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76275727X/201609-00844 | 组配分类:改造政策及计划 |
发布机构:房产局 |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信息来源: | 服务对象分类: |
名称:bet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政策的通知 | 关键词:bet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政策的通知 |
文号:临政办〔2016〕11号 | 体裁分类:通知 |
发布日期:2016-09-30 | 生效日期:2016-09-30 |
内容概述:bet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政策的通知 | 废止日期:2020-01-01 |
bet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政策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临庐产业园管委会,城南新区建设管理办公室,县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进一步规范我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积极推进货币化补偿安置,提高房屋征收工作效率,结合《临泉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临政〔2011〕5号),参照《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市辖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政策的通知》(阜政办〔2015〕29号),经县政府2016年2月1日第65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就进一步完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被征收房屋的认定
(一)已经依法登记的房屋
已经依法办理产权登记的被征收房屋为合法建筑,其用途和建筑面积等,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确实有错误外,以登记记载的内容为准。
(二)未经依法登记的房屋
1. 被征收房屋未办理所有权登记,但已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未超出规划许可面积的部分为合法建筑,其用途、建筑面积等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用途、建筑面积为准(实际建筑面积少于规划许可面积的,以实际建筑面积为准);超出规划许可面积的部分,为违法建筑。
2. 2008年县城航测地形图有记载但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房屋(除执法部门依法查处认定为违法建筑的以外),被征收人积极配合房屋征收工作,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签约并按时完成搬迁,补交相关规费,可参照合法建筑给予补偿。其用途、建筑面积等,由房屋征收调查认定工作组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结合航测地形图记载的内容进行认定。
3. 2008年县城航测地形图虽然有记载,但系通过非法占有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或个人的土地,非法购买、租赁土地,非法填垫沟河塘,非法占有公共绿地、公共设施用地、基础设施用地等方式所建的房屋,为违法建筑。
4. 2008年县城航测地形图没有记载,且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房屋为违法建筑。
对被征收房屋的合法性、用途、建筑面积等,不能直接作出认定的,由县人民政府协调组织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城市管理、住房城乡建设、房产、测绘、房地产估价等部门、机构和属地街道办事处、社区,组成房屋征收调查认定工作组进行调查认定。相关部门、机构要根据各自职责,积极配合,共同做好房屋征收的调查认定工作。
二、明确征收补偿政策
被征收人积极配合房屋征收工作,在县人民政府公布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签约并按时完成搬迁的,按以下政策给予补偿。具体补偿标准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县人民政府结合签约期限的阶段划分等实际情况,在征收补偿方案中明确。
(一)住宅房屋补偿标准
1. 货币化补偿。按照《关于印发临泉县征收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鼓励选择货币化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临政[2015]18号)执行。
2. 房屋产权调换。按照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就近上靠标准户型给予产权调换。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和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相等的部分,被征收人不结算差价;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超出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的部分,由被征收人按优惠后市场价购买,优惠幅度不超过10%。具体标准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中明确(下同)。
(二)非住宅房屋补偿标准
被征收合法房屋价值的货币补偿金额根据其合法用途按市场评估价计算,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签约并按时完成搬迁的,给予不超过房屋评估价10%的奖励。
(三)其他事项
被征收人不积极配合房屋征收工作,未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签约并按时完成搬迁的,不享受上述规定的奖励优惠政策。征收实施单位要严格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临泉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规定进行补偿,不得擅自提高补偿标准。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加强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的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构,完善工作制度,严格操作程序,明确责任,加强监督,认真做好政策宣传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强化征收补偿信息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切实做到操作规范、公平公正、公开透明。
(二)严格责任追究。建立健全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和廉政风险防控措施,实现稳定征收和廉洁征收。对有关单位和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要严格依法依规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对被征收人弄虚作假,采取不当手段骗取征收补偿利益的,依法追回并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知未尽事宜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和《临泉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临政〔2011〕5号)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政策办理。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