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754898072/201612-00402 | 组配分类:事故调查处理 |
发布机构:安监局 | 主题分类: |
信息来源: | 服务对象分类: |
名称:临泉县“2016·7·2”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关键词: |
文号:无 | 体裁分类: |
发布日期:2016-12-02 | 生效日期:2016-12-02 |
内容概述:无 | 废止日期:2020-01-01 |
临泉县“2016·7·2”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2016年7月2日23时许,临泉县鲖城镇鲖姜路一家水电安装门市部发生火灾,造成3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58万余元。按照《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市政府成立了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牵头,市监察局、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和临泉县政府参加的临泉县“2016·7·2”较大火灾事故联合调查组,并邀请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与,对该起事故进行了全面、认真、细致的调查。现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复结案,相关责任人、责任单位受到了追究。
顾某某,临泉县鲖城镇军正水电安装门市部经营者。作为个体工商户,安全意识淡薄,对生产经营场所内用电设施设备、可燃物品、建筑材料、疏散通道和出口等方面存在的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治工作不到位,导致引发火灾事故致使住宿人员死亡,对此起事故负直接责任。建议由临泉县公安机关依据《消防法》等法律法规对顾某某依法作出处理。
刘某某,临泉县公安局鲖城派出所第一警务区民警,为鲖城镇鲖阳社区民警。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安徽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刘某某行政记大过处分。
崔某,临泉县公安局鲖城派出所副所长。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安徽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崔某行政记过处分。
武某,临泉县公安局鲖城派出所所长。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安徽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给予武某行政记过处分。
李某某,临泉县公安局副局长,分管消防安全工作,兼任临泉县消防安全委员会副主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之规定,建议给予李某某行政警告处分。
闫某某,临泉县公安消防大队大队长。建议给予诫勉谈话处理。因闫某某系现役军人,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处分条令》,建议由事故调查组移送相关材料交相关部门处理。
任某某,临泉县鲖城镇鲖阳社区居委会主任。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建议给予任社民党内警告处分。
张某某,临泉县鲖城镇鲖阳社区支部书记。依据“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方针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张某某党内警告处分。
王某,临泉县鲖城镇人民政府副镇长,分管政法、综治、禁毒、信访、维稳等工作,联系公安、法庭、司法等部门。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九条之规定,建议给予王某行政记过处分。
马某某,临泉县鲖城镇人民政府副镇长,分管环境保护、商贸、统计等工作,协助分管扶贫工作,联系供电、通讯、邮政等部门。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之规定,建议给予马某某行政警告处分。
临泉县鲖城镇军正水电安装门市部,事故发生单位。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由临泉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吊销临泉县鲖城镇军正水电安装门市部的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