020-01-01

临泉县人防办政府权力运行监管细则

     

 

    1、新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同步修建、易地修建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细则………………………………………………………………………(3

    2、人防工程拆除、改变、开发利用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细则…(7

    3、对城市新建民用建筑不建防空地下室的处罚裁量基准……(10

    4、对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处罚裁量基准…………………………………………………………………………(13

    5、对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处罚裁量基准………………………(17

    6、对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处罚裁量基准………………………………………………………………(20

    7、对违反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防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取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处罚裁量基准…………………………………………………………………………(23

    8、对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处罚裁量基准…………(26

    9、对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在人防工程内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和腐蚀性等危险品的处罚裁量基准………………………………………………………………………(29

    10、群众防空组织训练情况备案事中事后监管细则…………(33

    11、城县人民防空重要经济目标确定事中事后监管细则……(34

    12、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事中事后监管细则…………(37

    13、人防易地建设费收取事中事后监管细则…………………(40

 

新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同步修建、易地

修建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强新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同步修建、易地修建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规范行政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结合新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同步修建、易地修建监管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一、监管任务

临泉县人民防空办公室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负责临泉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新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同步修建、易地修建审批工作。

    (一)检查人防工程建设单位或个人是否按规定进行了审批,报审资料是否真实有效;

    (二)检查人防工程建设单位或个人是否按项目批复、防空地下室设计的内容和要求实施,包括工程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等。

    二、事中监管

   (一)监督检查程序。

    1、做好检查前准备工作(收集查阅相关资料、制定检查方案)。

    2、组织检查人员(持有效执法证件,检查人员不少于2人)。

    3.监督检查结果。应当以现场检查形式告知被检查单位,如实记录现场检查全过程的主要内容,并做出综合评定意见,需要整改的应当提出整改内容及整改期限。现场检查报告内容包括被检查单位基本情况、检查内容、上次检查缺陷项目整改情况、本次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和建议、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主要负责人。

   4.发现违法行为后依法处置。对符合立案条件的进行立案,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5.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公布监管信息。

   (二)监督检查措施。

    检查项目审批资料。查阅建设项目有关的文件、资料、表格,核实项目的建设内容、建设标准等有关情况,检查人防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并可以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做出必要的说明。  

    三、信用监管。

建立完善人防建设单位信用档案,采集、记录日常监管、违法违规、举报投诉、表彰奖励等信息。定期评定建设单位信用等级,并根据信用等级评定结果,对失信企业加大监督检查频次,实施重点监管。对严重违反人防法律、法规、规章的,按照规定纳入人防“黑名单”管理。

    四、协同监管。

    按照权责匹配、权责一致的原则,加强县人防办同县政务服务中心、市规建委、国土房产等部门的沟通协作,建立健全行政审批、行业主管与后续监管协调一致的人防监管机制。

事后监管

    (一)对举报事项进行专项检查。核查举报内容是否属实,并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问题,符合立案条件的,及时立案查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安徽省人防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等要求,对立案查处案件严格履行调查取证程序,并通过召开案件审理会等方式讨论案件、作出决定。对于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要严格执行。

    (三)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安徽省人防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对市人防主管部门在新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同步修建、易地修建审批监督管理工作中作出的具体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人防主管部门或者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决定不停止执行。

    六、责任追溯

    (一)加强层级监督。临泉县人民防空办公室对全县人防主管部门是否履行监管责任进行监督问责,对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问题是否依法处理,是否存在不作为、乱作为等进行监督问责,对上级机关交办的案件是否认真调查并按时报告结果进行监督问责。

    (二)加强人员监督。对不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人发放人防意见书;或者对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人不发放人防意见书;或者超越法定职权、超过法定期限、不按法定程序发放人防意见书,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临泉县人民防空办公室加强对日常监管人员的监督,主要是对监管人员是否定期赴现场检查、是否严格监管、是否认真填报检查事项进行监督问责。

    (三)建立责任追究机制。监管责任追究实行过错责任追究,根据过错责任的大小实施相应的追究方式。包括: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给予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停职、给予行政处分、没收和追缴违法违纪所得;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七、保障措施

  (一)实施“审批查”改革,加强监管力量。人防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新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同步修建、易地修建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按照“审、批、查”相互分离、相互衔接和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职能的要求,强化组织领导,完善监管办法,落实保障措施,严肃查处问题,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进行。

  (二)厘清权力边界。针对权力交叉、监管空白等问题,科学划分市县二级人防主管部门的职能,明确权力范围和责任范围,建立上下联动监管机制。

  (三)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临泉县人民防空办公室应当加强对监管执法人员人防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与执法能力等的培训,并组织考核。不具备相应知识和能力的,不得从事人防执法工作。

  (四)加强普法宣传。运用多种方式宣传人防的法律法规,提升管理相对人和公众的法律意识。

主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8号)

    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九十一条))

    3、《安徽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55号)

    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决定》(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45号)

 

人防工程拆除、改变、开发利用审批

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强人防工程拆除、改变、开发利用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规范行政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结合人防工程拆除、改变、开发利用监管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一、监管任务

临泉县人民防空办公室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负责临泉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人防工程拆除、改变、开发利用审批工作。

    (一)检查人防工程建设单位或个人是否按规定进行了审批,报审资料是否真实有效。

    (二)检查建设单位或个人是否按要求对人防工程拆除、改变、开发利用。

    二、事中监管

   (一)监督检查程序。

    1、做好检查前准备工作(收集查阅相关资料、制定检查方案)。

    2、组织检查人员(持有效执法证件,检查人员不少于2人)。

    3.监督检查结果。应当以现场检查形式告知被检查单位,如实记录现场检查全过程的主要内容,并做出综合评定意见,需要整改的应当提出整改内容及整改期限。现场检查报告内容包括被检查单位基本情况、检查内容、上次检查缺陷项目整改情况、本次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和建议、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主要负责人。

   4.发现违法行为后依法处置。对符合立案条件的进行立案,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5.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公布监管信息。

   (二)监督检查措施。

    检查项目审批资料。查阅人防工程拆除、改变、开发利用等有关情况,并可以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做出必要的说明。  

    三、信用监管。

    建立完善人防工程管理单位信用档案,采集、记录日常监管、违法违规、举报投诉、表彰奖励等信息。定期评定人防工程管理单位信用等级,并根据信用等级评定结果,对失信企业加大监督检查频次,实施重点监管。对严重违反人防法律、法规、规章的,按照规定纳入人防“黑名单”管理。

    四、协同监管。

按照权责匹配、权责一致的原则,加强县人防办同县政务服务中心、市规建委、国土房产、消防等部门的沟通协作,建立健全行政审批、行业主管与后续监管协调一致的人防监管机制。

    五、事后监管

    (一)对举报事项进行专项检查。核查举报内容是否属实,并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问题,符合立案条件的,及时立案查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安徽省人防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等要求,对立案查处案件严格履行调查取证程序,并通过召开案件审理会等方式讨论案件、作出决定。对于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要严格执行。

    (三)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安徽省人防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对市人防主管部门在人防工程拆除、改变、开发利用审批监督管理工作中作出的具体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人防主管部门或者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决定不停止执行。

    六、责任追溯

    (一)加强层级监督。临泉县人民防空办公室对全县人防主管部门是否履行监管责任进行监督问责,对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问题是否依法处理,是否存在不作为、乱作为等进行监督问责,对上级机关交办的案件是否认真调查并按时报告结果进行监督问责。

    (二)加强人员监督。对不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人发放人防行政许可;或者对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人不发放人防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超过法定期限、不按法定程序发放人防行政许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临泉县人民防空办公室加强对日常监管人员的监督,主要是对监管人员是否定期赴现场检查、是否严格监管、是否认真填报检查事项进行监督问责。

    (三)建立责任追究机制。监管责任追究实行过错责任追究,根据过错责任的大小实施相应的追究方式。包括: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给予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停职、给予行政处分、没收和追缴违法违纪所得;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七、保障措施

  (一)实施“审批查”改革,加强监管力量。人防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防工程拆除、改变、开发利用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按照“审、批、查”相互分离、相互衔接和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职能的要求,强化组织领导,完善监管办法,落实保障措施,严肃查处问题,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进行。

  (二)厘清权力边界。针对权力交叉、监管空白等问题,科学划分市县二级人防主管部门的职能,明确权力范围和责任范围,建立上下联动监管机制。

  (三)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临泉县人民防空办公室应当加强对监管执法人员人防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与执法能力等的培训,并组织考核。不具备相应知识和能力的,不得从事人防执法工作。

  (四)加强普法宣传。运用多种方式宣传人防的法律法规,提升管理相对人和公众的法律意识。

主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8号)

    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九十一条))

    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决定》(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45号)

 

对城市新建民用建筑不建防空地下室的

处罚裁量基准

 

    对城市新建民用建筑不建防空地下室的处罚。

    一、县人防办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开、公正原则;

    (二)合法、合理原则;

    (三)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四)一事不再罚原则。

    二、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三)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四)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本条第四项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三、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三)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四)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四、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从重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不听劝阻、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在共同实施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四)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已受过行政处罚的;

    (五)隐匿、销毁违法证据或者有其他妨碍执法行为的;

    (六)胁迫、教唆、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

    (七)打击报复举报人、证人、鉴定人的;

    (八)其他依法从重行政处罚的情形。

    五、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法定裁量幅度内适用最高限的处罚标准:

    (一)违法行为给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生态环境保护造成严重危害的;

    (二)扰乱社会管理秩序、市场经济秩序造成严重危害的;

    (三)在发生自然灾害、突发公共事件情况下实施违法行为的。

    六、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七、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人民防空执法人员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作为裁量依据予以采纳,不得因为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而加重对当事人的行政处罚。

    八、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九、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查处的违法案件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十、上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下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工作实施监督,对不符合规定的要及时纠正或撤销。

    十一、徇私舞弊、滥用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对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视情节轻重调离执法岗位或者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十二、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

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一)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八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修建,可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     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修建,可以按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每平方米60100元的标准并处罚款,罚款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前款规定责令限期修建,因条件限制无法补建的,按建设同等面积、同等标准的防空地下室所需造价缴纳建设费。

    (二)裁量标准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情节一般,给予警告,责令限期修建,处2(含)万元至5(不含)万元罚款;逾期不修建的,应当按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和规定标准缴纳易地建设费:

    1)应建未建面积在300(不含)平方米以下的,处2万元罚款;

    2)应建未建面积在300(含)平方米以上400(不含)平方米以下的,处3万元罚款;

    3)应建未建面积在400(含)平方米以上500(不含)平方米以下的,处4万元罚款;

    4)应建未建面积在500(含)平方米以上600(不含)平方米以下的,处5万元罚款。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情节较重,给予警告,责令限期修建,并处6(含)万元至9(不含)万元罚款;逾期不修建的,应当按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和规定标准缴纳易地建设费:

    1)应建未建面积在600(含)平方米以上800(不含)平方米以下的,处6万元罚款;

    2)应建未建面积在800(含)平方米以上1000(不含)平方米以下的,处7万元罚款;

    3)应建未建面积在1000(含)平方米以上1200(不含)平方米以下的,处8万元罚款;

    4)应建未建面积在1200(含)平方米以上1400(不含)平方米以下的,处9万元罚款。

    3、应建未建面积在1400(含)平方米以上的,视为情节严重,给予警告,责令限期修建,并处10万元罚款;逾期不修建的,应当按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和规定标准缴纳易地建设费。

 

对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

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处罚裁量基准

 

    对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处罚。

    一、县人防办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开、公正原则;

    (二)合法、合理原则;

    (三)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四)一事不再罚原则。

    二、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三)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四)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本条第四项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三、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三)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四)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四、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从重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不听劝阻、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在共同实施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四)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已受过行政处罚的;

    (五)隐匿、销毁违法证据或者有其他妨碍执法行为的;

    (六)胁迫、教唆、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

    (七)打击报复举报人、证人、鉴定人的;

    (八)其他依法从重行政处罚的情形。

    五、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法定裁量幅度内适用最高限的处罚标准:

    (一)违法行为给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生态环境保护造成严重危害的;

    (二)扰乱社会管理秩序、市场经济秩序造成严重危害的;

    (三)在发生自然灾害、突发公共事件情况下实施违法行为的。

    六、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七、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人民防空执法人员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作为裁量依据予以采纳,不得因为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而加重对当事人的行政处罚。

    八、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九、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查处的违法案件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十、上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下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工作实施监督,对不符合规定的要及时纠正或撤销。

    十一、徇私舞弊、滥用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对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视情节轻重调离执法岗位或者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十二、对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

备设施的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一)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第五项: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至5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第六项: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至5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五项: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至5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第六项: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至5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二)裁量标准

    1、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或者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3(不含)次以下;擅自拆除或迁移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造成损失5000(不含)元以下的;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耽误施工工期3日以下的,视为一般违法行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并处1000(含)元至2000(不含)元罚款,对单位并处1(含)万元至2(不含)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2、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或者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3(含)次以上5(不含)次以下;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造成损失在5000(含)元以上8000(不含)元以下的;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耽误施工工期3(含)日以上7(不含)日以下的,视为较重违法行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并处2000(含)元以上至4000(不含)元罚款,对单位并处2(含)万元以上至4(不含)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3、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或者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5(含)次以上;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造成损失在8000(含)元以上的;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耽误施工工期7日以上的,视为严重违法行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并处4000(含)元以上至5000(不含)元罚款,对单位并处4(含)万元以上至5(不含)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对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处罚裁量基准

 

    对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处罚。

    一、县人防办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开、公正原则;

    (二)合法、合理原则;

    (三)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四)一事不再罚原则。

    二、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三)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四)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本条第四项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三、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三)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四)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四、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从重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不听劝阻、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在共同实施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四)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已受过行政处罚的;

    (五)隐匿、销毁违法证据或者有其他妨碍执法行为的;

    (六)胁迫、教唆、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

    (七)打击报复举报人、证人、鉴定人的;

    (八)其他依法从重行政处罚的情形。

    五、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法定裁量幅度内适用最高限的处罚标准:

    (一)违法行为给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生态环境保护造成严重危害的;

    (二)扰乱社会管理秩序、市场经济秩序造成严重危害的;

    (三)在发生自然灾害、突发公共事件情况下实施违法行为的。

    六、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七、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人民防空执法人员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作为裁量依据予以采纳,不得因为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而加重对当事人的行政处罚。

    八、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九、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查处的违法案件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十、上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下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工作实施监督,对不符合规定的要及时纠正或撤销。

    十一、徇私舞弊、滥用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对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视情节轻重调离执法岗位或者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十二、对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一)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第一项: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至5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至5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二)裁量标准

    1、侵占人民防空工程面积在100(不含)平方米以下,未影响工程使用且及时退还的,给予警告,不予以罚款处罚。

    2、侵占人民防空工程面积在100(含)平方米以上200平方(不含)米以下的,视为一般违法行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并处1000(含)元至2000(不含)元罚款,对单位并处1(含)万元至2(不含)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3、侵占人民防空工程面积在200(含)平方米以上300(不含)平方米以下的,视为较重违法行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并处2000(含)元以上至4000(不含)元罚款,对单位并处2(含)万元以上至4(不含)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4、侵占人民防空工程面积在300(含)平方米以上的,视为严重违法行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并处4000(含)元以上至5000(不含)元罚款,对单位并处4(含)万元以上至5(不含)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对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

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处罚裁量基准

   

    对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处罚。

    一、县人防办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开、公正原则;

    (二)合法、合理原则;

    (三)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四)一事不再罚原则。

    二、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三)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四)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本条第四项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三、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三)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四)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四、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从重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不听劝阻、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在共同实施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四)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已受过行政处罚的;

    (五)隐匿、销毁违法证据或者有其他妨碍执法行为的;

    (六)胁迫、教唆、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

    (七)打击报复举报人、证人、鉴定人的;

    (八)其他依法从重行政处罚的情形。

    五、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法定裁量幅度内适用最高限的处罚标准:

    (一)违法行为给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生态环境保护造成严重危害的;

    (二)扰乱社会管理秩序、市场经济秩序造成严重危害的;

    (三)在发生自然灾害、突发公共事件情况下实施违法行为的。

    六、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七、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人民防空执法人员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作为裁量依据予以采纳,不得因为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而加重对当事人的行政处罚。

    八、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九、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查处的违法案件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十、上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下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工作实施监督,对不符合规定的要及时纠正或撤销。

    十一、徇私舞弊、滥用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对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视情节轻重调离执法岗位或者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十二、对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一)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第二项: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至5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至5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二)裁量标准

    1、人民防空程竣工后,未按设计要求落实平战转换措施、编制平战转换方案,经整改后,能达到要求的,视为一般违法行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并处1000元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罚款。

    2、人民防空工程施工过程中,两个以下分项工程质量不合格,经整改后,能达到质量标准的,视为较重违法行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并处2000元罚款,对单位并处2万元罚款。

    3、人民防空工程施工过程中,两个以上分项工程质量不合格,经整改后,能达到质量标准的,视为严重违法行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并处3000元罚款,对单位并处3万元罚款。

    4、经人防质监部门认定为质量不合格的人防工程,建设单位拒绝补救或确实无法补救的,视为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给予警告,依照人防工程建筑面积和规定标准缴纳易地建设费,对个人并处5000元罚款,对单位并处5万元罚款。

 

 

对违反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防工程

设备设施或者采取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处罚裁量基准

 

   对违反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防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取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处罚。

    一、县人防办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开、公正原则;

    (二)合法、合理原则;

    (三)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四)一事不再罚原则。

    二、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三)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四)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本条第四项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三、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三)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四)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四、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从重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不听劝阻、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在共同实施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四)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已受过行政处罚的;

    (五)隐匿、销毁违法证据或者有其他妨碍执法行为的;

    (六)胁迫、教唆、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

    (七)打击报复举报人、证人、鉴定人的;

    (八)其他依法从重行政处罚的情形。

    五、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法定裁量幅度内适用最高限的处罚标准:

    (一)违法行为给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生态环境保护造成严重危害的;

    (二)扰乱社会管理秩序、市场经济秩序造成严重危害的;

    (三)在发生自然灾害、突发公共事件情况下实施违法行为的。

    六、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七、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人民防空执法人员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作为裁量依据予以采纳,不得因为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而加重对当事人的行政处罚。

    八、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九、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查处的违法案件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十、上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下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工作实施监督,对不符合规定的要及时纠正或撤销。

    十一、徇私舞弊、滥用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对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视情节轻重调离执法岗位或者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十二、对违反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防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取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一)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至5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至5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二)裁量标准

    1、擅自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降低工程防护效能或者拆除防护设施1处的;在影响人民防空工程正常使用的范围内造成障碍,在危及人民防空工程安全使用的范围内从事采石、挖砂、取土等作业,影响人民防空工程(含附属设备设施)使用轻微的,视为一般违法行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并处1000(含)元至2000(不含)元罚款,对单位处以1(含)万元至2(不含)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2、擅自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对人民防空工程产生较重损害或者拆除防护设施2处的;在影响人民防空工程正常使用的范围内造成障碍,在危及人民防空工程安全使用的范围内从事采石、挖砂、取土等作业,影响人民防空工程(含附属设备设施)使用较重的,视为较重违法行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并处2000(含)元以上至4000(不含)元罚款,对单位并处2(含)万元以上至4(不含)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3、擅自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对人民防空工程产生严重损害或者拆除防护设施2处以上的;在影响人民防空工程正常使用的范围内造成障碍,在危及人民防空工程安全使用的范围内从事采石、挖沙、取土等作业,影响人民防空工程(含附属设备设施)使用严重的,视为严重违法行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并处4000(含)元以上至5000(不含)元罚款,对单位并处4(含)万元以上至5(不含)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对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处罚裁量基准

 

    对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处罚。

    一、县人防办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开、公正原则;

    (二)合法、合理原则;

    (三)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四)一事不再罚原则。

    二、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三)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四)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本条第四项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三、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三)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四)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四、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从重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不听劝阻、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在共同实施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四)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已受过行政处罚的;

    (五)隐匿、销毁违法证据或者有其他妨碍执法行为的;

    (六)胁迫、教唆、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

    (七)打击报复举报人、证人、鉴定人的;

    (八)其他依法从重行政处罚的情形。

    五、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法定裁量幅度内适用最高限的处罚标准:

    (一)违法行为给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生态环境保护造成严重危害的;

    (二)扰乱社会管理秩序、市场经济秩序造成严重危害的;

    (三)在发生自然灾害、突发公共事件情况下实施违法行为的。

    六、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七、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人民防空执法人员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作为裁量依据予以采纳,不得因为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而加重对当事人的行政处罚。

    八、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九、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查处的违法案件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十、上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下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工作实施监督,对不符合规定的要及时纠正或撤销。

    十一、徇私舞弊、滥用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对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视情节轻重调离执法岗位或者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十二、对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一)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至5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至5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二)裁量标准

    1、拆除人民防空工程面积100(不含)平方米以下拒不补建的,视为一般违法行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补建,对个人并处1000(含)元至2000(不含)元罚款,对单位并处1(含)万元至2(不含)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2、拆除人民防空工程面积100(含)平方米以上300(不含)平方米以下拒不补建的,视为较重违法行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补建,对个人并处2000(含)元以上至4000(不含)元罚款,对单位并处2(含)万元以上至4(不含)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3、拆除人民防空工程面积300(含)平方米以上拒不补建的,视为严重违法行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补建,对个人并处4000(含)元以上至5000(不含)元罚款,对单位并处4(含)万元以上至5(不含)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对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

在人防工程内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

和腐蚀性等危险品的处罚裁量基准

 

    对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在人防工程内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和腐蚀性等危险品的处罚。

    一、县人防办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开、公正原则;

    (二)合法、合理原则;

    (三)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四)一事不再罚原则。

    二、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三)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四)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本条第四项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三、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三)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四)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四、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从重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不听劝阻、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在共同实施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四)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已受过行政处罚的;

    (五)隐匿、销毁违法证据或者有其他妨碍执法行为的;

    (六)胁迫、教唆、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

    (七)打击报复举报人、证人、鉴定人的;

    (八)其他依法从重行政处罚的情形。

    五、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法定裁量幅度内适用最高限的处罚标准:

    (一)违法行为给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生态环境保护造成严重危害的;

    (二)扰乱社会管理秩序、市场经济秩序造成严重危害的;

    (三)在发生自然灾害、突发公共事件情况下实施违法行为的。

    六、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七、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人民防空执法人员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作为裁量依据予以采纳,不得因为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而加重对当事人的行政处罚。

    八、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九、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查处的违法案件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十、上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下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工作实施监督,对不符合规定的要及时纠正或撤销。

    十一、徇私舞弊、滥用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对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视情节轻重调离执法岗位或者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十二、对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在人防工程内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和腐蚀性等危险品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一)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第七项: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至5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七项: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至5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3、《安徽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予以处罚:(五)有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项至第六项所列行为之一的;第二十二条 禁止下列危害人防工程安全的行为:(一)在人防工程内部生产、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和腐蚀性物品;(二)向人防工程内部及其孔口、出入口排泄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固体废弃物。

   (二)裁量标准

    1、在人防工程内部生产、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和腐蚀性物品、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废弃物,虽没有损害人防工程,但影响人防工程的管理、维护及平时战时使用的,视为一般违法行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并处1000(含)元至2000(不含)元罚款,对单位并处1(含)万元至2(不含)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2、在人防工程内部生产、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和腐蚀性物品、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废弃物,严重影响人防工程的管理与维护的,视为较重违法行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并处2000(含)元以上至4000(不含)元罚款,对单位并处2(含)万元以上至4(不含)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3、在人防工程内部生产、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和腐蚀性物品、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废弃物,严重影响人防工程的管理与维护,且对防护设备、预埋设施和各种管道造成腐蚀、侵蚀、胶管老化或变形等损害的,视为严重违法行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并处4000(含)元以上至5000(不含)元罚款,对单位并处4(含)万元以上至5(不含)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群众防空组织训练情况备案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群众防空组织训练情况备案属于涉密事项,本事项不对外公开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城县人民防空重要经济目标确定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强群众防空组织训练情况备案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规范行政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结合城县人民防空重要经济目标确定监管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一、监管任务

临泉县人民防空办公室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负责全县的城县人民防空重要经济目标确定工作。检查全县重要经济目标。

    二、事中监管

    临泉县人民防空办公室在3个工作日内依法审核城县人民防空重要经济目标确定资料,对资料齐全并符合规定形式的,将确定的城市重要经济目标报市政府审批。(城市重要经济目标属于涉密事项不对外公开)

     ()监督检查程序。

     1、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内容、时间、要求。

   2、对检查基本情况、存在的问题进行通报,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

    3、通过听取汇报、检查资料和实地查看等形式进行检查。

    4、监督检查结果。应当以现场检查形式告知被检查单位,如实记录现场检查全过程的主要内容,并做出综合评定意见,需要整改的应当提出整改内容及整改期限。现场检查报告内容包括被检查单位基本情况、检查内容、上次检查缺陷项目整改情况、本次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和建议、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主要负责人。

    5、发现违法行为后依法处置。对符合立案条件的进行立案,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二)监督检查措施。

    1、重要经济目标防护方案修订后及时报人防部门备案;

    2、与发改委、行业主管部门实施联合监督检查;

    3、人防部门组织实地检查;

    4、检查防护指挥机构、专业抢修队伍调整名单;

    5、要求限期整改;

    6、向其上级主管部门通报;

    7、向本级政府和军事机关报告。

    三、协同监管。

    按照权责匹配、权责一致的原则,加强县人防办同重要经济目标主管部门的沟通协作,建立归口建设、归口管理、归口使用、归口保障,协调一致的人防监管机制。

    四、事后监管

    (一)对举报事项进行专项检查。核查举报内容是否属实,并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问题,符合立案条件的,及时立案查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等法律法规等要求,对立案查处案件严格履行调查取证程序,并通过召开案件审理会等方式讨论案件、作出决定。对于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要严格执行。

    (三)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对市人防主管部门在城县人民防空重要经济目标确定管理工作中作出的具体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人防主管部门或者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决定不停止执行。

    五、责任追溯

    (一)加强层级监督。临泉县人民防空办公室对全县人防主管部门是否履行监管责任进行监督问责,对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问题是否依法处理,是否存在不作为、乱作为等进行监督问责,对上级机关交办的案件是否认真调查并按时报告结果进行监督问责。

    (二)加强人员监督。对不符合确定条件的城县人民防空重要经济目标向市政府报告并通过确定的;或者对符合确定条件的城县人民防空重要经济目标不向市政府报告无法通过确定的;或者超越法定职权、超过法定期限、不按法定程序对城县人民防空经济重要目标进行确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临泉县人民防空办公室加强对日常监管人员的监督,主要是对监管人员是否定期赴现场检查、是否严格监管、是否认真填报检查事项进行监督问责。

    (三)建立责任追究机制。监管责任追究实行过错责任追究,根据过错责任的大小实施相应的追究方式。包括: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给予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停职、给予行政处分、没收和追缴违法违纪所得;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六、保障措施

  (一)实施审批查改革,加强监管力量。临泉县人民防空办公室高度重视城县人民防空重要经济目标确定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按照“审、批、查”相互分离、相互衔接和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职能的要求,强化组织领导,完善监管办法,落实保障措施,严肃查处问题,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进行。

    (二)厘清权责边界。针对权力交叉、监管空白等问题,科学划分市县二级人防监管机构的职能,明确权力范围和责任范围,建立上下联动监管机制。

    (三)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临泉县人民防空办公室应当加强城县人民防空重要经济目标确定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与执法能力等的培训,并组织考核。不具备相应知识和能力的,不得从事城市重要经济目标确定工作。

    (四)加强普法宣传。运用多种方式宣传城县人民防空重要经济目标确定管理的法律法规,提升管理相对人和公众的法律意识。

    七、主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8号)

 

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强群众防空组织训练情况备案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规范行政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结合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监管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一、监管任务

临泉县人民防空办公室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负责全县的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检查建设单位是否按照人防主管部门批准的人防工程防护等级、功能、面积等标准保质保量的完成人防工程建设任务。

    二、事中监管

临泉县人民防空办公室在3个工作日内依法审核备案资料,对备案资料齐全并符合规定形式的,予以备案并发给备案登记凭证,及时在人防网站公布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信息。

(一)监督检查程序。

    1、制定监督检查方案,并经审核批准。检查方案应包括日程安排、检查标准和检查内容、检查组成员及分工等。

    2、组织检查人员对现场进行检查。

    3.监督检查结果。应当以现场检查形式告知被检查单位,如实记录现场检查全过程的主要内容,并做出综合评定意见,需要整改的应当提出整改内容及整改期限。现场检查报告内容包括被检查单位基本情况、检查内容、上次检查缺陷项目整改情况、本次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和建议、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主要负责人。

    4.发现违法行为后依法处置。对符合立案条件的进行立案,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5.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公布监管信息。

(二)监督检查措施。

    1、定期检查。定期检查,重点检查人防工程建设单位质量验收情况。

    2、抽查巡查。选取不少于20%的样本进行抽查。

    3、社会监督。对结建地下室建设(实施)全过程,接受社会监督并做出反馈意见。

    三、信用监管。

    建立完善人防建设单位信用档案,采集、记录日常监管、违法违规、举报投诉、表彰奖励等信息。定期评定建设单位信用等级,并根据信用等级评定结果,对失信企业加大监督检查频次,实施重点监管。对严重违反人防法律、法规、规章的,按照规定纳入人防“黑名单”管理。

    四、协同监管。

    按照权责匹配、权责一致的原则,加强县人防办同县政务服务中心、市规建委等部门的沟通协作,建立健全行政审批、行业主管与后续监管协调一致的人防监管机制。

    五、事后监管

    (一)对举报事项进行专项检查。核查举报内容是否属实,并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问题,符合立案条件的,及时立案查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安徽省人防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等要求,对立案查处案件严格履行调查取证程序,并通过召开案件审理会等方式讨论案件、作出决定。对于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要严格执行。

    (三)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安徽省人防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对市人防主管部门在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监督管理工作中作出的具体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人防主管部门或者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决定不停止执行。

    六、责任追溯

    (一)加强层级监督。临泉县人民防空办公室对全县人防主管部门是否履行监管责任进行监督问责,对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问题是否依法处理,是否存在不作为、乱作为等进行监督问责,对上级机关交办的案件是否认真调查并按时报告结果进行监督问责。

    (二)加强人员监督。对不符合备案条件的申请人发放备案证的;或者对符合备案条件的申请人不发放备案证的;或者超越法定职权、超过法定期限、不按法定程序发放备案证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临泉县人民防空办公室加强对日常监管人员的监督,主要是对监管人员是否定期赴现场检查、是否严格监管、是否认真填报检查事项进行监督问责。

    (三)建立责任追究机制。监管责任追究实行过错责任追究,根据过错责任的大小实施相应的追究方式。包括: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给予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停职、给予行政处分、没收和追缴违法违纪所得;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七、保障措施

  (一)实施“审批查”改革,加强监管力量。人防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按照“审、批、查”相互分离、相互衔接和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职能的要求,强化组织领导,完善监管办法,落实保障措施,严肃查处问题,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进行。

  (二)厘清权力边界。针对权力交叉、监管空白等问题,科学划分市县二级人防主管部门的职能,明确权力范围和责任范围,建立上下联动监管机制。

  (三)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临泉县人民防空办公室应当加强对监管执法人员人防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与执法能力等的培训,并组织考核。不具备相应知识和能力的,不得从事人防执法工作。

  (四)加强普法宣传。运用多种方式宣传人防的法律法规,提升管理相对人和公众的法律意识。

    八、主要依据

    1、《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九十一条)) 

 

人防易地建设费收取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强新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同步修建、易地修建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规范行政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结合人防易地建设费收取监管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一、监管任务

    县人民防空办公室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负责全县的人防易地建设费收取工作。

    1、县政务服务中心人防窗口负责对人防易地建设费进行核定;

    2、每年1231日前对本年度人防易地建设费入库情况进行核对;

    3、对建设单位的人防易地建设费减免申请进行审核、备案;

    4、行政相对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及时答复。

    二、事中监管

    (一)核定人防易地建设费收入。

    县政务服务中心人防窗口应在每个季度终了之后的15日内,及时对人防易地建设费收取情况上报县政务服务中心,同时把收费情况录入本季度人防工程统计报表,上报安徽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二)人防易地建设费的征收入库。

    县政务服务中心人防窗口确定建设单位应交人防费用金额,填写人防易地建设费非税缴款书,建设单位凭缴款书通过银行缴入国库,缴费回单返给县政务服务中心人防窗口。县政务服务中心人防窗口应及时征收人防易地建设费,对逾期不缴纳的负责催缴,确保人防易地建设费的及时缴纳。

   三、 事后监督

   (一)核查监管。

    在项目综合验收前根据规划部门提供的实测绘报告对易地建设情况逐个进行复核;对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缴纳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二)审计监管。

    根据收费工作需要,开展人防易地建设费专项稽核审计。临泉县人民防空办公室提出审计建议,报送市审计局、物价局、财政局处,下达审计任务书。审计机构的选取主要是通过公开招标方式,委托审计专业机构开展审计。

    (三)统计监管。

    1、县政务服务中心人防窗口负责每月金库对账,统计应交费企业的缴费情况,形成人防易地建设费入库情况表,报送县人民防空办公室综合科。

    2、县政务服务中心人防窗口每季度核对人防易地建设费征收情况,并视情进行催缴。

    3、每年初,县人民防空办公室综合科负责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人防易地建设费征收财务统计工作,将财务统计结果反馈至县政务服务中心人防窗口,由县政务服务中心人防窗口进行应缴与实缴入库核对,对核对有差错的,进行催缴或办理抵减手续。

    四、责任追究

    1、县人民防空办公室或其工作人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应及时追回有关款项;情节严重的,应追究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擅自免征、减征人防易地建设费的;

    (二)未使用规定票据或伪造、涂改票据的;

    (三)拖欠、截留、坐支、私分人防易地建设费。

    2、建设单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责令限期缴纳;情节严重的,取消人防易地建设行政许可:

    (一)在规定期限内未足额缴纳人防易地建设费的;

    (二)伪造经济技术复核报告或房屋测绘报告的,不缴或少缴人防易地建设费的。

    五、保障措施

    县人民防空办公室要高度重视人防易地建设费征收监管工作,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职能的要求,强化组织领导,完善监管办法,落实保障措施,畅通举报渠道,严肃查处问题,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推进。

    六、主要依据

    1、《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九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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