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3173206/201609-02421 | 组配分类:户籍服务 |
发布机构:县政府(政府办) | 主题分类:公安、安全、司法、综治、法制 |
信息来源: | 服务对象分类: |
名称:户口迁移—办理业务所需材料及办理程序 | 关键词:户口迁移—办理业务所需材料及办理程序 |
文号:无 | 体裁分类: |
发布日期:2016-09-07 | 生效日期:2016-09-07 |
内容概述:户口迁移—办理业务所需材料及办理程序 | 废止日期:2020-01-01 |
户口迁移—办理业务所需材料及办理程序
办理业务所需材料
(一)、直系亲属投靠户口迁入
1、被投靠人书面申请;
2、投靠人与被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①夫妻投靠:夫妻双方结婚证。②未婚子女投靠父母:未婚子女与父母的关系证明(子女系已达法定结婚年龄需民政部门出具的未婚证明;离婚现未婚的子女需同时出具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民政部门出具的现未婚证明、房产部门出具无房证明)。③父母投靠子女:父母子女关系需出具出生证明或由乡(镇)、街道出具的证明相互关系的材料,亲子关系证明材料(提供的居民户口簿能够证明相互关系的除外)。
4、迁入人已满16周岁的,应提供免冠照片2张。
(二)、整户迁移
1、户主书面申请;
2、《房地产权证》及户内成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合法有效身份证明;
3、迁入人已满16周岁的,应提供免冠照片2张
(三)、工作调动户口迁入
1、本人书面申请及接收单位出具证明;
2、县(市、区)以上组织人事、劳动部门出具的调令(省直属的单位或部门需由上级主管单位或部门出具的调令)及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
3、本人及随迁配偶及子女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合法有效身份证明;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子女还需提供未婚证明;
4、迁入人已满16周岁的,应提供免冠照片2张。
凭以上手续可以迁入单位集体户或社区集体户。
(四)、录用公务员户口迁入
1、本人书面申请及录用单位出具证明;
2、县(市、区)级以上组织人事部门录用文件;(证明及录用人员情况登记表)
3、本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合法有效身份证明;
4、迁入人已满16周岁的,应提供免冠照片2张。
凭以上手续可以迁入单位集体户或社区集体户。
(五)、赡养孤寡老人户口迁入
1、申请人书面申请、免冠照片2张;
2、辖区民警调查报告及相关调查材料;
3、申请人及被申请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合法有效身份证明;
4、司法部门出具的赡养协议公证书;
5、社区、村(居)委会出具的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共同居住二年以上并同意入户的证明材料。 (户内关系登记为:非亲属)。
(六)、购房户口迁入
1、本人书面申请;
2、《房地产权证》(房屋抵押贷款的,需出具银行按揭抵押房产贷款证明及《房屋产权证》复印件加盖房管部门公章);《房地产权证》登记为共有产权的,还需出具经产权共有人协商一致,除申请人以外的其他产权共有人放弃户口迁移的书面报告(书面报告需产权共有人共同签字);《房地产权证》暂未办出的,需出具购房合同、购房发票、契税发票;
3、申请人及被申请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合法有效身份证明;
4、被申请人系已达法定结婚年龄的子女需民政部门出具未婚证明;
5、迁入人已满16周岁的,应提供免冠照片2张。
(七)、租赁房屋户口迁入
1、本人书面申请和2张免冠照片、申请人及房主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合法有效身份证明;
2、经人社部门备案的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相关证明(满一年);
3、租赁房屋的《房地产权证》和房主同意迁入证明(租赁一年以上);
4、辖区民警调查报告及相关调查材料。
凭以上手续可以迁入社区集体户。
(八)、获得市级荣誉称号户口迁入
1、本人书面申请;
2、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证书;
3、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房地产权证》;
4、申请人及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合法有效身份证明;
5、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6、被申请人系已达法定结婚年龄的子女需民政部门出具未婚证明;
7、迁入人已满16周岁的,应提供免冠照片2张。
暂时没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可直接将户口迁至其单位集体户、社区集体户或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登记集体户口。
(九)、人才引进户口迁入
1、本人书面申请;
2、具有中级工以上职业资格,在我市就业的全国优秀农民工,国家和省级授予劳动模范的农民工、高级技工、技师,以及其他有特殊贡献者的证书或证明材料;
3、申请人及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合法有效身份证明;
4、经人社部门备案的《劳动合同》;
5、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房地产权证》;
6、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7、被申请人系已达法定结婚年龄的子女需民政部门出具未婚证明;
8、迁入人已满16周岁的,应提供免冠照片2张。
暂时没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可直接将户口迁至其单位集体户、社区集体户或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登记集体户口。
(十)、大中专学生入学户口迁出
1、本人书面申请及学校录取通知书;
2、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十一)、大中专学生入学户口迁入(学校申报)
1、录取通知书、户口迁移证;
2、省教育厅招生计划、省教育厅或教育考试院招生花名册;
3、免冠照片2张。
(十二)、大中专学生毕业户口迁出
1、本人书面申请、居民身份证、毕业证书;
2、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派遣证)。
直接读研究生或者出国留学的,可凭研究生录取通知书或国外大学录取通知书、本人申请迁往原籍派出所。
(十三)、大中专学生毕业户口迁入(原籍)
1、本人书面申请及毕业证书、户口迁移证;
2、原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免冠照片2张。
凭上述材料,可以在入学前户籍地或者现家庭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十四)、大中专学生毕业户口迁入我市(现就业地)
1、本人书面申请及毕业证书、毕业生就业报到证;
2、就业单位证明;
3、居民身份证、户口迁移证、免冠照片2张。
(十五)、大中专学生因退学、开除或肄业将户口迁入原籍
1、个人书面申请和免冠照片2张、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户口迁移证;
2、学校出具退学或开除的处理决定或肄业证。
迁出时是农业户口的,回迁出地要求办理农业户口,可登记为农业户口。
(十六)、有合法固定住所的户口移居(已废止)
1、申请人书面申请、《房地产权证》;
2、申请人及被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4、被申请人系已达法定结婚年龄的子女需民政部门出具未婚证明;
5、迁入人已满16周岁的,应提供免冠照片2张。
(十七)、移往集体土地区域市内户口移居
1、申请人书面申请、《房屋建设规划许可证》、《宅基证》或《土地使用证》;
2、申请人及被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4、行政村、乡(镇)同意入户证明。
5、被申请人系已达法定结婚年龄的子女需民政部门出具未婚证明;
6、迁入人已满16周岁的,应提供免冠照片2张。
(十八)、迁出市外
1、本人书面申请及户口准迁证;
2、迁出人员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办理程序
持以上材料,填写《户口申报表》,迁入地派出所或迁出地派出所办理。
办理时限:符合以上条件的,申请人提交相关准迁证明材料后,公安派出所直接办理。
信息来源:临泉县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