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3172131/201510-00293 | 组配分类:社会团体 |
发布机构:民政局 | 主题分类:民政、扶贫、救灾、助残 |
信息来源: | 服务对象分类: |
名称: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情况 | 关键词: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情况 |
文号:无 | 体裁分类: |
发布日期:2015-10-13 | 生效日期:2015-10-13 |
内容概述: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情况 | 废止日期:2020-01-01 |
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情况
社会团体组织登记办理程序
1、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2)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3)有固定的住所;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5)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全国性的社会团体有10万以上活动资金,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的活动资金;
2、申请筹备成立社会团体,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筹备申请书;
(2)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3)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
(4)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5)章程草案。
3、登记管理机关自收到上述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筹备的决定;不批准的,应当向发起人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 免费
依据:《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计价费(1996)1602号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