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3172131/201610-00592 | 组配分类:民办非企业单位 |
发布机构:民政局 | 主题分类: |
信息来源: | 服务对象分类: |
名称:关于同意临泉姜尚民俗博物馆登记许可的批复 | 关键词: |
文号:无 | 体裁分类: |
发布日期:2016-10-13 | 生效日期:2016-10-13 |
内容概述:无 | 废止日期:2020-01-01 |
关于同意临泉姜尚民俗博物馆登记许可的批复
民社〔2016〕665号
关于同意临泉姜尚民俗博物馆登记许可的批复
临泉姜尚民俗博物馆:
你们向本机关提出登记的申请,已收悉。经审查,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根据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准予临泉姜尚民俗博古馆登记,并发给《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法定代表人:李泳泉。业务范围:民俗藏品研究、收藏、展览。
临泉姜尚民俗博物馆成立后,应当严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照章程开展活动,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行业主管单位以及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管理,为促进我县文化事业发展,构建和谐社会做出积极贡献。
2016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