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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003172131/201510-00294 组配分类:民办非企业单位
发布机构:民政局 主题分类:民政、扶贫、救灾、助残  
信息来源: 服务对象分类:
名称:民办非企业成立、变更、注销登记情况 关键词:民办非企业成立、变更、注销登记情况  
文号: 体裁分类:
发布日期:2015-10-13 生效日期:2015-10-13
内容概述:民办非企业成立、变更、注销登记情况 废止日期:2020-01-01

民办非企业成立、变更、注销登记情况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审批和撤销。

 1、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2)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

   (3)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

   (5)有必要的场所。

2、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举办者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登记申请书;

   (2)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3)场所使用权证明;

   (4)验资报告;

   (5)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6)章程草案。

3、登记管理机关自收到上述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不批准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 免费

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

《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计价费(2001)523号文件》

附件:民办非企业成立、变更、登记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