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et为您服务! 手机版 | 无障碍浏览 | OA登录 | 公务邮箱 | 加入收藏 |
索引号 : 003172131/201611-00628 组配分类:管理制度
发布机构:民政局 主题分类:
信息来源: 服务对象分类:
名称:临泉县社会组织登记服务规范 关键词:
文号: 体裁分类:
发布日期:2016-11-03 生效日期:2016-11-03
内容概述: 废止日期:2020-01-01

临泉县社会组织登记服务规范

 

临泉县社会组织登记服务规范

一、服务事项:社会团体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二、服务对象:1.临泉县内有意组建社会团体的公民及有关组织,注册登记的社会团体;2.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申请人,注册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三、服务内容 :1.社会团体登记包括:(1)社会团体筹备核准;(2)社会团体成立登记;(3)社会团体变更登记;(4)社会团体注销登记;(5)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成立登记;(6)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变更登记;(7)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注销登记;(8)社会团体换届;(9)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登记证书补办、印章补办;(10)社会团体有关事项备案;(11)社会团体章程核准。 2.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包括:(1)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2)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3)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4)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证书补办、印章补刻。

四、服务部门 :临泉县民政局

五、服务依据 :1.社会团体登记:(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2)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3)《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民政部令23号);(5)《社会团体印章管理规定》(民政部、公安部令第1号)等。

2.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2)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3)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办法》(民政部令第18号)。

六、服务流程

(一)社会团体登记

1.社会团体筹备核准

按照提交可行性报告→可行性报告的批复及名称核准→筹备申请受理→初审→现场勘查→审核→审批→出具正式批准文件的程序办理。

受理申请的条件:①登记管理机关具有管辖权;②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会员在本行政区域的分布应当具有广泛性;③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④社会团体的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在业务上应当具有代表性;⑤有固定的住所;⑥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⑦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⑧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需要提供的材料:①关于筹备成立???(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名称)的申请书。主要说明成立的必要性,宗旨和业务范围(概括章程中有关内容),可行性(包括资金来源及到位情况、办公住所的落实情况,拟任负责人的专业性和权威性,章程起草情况,业务主管单位的意见)等。该申请书由发起人签署,若发起人为单位(3-7个),需发起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若发起人为自然人(3-7人),需每个自然人签字。②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筹备的文件。该文件主送单位为登记管理机关,标题为“关于同意筹备成立???的函”。主要内容包括业务主管单位对该社会团体《章程》(草案)、拟任负责人、场所等的审查情况和是否同意筹备成立该社会团体的基本意见。③章程草案。请参照民政部发布的《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制定,宗旨和业务范围按照本社会团体的情况确定。④办公住所产权或者使用权证明。办公住所由产权单位(或个人)无偿提供的,需由其出具相关证明文件,并注明使用期限;办公住所为租用的,需提供出租房产权证明(复印件)、租赁协议(复印件)。⑤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名单。分别说明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的姓名、年龄、身份证号码、住址、职业、简历等身份情况证明。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申请筹备成立的社会团体发起人本着方便的原则确定开户银行(分理处以上的机构)后,持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社会团体开设银行帐户证明书”开设临时银行帐户,并注入注册资金,然后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符合《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范的社会团体注册登记验资报告。⑦《筹备成立社会团体申请表》。以上材料均一式两份。

办理程序:①确认管辖权并对当事人提交的可行性报告、《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成立登记立项表》进行形式审查,打印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②在《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成立登记立项表》上签署准予立项或不予立项的意见,并对不予立项的说明理由;③对当事人提交的筹备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打印《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或《一次性补正材料通知书》;④承办人对筹备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在《筹备成立社会团体申请表》上签署初审意见;⑤现场勘查;⑥审核,部门负责人在《筹备成立社会团体申请表》上签署审核意见;⑦审批,机关负责人在《筹备成立社会团体申请表》上签署审批意见;⑧出具正式批准文件,即向发起人下达《关于同意筹备成立???的批复》。社会团体发起人收到登记管理机关同意筹备成立的批复后,应成立筹备机构(筹委会、筹备组等),并在6个月内召开成立大会。若拟任社会团体负责人为在职县(处)

党政机关领导干部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批,其中在职含(退职)党政领导干部须由业务主管单位向组织部报批。在召开成立大会前30日,由社会团体筹备机构填写《社会团体换届(成立)选举报批表》,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附组织部或相应主管部门批准党政领导干部兼职的文件(复印件),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批,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召开成立大会;⑨对于不予批准筹备的,向发起人说明理由。

2.社会团体成立登记

按照申请→受理→初审→审核→审批→发证的程序办理。

受理申请的条件:①筹备工作符合要求;②章程内容合法完备;③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力的刑事处罚,且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④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⑤申请筹备时无弄虚作假行为;⑥无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⑦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需要提交的材料:①成立登记申请书,说明具体筹备工作,召开成立大会通过章程、选举理事会、通过会费收取标准,召开第一届第一次理事会选举常务理事、主要负责人等情况,申请书由法定代表人签署;②成立大会通过的章程;③成立大会及第一届第一次理事会会议纪要;④选举的负责人名单;⑤《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表》;⑥《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⑦《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⑧《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⑨《社会团体会费标准备案表》。以上材料均一式两份。

办理程序:①确认管辖权,对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打印《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或《一次性补正材料通知书》;②初审,承办人在成立登记申请书上签署承办人意见;③审核,部门负责人在成立登记申请书上签署审核意见;④审批,机关负责人在成立登记申请书上签署审批意见;⑤同意成立的,颁发《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⑥不符合登记条件的,向当事人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3.社会团体变更登记

按照申请→受理→初审→审核→审批→发证的程序办理。

办理机关:原办理社会团体成立登记的机关。

受理申请的条件: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名称,住所,宗旨、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活动资金,业务主管单位等)需要变更的,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需要提交的材料: (1)变更名称提交的材料。①变更登记申请书,说明变更理由及按照章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情况;②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③修改后的章程(草案);④《社会团体变更登记表》;⑤《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

(2)变更住所提交的材料。①变更登记申请书,说明变更理由及按照章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情况;②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③新住所产权或使用权证明,产权为社会团体的提供产权证明文件,住所由产权单位(或个人)无偿提供的,需由其出具相关证明文件,并注明年限,住所为租用的,需提供租赁协议(复印件);④《社会团体变更登记表》。

 

(3)变更法定代表人提交的材料。①变更登记申请书,说明变更理由及按照章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情况;②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③若社会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须提交财务审计报告;④新选举的负责人(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名单及基本情况(性别、年龄、职务、工作单位等);⑤《社会团体变更登记表》;⑥《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⑦《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

社团法定代表人变更分为换届变更和届中调整变更两种情形。若社会团体换届,需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党政领导干部兼职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批,经批准兼职后方可选举。

(4)变更业务范围提交的资料。①变更登记申请书,说明变更理由及按照章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情况;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修改后的章程;③《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④《社会团体变更登记表》。

(5)变更注册资金提交的材料。①变更登记申请书,说明变更理由及按照章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情况;②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变更注册资金的决议;③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④《社会团体变更登记表》。

 

(6)变更业务主管单位提交的材料。①变更登记申请书,说明变更理由及按照章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情况;②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③业务主管单位交接双方意见;④修改后的章程(草案);⑤《社会团体变更登记表》(原、新业务主管单位应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意见”栏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⑥《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以上材料均一式两份。

办理程序:①确认管辖权,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打印《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或《一次性补正材料通知书》;②初审,承办人在《社会团体变更登记表》上签署初审意见;③审核,部门负责人在《社会团体变更登记表》上签署审核意见;④审批,机关负责人在《社会团体变更登记表》上签署审批意见;⑤准予变更的,打印《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本、副本;⑥不符合变更条件的,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4.社会团体注销登记

按照申请→受理→初审→审核→审批→颁发注销证明文件的程序办理。

受理申请的条件①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或自行解散,或分立、合并,或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②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③完成清算。

 

需要提交的材料:①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说明注销理由及按照章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情况,并附依照章程规定的内部程序决定注销登记的会议决议或纪要;②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③清算报告书;④《社会团体注销登记申请表》。以上材料均为一式两份。

办理程序:①确认管辖权,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打印《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或《一次性补正材料通知书》;②初审,承办人在《社会团体注销登记申请表》上签署初审意见;③审核,部门负责人在《社会团体注销登记申请表》上签署审核意见;④审批,机关负责人在《社会团体注销登记申请表》上签署审批意见;⑤准予注销的,颁发注销证明文件,收缴《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本、副本及社会团体印章;⑥不符合变更条件的,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5.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成立登记

按照提交可行性报告→可行性报告的批复及名称核准→受理→初审→现场勘查→审核→审批的程序办理。

受理申请的条件:①有规范的名称;②有固定的住所;③有符合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④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⑤在社会团体内拟设立的分支机构与已设立的分支机构业务范围无相同或者相似。

 

需要提交的材料:①关于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名称)的申请书,主要说明成立该分支、代表机构的必要性、业务范围和工作任务、主要负责人、办公住所、内部履行民主程序(根据本社会团体章程有关规定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研究确定设立)等情况;②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意见,可单独出具意见,也可在《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登记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意见”栏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③住所产权或使用权证明,办公住所由产权单位(或个人)无偿提供的,需由其出具相关证明文件,并注明使用期限,办公住所为租用的,需提供租赁协议(复印件);④社会团体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关于设立该分支、代表机构的决议;⑤拟任负责人基本情况以及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的意见,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负责人由在职县(处)级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兼任的须提交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批准兼任的文件;⑥社会团体在办公住所以外设立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须提交设在地登记管理机关同意的意见,社会团体向拟设在地登记管理机关提交设立申请书、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 《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登记表》复印件、拟任负责人基本情况以及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的意见、分支或代表机构住所产权或使用权证明,设在地登记管理机关在收到全部有效文件起30日内,提出是否同意在本地设立的意见;⑦《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登记表》;⑧《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填写)。以上材料均一式两份。

办理程序:①确认管辖权并对当事人提交的可行性报告、《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成立登记立项表》进行形式审查,打印《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②在《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成立登记立项表》上签署准予立项或不予立项的意见,并对不予立项的说明理由;③对当事人提交的成立登记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打印《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或《一次性补正材料通知书》;④承办人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在《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登记表》上签署初审意见;⑤审核,部门负责人在《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登记表》上签署审核意见;⑥审批,机关负责人《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登记表》上签署审批意见;⑦对准予登记的,制作颁发《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登记证书》正本、副本;⑧对于不予登记的,向发起人说明不批准理由。

6.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变更登记

按照申请→受理→初审→审核→审批→发证的程序办理。

办理机关:原办理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成立登记的机关。

受理申请的条件: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称、住所、业务范围、负责人等登记事项变更的,需申请变更登记。

需要提交的材料:①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申请书,说明变更事项、变更理由及按照章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等情况;②社会团体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关于变更事项的会议决议;③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负责人变更的需提交新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及身份证明,住所变更的需提交新住所产权或使用权证明;④《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变更登记申请表》。以上材料均一式两份。

办理程序:①确认管辖权,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打印《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或《一次性补正材料通知书》;②初审,承办人在《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变更登记申请表》上签署初审意见;③审核,部门负责人在《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变更登记申请表》上签署审核意见;④审批,机关负责人在《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变更登记申请表》上签署审批意见;⑤准予 变更的,打印《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登记证书》正本、副本;⑥不符合变更条件的,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7.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注销登记

按照申请→受理→初审→审核→审批→颁发注销证明文件的程序办理。

受理条件①分支(代表)机构完成工作任务,或者社会团体决定撤销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②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需要提交的材料:①注销登记申请书,说明注销的理由及履行内部程序等情况;②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意见;③社会团体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④《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注销登记表》。以上材料均一式两份。

办理程序:①确认管辖权,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打印《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或《一次性补正材料通知书》;②初审,承办人在《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注销登记表》上签署初审意见;③审核,部门负责人在《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注销登记表》上签署审核意见;④审批,机关负责人在《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注销登记表》上签署审批意见;⑤准予注销的,颁发注销证明文件,收缴《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登记证书》正本、副本及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印章;⑥不符合变更条件的,向当事人说明不予批准的理由。

8.社会团体换届

按照召开理事会→提交换届事先报批材料→召开新一届会员(代表)大会→办理有关换届变更事项、备案事项办理的程序办理。

受理条件社会团体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5年。依据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章程,社会团体到届时须组织换届。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需要提交的材料:(1)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换届事先报批需要提交的材料:①《社会团体换届(成立)事先报批表》;②理事会《会议纪要》;③本届工作报告;④本届财务审计报告(在换届前需做好财务审计);⑤章程修改草案;⑥拟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议程。(2)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有关换届变更事项、报备事宜需要提交的材料:①新一届会员(代表)大会及理事会《会议纪要》;②若修改章程,需提交《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和通过后的章程;③若修改会费标准,需填报《社会团体会费标准备案表》;④若变更法定代表人,需按照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规定提交相应材料;⑤新当选负责人备案表,填报《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以上材料均一式两份。

办理程序:①召开理事会,讨论有关换届事宜:本届工作报告、财务审计情况,章程是否修改,拟定的组织机构人选名单(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是否设立分支机构,制定(或修改)本会会费标准和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形成本次理事会《会议纪要》;②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换届报批材料;③经批准后,召开新一届会员(代表)大会,听取、审议并通过上一届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审议并通过修改后的章程,表决会费标准,选举产生新一届组织机构(理事、常务理事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形成本届会议纪要,会员(代表)大会必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及指导下进行;④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有关换届变更事项、报备事宜。

 

注意事项:①章程的修订及核准。社会团体确需对章程进行修改、调整的,应在报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前,书面征求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意见。社会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社会团体修改章程未履行规定程序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章程核准。未经核准的章程,不作为社会团体开展活动的依据,社会团体不应擅自发布。②财务(审计)制度。社会团体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还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社会团体在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应当组织对其进行财务审计。社会团体应当建立独立的财务制度,严格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不得将社会团体经费与业务主管单位及所属单位经费混管,不得将社会团体收入作为业务主管单位行政经费或业务经费开支,不得用于弥补行政经费不足或发放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各项补贴,不得借业务主管单位的登记、验证、年检等行政行为搭车收费。社会团体不得向其所属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收取或变相收取管理费用。③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按照“一届一备、变更必备”的原则进行。社会团体换届产生新一届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后,无论是否发生人员、职务变动,均应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负责人变更备案手续。其中属于党政领导干部届满后继续兼任的,需重新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④社会团体负责人任职资格和条件。社团负责人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社团负责人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或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并在换届选举前应以书面形式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届内达到最高任职年龄的社会团体负责人,一般应退出领导职位,可以改任名誉职务。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未经审批不得由现职公务员担任,并一般不再批准超龄、超届任职。⑤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任职。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须由章程明确的负责人担任,同时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拟任人选如果已担任其他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的,应事先解除已经担任的法定代表人职务。法定代表人人选不是章程明确的负责人的,或者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⑥社会团体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进行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事先以书面形式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社会团体应当在批准期限内完成换届。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⑦组织机构的设置结构。理事的总数一般不超过会员(代表)总数的1/3,常务理事的总数不超过理事总数的1/3。⑧社会团体会费标准的备案管理。社会团体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并经出席会员或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时,不得采用除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以外任何其他形式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不得采用通讯表决方式。违反合理性原则,或者未履行规定程序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备案。社会团体通过的会费标准决议,应在30日内分别报送业务主管单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财政部门备案。会费收取应该使用财政部门印(监)制的社会团体会费收据。执行会费收支公开制度。社会团体应定期向会员公布会费收支情况,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审查,并在社会团体年检时向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报告会费收支情况。

9.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登记证书补办、印章补刻。

按照报刊公告→受理→审批→补发登记证书或出具《社会团体刻制印章证明书》的程序办理。

受理条件①社会团体、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登记证书或印章遗失、毁损;②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的登记证书或印章作废的声明;③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需要提交的材料:①申请书(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社团印章、业务主管单位意见并加盖印章);②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的登记证书或印章作废的声明。社会团体办理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遗失声明的,应当注明如下内容:社会团体名称、登记证号、法定代表人。

 

办理程序:①当事人自行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登记证书或印章作废的声明;②受理,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③审批;④准予补办的,补发证书或出具《社会团体刻制印章证明书》。

10.社会团体备案

(1)成立之日即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备案

按照申请→受理→审批→发证的程序办理。

受理条件①依照法律规定,社会团体自批准成立之日起即具有法人资格;②自批准成立之日起60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备案申请;③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需要提交的材料:①社会团体备案表,包括名称、住所、宗旨、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法定代表人、活动资金、业务主管单位等内容;②业务主管单位批准文件。以上材料均为一式两份。

办理程序:①受理,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出具《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或《一次性补正材料通知书》;②审批;③准予备案的,制作、颁发《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④不符合备案条件的,向当事人说明不予备案的理由;⑤归档。

(2)其他备案事项

办事程序:按照申请→受理→审批→归档的程序办理。

 

受理条件①依法属于应备案事项,包括印章备案、银行账户备案、举办实体(成立、变更、注销)备案、办事机构备案、会费标准备案、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包括会长/理事长/主席、副会长/副理事长/副主席、秘书长、分支/代表机构负责人,换届后新一届所有上述负责人均应进行重新备案);②在法定备案期限内(举办实体应自经有关机关注册登记之日起30日内,办事机构备案应在社会团体决定之日起30日内,会费标准备案应在会费标准表决通过后30日内);③办事机构(设立、变更、终止)备案和负责人备案应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需要提交的材料:①印章备案:《社会团体印章备案表》社会团体备案表;②银行账户备案:《社会团体银行账户备案表》业务主管单位批准文件(复印件);③举办实体备案:《社会团体举办实体单位备案表》/《社会团体实体单位注销备案表》、有关主管机关核发的证书复印件/注销证明文件;④办事机构备案:《社会团体办事机构设立备案表》、《社会团体办事机构变更备案表》、《社会团体办事机构注销备案表》;⑤会费标准备案:《社会团体会费标准备案表》;⑥负责人备案:《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社会团体负责人变动申请表》。以上材料均一式两份。

 

办理程序:①受理,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出具《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或《一次性补正材料通知书》;②审批;③准予备案的,归档;④不符合备案条件的,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11.社会团体章程核准

按照申请→受理→审批→核准的程序办理。

受理条件①社会团体依法定程序对章程进行了修改;②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③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提出申请。

需要提交的材料:①《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②依照法定程序修改后的章程。以上材料均一式两份。

办理程序:①受理,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出具《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或《一次性补正材料通知书》;②审批;③予以核准的,归档;④不符合条件的,向当事人说明不予核准的理由。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1.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

按照申请→受理→初审→审核→审批→发证的程序办理。

受理申请的条件:①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②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③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④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⑤有必要的场所。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务院民政部门的规定,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

需要提交的材料:①《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申请表》;②《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表》;③登记申请书;④业务主管单位批文;⑤章程草案;⑥拟定法定代表人身份简历及证明;⑦验资报告;⑧办公场所使用证明;⑨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①、②项一式三份)

办理程序:①确认管辖权,对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打印《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或《一次性补正材料通知书》;②立项;③初审,承办人在成立登记申请书上签署承办人意见;④审核,部门负责人在成立登记申请书上签署审核意见;⑤审批,机关负责人在成立登记申请书上签署审批意见;⑥同意成立的,颁发《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正本、副本;⑦不符合登记条件的,向当事人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2.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

按照申请→受理→初审→审核→审批→发证的程序办理。

 

受理申请的条件: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需要提交的材料:①《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表》(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②董(理)事会关于变更事项的决议;③办理住所变更的,提交新的办公场所使用证明;④办理法定代表人登记,提交离任审计报告、新的法定代表人的身份简历和身份证明、原法定代表人关于债权债务的说明;⑤办理章程变更的,提供新的章程(修订);⑥办理开办资金变更的,提供新的验资报告;⑦办理出资人变更的,提供新的章程(修订);⑧办理业务主管单位变更的,提供原业务主管单位不再担任其业务主管单位的证明和新的业务主管单位批文;⑨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办理程序:①确认管辖权,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打印《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或《一次性补正材料通知书》;②初审,承办人在《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表》上签署初审意见;③审核,部门负责人在《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表》上签署审核意见;④审批,机关负责人在《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表》上签署审批意见;⑤准予变更的,打印《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正本、副本;⑥不符合变更条件的,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3.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

按照申请→受理→初审→审核→审批的程序办理。

受理申请的条件:民办非企业单位自行解散的,分立、合并的,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登记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需要提交的材料:①《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表》(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②董(理)事会关于注销登记事项的决议;③注销登记申请书;④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⑤法定代表人关于债权债务的说明;⑥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办理程序:①确认管辖权,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打印《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或《一次性补正材料通知书》;②初审,承办人在《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申请表》上签署初审意见;③审核,部门负责人在《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申请表》上签署审核意见;④审批,机关负责人在《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申请表》上签署审批意见;⑤准予注销的,颁发注销证明文件,收缴《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正本、副本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⑥不符合注销条件的,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4.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补办、印章补刻

按照报刊公告→受理→审批→补发登记证书或出具《民办非企业单位刻制印章证明书》的程序办理。

 受理申请的条件①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或印章遗失、毁损;②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的登记证书或印章作废的声明。

需要提交的材料:①申请书(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②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的登记证书或印章作废的声明。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遗失声明的,应当注明如下内容: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登记证号、法定代表人。

办理程序:①当事人自行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登记证书或印章作废的声明;②受理,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③审批;④准予补办的,补发证书或出具《民办非企业单位刻制印章证明书》。

七、服务要求

1.建立规范高效的社会组织审批运行机制和严密高效的审批监督机制,不断提高社会组织登记效率和服务水平。

 

2.公开社会组织登记内容、条件、申请材料、工作流程、办理时限、格式文本、服务咨询及监督电话等,扩大社会组织登记服务的透明度。

3.严格社会组织登记条件,规范登记程序,依法办理社会组织登记,实现社会组织登记的规范化和标准化。

4.优化社会组织登记流程,细化服务环节,实行首问负责制和允许现场补正,建立快捷的受理机制和高效的办事机制。

5.实行岗位责任制,明确受理、审查、核准等岗位职责,限时办结,确保办理时限和服务质量的实现。

6.按照社会组织档案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时归档并完成必要的电子信息录入,提高信息化管理和服务水平。

八、服务考核

1.审批合格率100%。

2.无违法审批现象。

3.无乱收费等违规行为。

4.无有效投诉。

5.在承诺时限内办结。

6.服务对象满意率100%。

九、服务监督

1.建立服务流程记录制度。细化服务流程,每位承办人员对每项服务事项进行全过程记录,由申办人员签字确认。

2.建立内部互相监督制度。承办人、审核人、审批人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互相监督,确保服务职责的落实。

3.建立定期检查制度。每月集中检查一次,查找、改正存在的问题,确保服务规范到位。

4.建立服务公开制度。扩大社会监督,公开服务电话、信箱,及时收集反馈意见,提高服务水平。

5.建立社会监督员制度。每年确定部分社会组织为监督员,定期听取其意见建议,不断改进工作。

6.建立满意度测评制度。办理完成每项服务事项,发放《满意度测评表》,由服务对象进行满意度测评。

7.建立完善投诉监督制度。畅通投诉渠道,公开投诉监督电话,当事人对受理部门及工作人员的违法行政行为或违纪违法行为,可向各级民政监察部门投诉、举报。对群众投诉、举报,应认真调查核实,依法作出处理,及时将处理结果答复投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