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76275727X/201507-00499 | 组配分类:征收政策 |
发布机构:房产局 |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信息来源: | 服务对象分类: |
名称:关于印发阜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 关键词:土地 房屋征收项目 风险评估 指导 意见 |
文号:无 | 体裁分类: |
发布日期:2015-07-30 | 生效日期:2015-07-30 |
内容概述:关于印发阜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 废止日期:2020-01-01 |
关于印发阜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房地产管理局,颍州、颍泉、颍东区房屋征收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省、市相关规定,我局制定了《阜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指导意见》(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五日
抄报:省住建厅、市政府。
抄送:市法制办、市维稳办、市信访办。
阜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指导意见(试行)
第一条 为做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省、市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是指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对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并进行科学系统的预测、分析、论证和评估,提出风险防控应对措施,从源头上预防、控制和应对因房屋征收引发的社会稳定风险。
第三条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统筹兼顾、民主法制、独立公正、实事求是、审慎缜密、科学评估,以及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本意见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未经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区人民政府不得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第五条 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区房屋征收部门要保证评估结果的客观有效。
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依据职责,配合做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及稳控工作。
第六条 对房屋征收项目可能存在的社会稳定风险,应当从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等方面,分析评估不稳定因素的风险程度、可控程度。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房屋征收项目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二)征收计划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是否相适应,是否超过当地经济社会的可承受程度,项目实施的时机和条件是否成熟;
(三)征收补偿方案的制定是否科学、合理、合法、可行,是否兼顾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和被征收人利益的保护,能否为大多数被征收人接受;
(四)被征收人能否得到及时足额补偿和妥善安置,困难弱势等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被征收人,能否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五)对于历史遗留的产权手续不全、房屋性质和用途不明等房屋的处理方案是否合法、合理、可行,是否会引发较大社会稳定风险;
(六)征收补偿政策是否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严密性。征收补偿政策的调整,是否会引起其他征收项目被征收人的攀比,以及对以前征收项目是否会产生重大影响,引发新的社会稳定风险等;
(七)对被征收人可能提出的不合理诉求,能否依法给予妥善有效处理,并最终获得大多数被征收人的支持;
(八)房屋征收项目的实施,是否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对周边环境产生较大影响,给周边群众的生产、生活造成较大不便等,致使征收范围内或者周边群众严重不满;是否有化解措施;是否有相应的应急处置预案;
(九)可能引发社会稳定风险的其他因素。
第七条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程序:
(一)进行风险评估准备,制定评估方案;
(二)将征收项目情况和征收补偿政策进行广泛深入宣传,让广大群众充分了解征收项目情况和征收补偿政策;
(三)采取走访被征收人、问卷调查、网络民意调查、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充分征求被征收人和社会公众的意见;
(四)组织相关专家和有关部门,对实施房屋征收项目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进行科学论证;
(五)综合各方意见,对因实施房屋征收可能引发的社会稳定风险,特别是对因实施房屋征收可能引发的矛盾冲突性质,所涉及的人员、数量、范围和激烈程度等,进行全面深入的预测分析和研究,作出综合评估结论,提出相应的防范、应急和处置意见。
第八条 区房屋征收部门根据论证,作出风险存在、中风险和高风险的风险预警评价,并提出可实施、暂缓实施和不可实施的建议。
第九条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的主要内容:
(一)房屋征收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项目批准手续、征收目的、征收范围、征收规模、征收时机,征收范围内居民和单位的生产生活状况,征收范围内房屋和国有土地使用权状况,补偿资金和产权调换房源落实状况,项目实施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和对周边环境、周边群众的生产生活的影响等基本情况;
(二)向被征收人和社会公众征求意见的情况,以及组织相关专家、有关部门进行论证的情况;
(三)对实施房屋征收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以及对实施房屋征收可能引发的社会稳定风险、风险程度和风险可控性等的分析、评估;
(四)风险预防控制、应对化解和维护稳定的组织机构、责任划分、责任人员、工作机制和方案措施;对征收补偿过程中可能形成的群体性事件和可能引发的恶性事件的应急处理预案;
(五)评估结论。
第十条 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作出决定。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经区人民政府政府审查通过后,报同级维稳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社会稳定风险管理,积极预防控制风险,认真做好房屋征收补偿工作中的风险应对化解和稳定维护工作,实现大多数群众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事前理解、事中支持、事后满意。
区房屋征收部门要全程跟踪、全程稳控,及时发现和化解房屋征收补偿工作中的矛盾,并将有关稳控情况及时报告区人民政府。重大稳控情况还须报市信访、维稳部门和市房屋征收部门。
第十二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及稳定维护,落实工作责任制,对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将按规定严格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国家、省、市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