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3172131/201510-00294 | 组配分类:民办非企业单位 |
发布机构:民政局 | 主题分类:民政、扶贫、救灾、助残 |
信息来源: | 服务对象分类: |
名称:民办非企业成立、变更、注销登记情况 | 关键词:民办非企业成立、变更、注销登记情况 |
文号:无 | 体裁分类: |
发布日期:2015-10-13 | 生效日期:2015-10-13 |
内容概述:民办非企业成立、变更、注销登记情况 | 废止日期:2020-01-01 |
民办非企业成立、变更、注销登记情况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审批和撤销。
1、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2)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
(3)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
(5)有必要的场所。
2、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举办者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登记申请书;
(2)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3)场所使用权证明;
(4)验资报告;
(5)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6)章程草案。
3、登记管理机关自收到上述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不批准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 免费
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
《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计价费(2001)523号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