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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泉县集镇规划建设技术导则》 公众意见征询
征集开始日期:2017-05-16 17:19:03   征集结束日期:2029-12-31 08:00:00

为了加强乡镇集镇规划管理,保证城乡规划的实施,有效引导和规范集镇建设,根据国家及地方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依据《临泉县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结合乡镇集镇规划编制和管理工作的实际,制定《临泉县集镇规划建设技术导则》(以下简称《导则》)。


为了让社会各界充分了解该《导则》,参与集镇规划建设,提高《导则》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将《导则》予以公示,公示期7天(从2017年5月16日开始)。欢迎社会各界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将意见和建议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或电子邮件方式反馈至县城乡规划局,以便修改完善。


联系人: 朱工 余工


联系电话:05586583153


地址:临泉县城乡规划局(县委党校教学楼三楼西)


 



临泉县集镇规划建设技术导则


 


二零一六年





第一章 总则


1.1.制定目的


为了加强乡镇集镇规划管理,保证城乡规划的实施,有效引导和规范集镇建设,根据国家及地方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依据《临泉县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结合乡镇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实际,制定《临泉县集镇规划建设技术导则》(以下简称《导则》)。


1.2适用范围


本《导则》适用于临泉县中心城区以外的乡镇人民政府驻地集镇规划区内土地使用的规划管理、各项工程设计和建设,除符合国家和地方现行的各项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外,同时应符合本导则。乡镇人民政府驻地外的小集市建设可以参照本导则执行。


1.3 集镇等级划分


重点镇:杨桥镇、宋集镇、鮦城镇


中心镇:长官镇、滑集镇、姜寨镇、老集镇、迎仙镇


一般镇(乡):瓦店镇、关庙镇、谭棚镇、黄岭镇、庙岔镇、吕寨镇、张新镇、单桥镇、艾亭镇、白庙镇、韦寨镇、陈集镇、高塘镇、陶老乡、土坡乡


1.4 开发管理


    (1)已核发规划设计条件的地块,按原规划设计条件执行;


    (2)已编、在编的地块控规与本导则不符的,以本导则为准;


    (3)未编制控规的地块,可以依据本通则出具规划设计条件;


    (4)已核发规划设计条件的地块,确需调整容积率的,须符合相关法定程序,并符合本导则相关规定(已审批的方案除外)。


1.5 实施管理


    导则实施中,根据集镇发展情况和需要,依法进行相应的动态修订,以保障其适用性和适度超前性。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对导则施行情况进行评估,经县政府同意后,可对局部章节、条款进行修订,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后施行。


 


第二章 建设用地


2.1 集镇用地分类


    集镇用地分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的规定执行。


2.2 土地适建和使用规定


    在明确土地主导属性时,土地适建比例应满足下列要求:


   (1)以居住功能为主导用途的用地,居住建筑面积不应低于总建筑面积70%;


   (2)以商业功能为主导用途的用地,商业建筑面积不应低于总建筑面积60%;


   (3)绿地与广场用地,适建的管理用房、小型服务设施等,不得超过总用地面积5%


   (4)工业、物流仓储等用地,适建用地范围及适建比例应符合国家、安徽省相关政策要求。


 


第三章 建筑间距


3.1日照要求


    (1)建筑间距除必须符合消防、卫生、环保、抗震、防灾、工程管线和建筑保护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的规定。相邻被遮挡建筑为违法建设的或没按规定留足日照间距的,其日照要求不予考虑。


    (2)遮挡建筑为多、低层建筑的,采用日照间距系数法计算建筑间距,且按最不利点确定,日照间距系数为1:1.34。遮挡建筑为高层建筑的,采用日照分析法计算建筑间距,大寒日住宅首层每户有一个卧室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3小时。


    (3)受遮挡住宅,每户应有一个居室满足大寒日满窗有效日照3小时;原不能满足日照要求的建筑,原则上不应降低其日照时数。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减低。


    (4)多层居住建筑底层有商业或其他非居住用途的,在计算其与遮挡建筑间距时,扣除一层非住宅层高。


    (5)高层建筑及特殊建筑布局形式的建筑布局在满足消防、抗震、防灾、卫生防护等要求的前提下,应根据综合环境日照分析确保相邻居住建筑首层每户有一个主要房间满足有关日照规定。


    (6)有日照需求的建筑不宜东西向布置。


    (7)受遮挡建筑为违法建设、临时建设,其日照(间距)不予考虑;规划确定待改造区域内的建筑物,其日照(间距)可不予考虑。


    (8)老年建筑、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幼儿园、托儿所和小学教学楼等与相邻建筑的间距,应保证被遮挡的上述文教卫生建筑冬至日首层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3小时,日照间距系数为1:1.6。


3.2 消防要求


    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相关技术要求。


3.3 住宅间距要求


    住宅建筑山墙间距在符合消防间距规定的同时按下列要求确定:


    (1)多(低)层住宅建筑之间不宜小于6m;


    (2)高层住宅建筑与多(低)层数住宅建筑之间不宜小于9m。


    (3)高层住宅建筑之间不宜小于13m。


3.4 非住宅民用建筑间距要求


    (1)低层非住宅建筑与高、多、低层非住宅建筑平行布置时,其间距按消防间距规定控制,且最小值分别不应小于13m、9m、6m。


    (2)多层非住宅建筑南北向平行布置时,其间距不应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6倍,且不应小于10m;多层非住宅建筑东西向平行布置时,其间距应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6倍,且应不小于10米。


    (3)高层非住宅建筑南北向平行布置间距应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3倍,且应不小于18米;东西向平行布置间距应不小于较高建筑的0.25倍,且应不小于13米。


    (4)高层非住宅建筑与多层非住宅建筑平行布置间距应不小于13米。


    (5)其它形式布置的非住宅建筑间距,非住宅建筑的山墙间距按消防间距规定控制。


3.5 住宅与非住宅间距要求


    非住宅建筑与住宅建筑平行布置,当北(西)侧为住宅建筑,按住宅建筑间距标准执行;当南(东)侧为住宅建筑时,按非住宅建筑间距标准执行。


第四章 建筑退让


4.1 总体要求


   (1)建筑物退让建设用地边界、道路红线、城市蓝线、绿线、紫线等边侧的距离,除必须符合日照分析、文物保护、风景区、市政管线、视觉卫生、消防、环保、交通和防灾等相关的规定、规范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导则相关要求。


    (2)由高、多、低层等组合建筑及退台建筑的退让,分别按各类别有关规定执行。城市综合体建筑,多、低层建筑附属于高层建筑,其退让按高层建筑进行退让。


    (3)工业建筑、物流仓储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建筑的退让,应符合相关的规范、规定及省、市相关政策要求。


4.2 建筑退让用地边界


    (1)建筑为南北向朝布置时,建筑退让参照下表进行控制,但距用地边界距离小于日照、消防等距离要求时,应按照日照、消防间距进行控制。


 


表4-1  建筑退让自用地边界表


































建筑高度


类型



北侧最小


距离(m)



南侧最小


距离(m)



东西侧最小


距离(m)



   备注



低层



3



3



3



    ——



多层



12



10



3



满足日照、消防间距



高层



20



10



6.5



满足日照、消防间距



备注:① 成片开发的住宅小区应做镜像分析,满足日照间距要求。② 边界外侧为公园、广场、绿地、水面等开放空间,建筑物退用地边界距离应不影响边界外侧用地功能的使用。


     ②建筑为东西朝向布置时,退让南北向用地边界多层建筑6米以上,高层建筑9米以上,同时应满足日照、消防间距等要求。


     ③各类拟建建筑退让地界如因自身有特殊要求需要增退距离的,增加部分由拟建建筑单方面退让。


4.3 建筑退让道路红线


   (1)沿集镇道路两侧新建、改建的多、低层建筑,其后退道路红线(W)的距离按以下要求控制:


    ① 临集镇快速路,后退红线距离不小于20米。


    ② 临集镇道路(20米﹤W≤40米)两侧,后退红线距离不小于10米。


    ③ 临集镇道路(15米≤W≤20米)两侧,后退红线距离不小于5米。


     ④ 临集镇道路(W<15米)两侧,后退红线距离不小于3米。


    (2)新建影剧院、游乐场、宾馆、大型商业设施等建筑,其临集镇道路的主要出入口所在建筑的主墙面退让道路红线的距离,应不小于20米。


   (3)高层建筑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应按下列规定控制:


   (4)道路交叉口四周的建筑,退让道路切角线的距离应按主要道路要求,并宜增加10米执行。


   (5)集镇建成区改建,在满足消防和交通要求前提下,经乡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核定,其退让道路红线距离可适当减小,但不应小于下一级退让道路红线的要求。


   (6)严禁建筑的基础、管线、化粪池等地下附属设施逾越道路红线。


   (7)在规定的建筑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内,不得设置台阶等零星建(构)筑物;雨篷、阳台、凸窗等可外挑,其最大出挑宽度不得超过1.8米,离室外地面的净空高度不得小于4.5米。


4.4 围墙退让


    沿集镇道路不宜修建围墙,鼓励以绿化带作为隔离,确需修建围墙的,退让道路红线不少于1.5米。


4.5 地下建筑退让


   (1)地下建筑物后退相邻用地边界的距离,不应小于地下建筑物埋置深度(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底板底部的高度)的0.8倍,且最小值不少于5米。


   (2)按上述距离要求退让确有困难的,应采取技术安全措施和有效的施工方法,经相应的施工技术论证,并由原设计单位签字认定,同时向周边用地单位和利害关系人公示后,可适当缩小后退距离,但不得影响集镇道路结构与集镇管线及相邻建、构筑物的安全,围护桩和自用管线不得超过基地界限。


   (3)当界外建(构)筑物、地下工程有特殊要求时,应视建筑结构设计及场地地质情况,加大新建地下建筑后退地界的距离。


   (4)相邻新建高层商业办公建筑地下室按规划设置有连接通道的,通道宽度不小于4米,净高度不小于2.8米。


4.6 建筑退让绿地绿线


   (1)除工业厂房外建筑退让各类绿地、绿线的距离应不小于3米(不包括居住小区级及以下的绿地)。


   (2)沿各类绿地、绿线一侧设置出入口时,建筑退让绿线应不小于10米,商业建筑退让绿线应不小于15米。


   (3)建筑同时退让城市绿线、道路红线时,按最大值进行控制。


4.7 建筑退让电力线的距离应满足电力设施保护有关规定,并满足下列要求:


   (1)在电力线路保护区(高压走廊)范围内不得新建建筑物;


   (2)建筑距各级电压架空线的最小水平距离不宜小于以下规定:


表4-2  建筑退让电力架空线距离指标表




















电压等级(KV)



1~10



35~110



150~220



330~500



建筑后退距离(m)



5



10



15



20



   (3)在集镇建成区,执行上表规定确有困难时,由乡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会同电力、环保等部门核定。


4.8在村镇、城镇范围以外的公路规划红线两侧应划定隔离带,除规划另有规定外,隔离带宽度的具体规定如下:


    (1)高速铁路最外侧轨道中心线不少于50米;


    (2)国道边沟外缘不少于30米;


(3)省道不少于25米;


(4)县道上不少于20米;


(5)其它道路不少于15米;


    (6)公路红线和隔离带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建筑,但可耕种或绿化。经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后,可开挖沟渠、埋设管道、架设杆线、开辟服务性车道等;


   (7)沿穿越村镇、城镇的公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可按村镇、城镇规划进行管理,但建筑后退公路隔离带的距离应不小于5米。


4.9其他设施退让遵从各行业规定


 


第五章 建筑容量控制


5.1建筑容量一般规定


    集镇建设按照统一规划、成片建设的原则,严格控制零星建设。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含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下同)应按表5.1执行。


表5-1: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










































名称



建筑密度(D%)



容积率(FAR)



居住用地



低层、多层



≤35



≤1.5且≥1.0



高层



≤25



≤1.8



行政办公用地



≤35



≤1.8



公共服务设施(文化、体育、教育、医疗等)



≤35



≤1.2



商业用地



≤40



≤3.0



工业/仓储物流用地



≥40



≥1.0



 


 


 


 


 


 


 


第六章 绿地设置


6.1各类建设用地绿地率设置标准


表6-1:城市各类用地绿地率建设一览表







































序号



用地类型



绿地率



下限



上限



1



居住用地



30%





2



商业、交通设施、市政公用设施



20%





3



机关团体、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单位用地



30%





4



工业、物流仓储用地





20%



 


第七章 建筑高度控制


7.1建筑层数


    重点镇建筑高度不得超过54米,住宅建筑不得超过18层;中心镇建筑高度不得超过36米,住宅建筑不得超过12层;一般镇建筑高度不得超过27米,住宅建筑不得超过9层;幼儿园建筑层数不得超过3层,小学、初中建筑层数不得超过5层,教学部分不得超过4层。


7.2文化设施用地周边


    在文物保护单位和建筑保护单位周围的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建筑和文物保护的有关规定。


7.3 住宅标准层高


    住宅建筑标准层层高不宜超过3.2米(含3.2米)。


    标准层层高超出3.2米的部分,按每3.2米为一层,采用比例折算的方法计入该层建筑面积,并按折算的建筑面积计入容积率(建筑面积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计算)。住宅建筑的门厅、回廊、走廊等公共部分和共享空间的层高不受本项前款规定限制。


7.4 商业建筑标准层高


    商业建筑标准层层高不宜超过5米(含5米),沿街商业底层层高不宜低于4.5米(含4.5米),办公建筑标准层层高不宜超过4米(含4米)。标准层层高超出部分,按每3.6米为一层,采用比例折算的方法计入该层建筑面积,并按折算的建筑面积计入容积率(建筑面积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商业、办公建筑的门厅、大厅、回廊、走廊等公共部分和共享空间,博物馆、展览馆等公共建筑,大型商业建筑的层高不受本项前款规定限制。


第八章 交通设施配置


8.1道路等级划分


   重点镇道路可分为主干道、次干道和支路,道路红线宽度不得超过40米;中心镇和一般镇可分为干道和支路,集镇道路红线不得超过30米。具体如下表:


表8-1:道路红线宽度表






























乡镇等级划分



主干道红线宽度(D)



次干道红线宽度



支路红线宽度



重点镇



30米≤D≤40



20米<D≤30



D≤20



中心镇



20米<D≤30



 



D≤20



一般镇



20米<D≤30



 



D≤20



 


    主、次干道道路红线需要严格控制,不得随意更改。干路确需调整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程序报批。在实施过程中,规划的支路在相关地块统一建设时,可进行适当的内部调整,但调整的前提是不影响道路系统的联络。


8.1机动车出入口设置


    主干道原则上不设机动车出入口,若确实需要可设置右进右出出入口,且必须离开交叉口50米以上或位于距交叉口最远处(自道路交叉口圆曲线的终点算起)。次干路沿线的地块机动车出入口应离开交叉口30米以上或者位于距交叉口最远处。支路沿线设置地块机动车出入口,距离与次干路、主干路或快速路辅道相交的交叉口不宜小于30米,距离与支路相交的交叉口不宜小于20米。


8.2建筑停车位配建要求


(1)各类建筑停车配建标准


表8-2:配建停车场(库)标准表

































































































类型



单位



汽车(辆)



自行车(辆)



住宅



重点镇



辆/户



0.8



1.5



中心镇



0.6



2



一般镇



0.6



2



商业



商品零售、超市



车位/100㎡营业面积



0.6



4.0



专业批发市场



车位/100㎡营业面积



0.5



6.0



旅馆



车位/100㎡建筑面积



0.5



0.2



影剧院



车位/百座



3.0



15



医院



车位/100㎡建筑面积



0.8



2.0



公园



车位/100㎡游览面积



0.1



0.50



汽车站



车位/高峰日每千旅客



3.0



4.0



办公建筑



车位/100㎡建筑面积



0.9



2.0



学校



小学



车位/100名师生



1.5



10.0



中学



车位/100名师生



1.5



40.0



工业、仓储



车位/100㎡建筑面积



0.1



2.0



   (2)地面机动车每泊位占地25-30平方米;多层停车和地下停车库每泊位面积30-35平方米。非机动车每车位面积1.8-2.0平方米。


   (3)综合建筑的停车位指标按上表所列不同性质类别的建筑分项累计计算。统一规划建设的建筑群,各建筑配建停车设施的设置标准必须与其规模、性质相对应。


   (4)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配建指标计算出的车位数,尾数不足1个的以1个计算。


   (5)鼓励重点镇利用地下空间建设地下停车。以高层为主的居住区应优先考虑地下停车,地面停车不得占用小区的公共绿地。办公等公建停车应充分利用地下空间,地面停车鼓励结合绿化采用树阵式停车。


   (6)地块建设一般应向次干道、支路设置开口或向主干道辅道设置开口,禁止向快速路直接设置开口。


   (7)小学、幼儿园门口要预留出一定的用地,作为家长接送孩子上学暂时停留的场所。


8.4道路转弯半径控制


   道路缘石转弯半径最大不超过20米,最小不小于8米。


第九章 配套设施


9.1公共服务设施


   公共服务设施按照使用功能分为七类:(1)行政管理与社区服务设施;(2)文化设施;(3)教育设施;(4)体育设施;(5)医疗卫生设施;(6)社会福利设施;(7)商业设施。


    公共服务设施宜采取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布置方式。在符合相关规范、满足功能和互不干扰的前提下,鼓励不同设施的集中、混合布置,形成所在区域的公共服务中心。公共服务设施各项目设置标准见下表



















































































类别



项目名称



设置规定



用地积(㎡)



教育设施



幼儿园



(1)设于阳光充足,接近公共绿地,便于家长接送的地段。

(2)服务半径不宜大于300m;层数不宜高于3层。

(3)生均用地面积11-15平方米/生,班级学生数:30人/班。按千人指标核算规模小于3班的幼儿园不单独设置,宜结合周边小区统一考虑。容积率控制在0.6-0.8之间



6班:2520-2700


9班:3780-4000


12班:3960-4680


15班:4950-5850


18班:5940-7020



小学



(1)学生上下学穿越城市道路时,应有相应的安全措施。

(2)服务半径不宜大于500m。

(3)教学楼应满足冬至日不小于3h的日照标准。


生均用地面积一般不低于22平方米/生。班级学生数:46人/班。



12班:7560-11880


18班:11340-17820


24班:15120-23760


30班:18900-29700



初中



(1)教学楼应满足冬至日不小于3h的日照标准。生均用地面积一般不低于25平方米/生。班级学生数50人/班。


(2)每处不少于12班。随居住人口的增加相应配建18班、24班、30班及以上的中学。



12班:12000-15000


18班:18000-22500


24班:24000-30000


30班:30000-37500



医疗卫生设施



卫生院



(1)宜设于交通方便,环境较安静地段。(3)病房楼应满足冬至日3h的日照标准。设卫生院的居住区不再设卫生室。



3000~5000



卫生室



 



400



文化设施



文化活动中心



(1)一般5万人设一处。


(2)宜结合或靠近同级中心绿地安排。



2000-3333



文化活动站



宜结合或靠近同级中心绿地安排。


独立性组团也应设置本站。



400~600



体育设施



居民健身设施



(1)宜结合绿地安排。



 



商业设施



市场



 



1000-2000



社会福利设施



养老院



一般规模为150~200床位。每床位建筑面积大于等于40㎡。



6000



 



派出所



每乡镇设置一处



3000-5000



居委会



300~1000户设一处。



--



表9-1:公共服务设施各项目设置标准表


 


9.2 市政公用设施


    给排水、供电、燃气、供热、通信、环卫等设施应按照规范、相关专业规划以及管理部门的要求设置。


 


 


 


第十章 四线控制


10.1四线控制


    四线指绿线、蓝线、紫线和黄线。


    绿化绿线指规划确定的各项公园绿地和防护绿地等。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调整绿线不得减少规划绿地的总量,因调整绿线减少规划绿地的,应当就近落实新的规划绿地。


   河道蓝线指规划确定的河、渠等城市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为强制性内容,规划新增景观水体的边界可以作为引导性内容。蓝线管理范围内用地应严格控制,总的原则是不得减少水域,不得对现有构筑物擅自进行改建、扩建,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文物紫线指用于界定文物古迹、传统历史街区等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的控制线。紫线范围应严格保护,不得进行与之不相关的其它建设。严格控制紫线周边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开发强度,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时,应当与保护区的传统风貌或地方特色相协调。   


城市黄线指对集镇发展全局有影响的、城市规划中确定的、必须控制的城市基础设施用地的控制界线。包括:交通、供水、污水、燃气、供热、电力、电信、消防、防洪、避震等设施。


10.2 四线调整 因城市发展和城市功能、布局变化等确需对四线进行调整的,应符合《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城市蓝线管理办法》《城市紫线管理办法》《城市黄线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第十一章 环境景观


11.1 总体要求


    地块建设开发时,其修建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和建设工程设计等应与项目周边影响范围内的自然环境、历史文化、地形地貌、建构筑物、市政管线、道路交通等进行统筹分析、综合研究与环境协调。


11.2 沿城镇主次干道的建筑单体管控


    沿集镇主次干道的建筑应综合考虑城市街景和单体形态,合理确定建筑形体高宽比例。


  (1)居住建筑以点式为主,板式居住建筑面宽不应超过66米。


  (2)高层建筑的山墙沿集镇主次干道的,山墙宽度和面宽比应不小于0.3。


  (3)集镇主、次干道两侧居住建筑,立面设计应按公共建筑要求处理,且不得设置开敞式阳台和外置式防盗窗。


  (4)限制主次干道两侧建设小型商业设施(商业设施带),大型商业设施除外。


11.3建筑物之间因公共交通需要,架设穿越集镇道路的空中人行廊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廊道的净宽度不大于6米,廊道下的净空高度:主干路及以上级别道路的机动车道不宜小于5.5米,其他级别道路的机动车道不得小于4.5米。


   (2)廊道内不得设置商业设施。


11.4 建筑色彩、材质与照明


  (1)建筑色彩的主色调应以中性淡色为主。


  (2)建筑色彩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不宜使用明度和饱和度过高的色彩。同一项目或单体建筑色彩不宜超过3种。


  (3)沿集镇主干道的商业建筑,有裙房的建筑,裙房的外墙饰面宜采用石材;无裙房的建筑,外墙石材饰面不宜小于3层。


  (4)单体方案设计时应明确建筑色彩与材料,重要建筑的外墙材料应见证取样、工程竣工核实比对。


   (5)集镇建筑景观照明设计:不得影响建筑造型;不宜使用外溢光和杂散光,避免对室内活动干扰,减少环境光污染。


11.5建筑室外装修的规定


   (1)要满足集镇色彩控制要求,不宜使用明度和饱和度过高的色彩,不得擅自改变原有建筑色彩,不应使用刺激性色彩;


   (2)不得增加使用面积,不得增设超过建筑退让红线的立柱、台阶等;


   (3)高层建筑消防登高面上不得作悬挑装修;


   (4)屋顶装修应符合有关间距、景观等的规定;


   (5)沿街建筑立面二次装修必须与原建筑立面协调,并按规定报乡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审定后方可实施。


11.6城市雕塑设置的规定


    设置雕塑不应影响集镇交通和交通视线,方便公众观赏。雕塑和小品设计应考虑设置环境的人文景观、自然景观和尺度、色彩、质感等因素。


11.7设置广告、招牌、指示牌等的规定


    设置广告、招牌、指示牌应当遵循安全、美观的原则,符合建筑、交通、消防、通风、采光、安全等要求,空间造型应与环境相宜。


   (1)道路红线内悬挑的灯箱、广告、招牌与人行道的净空应不小于3米。


   (2)与人行道垂直方向立柱布置的,其净空高度应不小于2.5米,总高度不大于3.7米;不应侵入车道;立柱不应影响行人交通。


   (3)沿道路布置的落地灯箱、广告、指示牌,宜沿道路侧面平行布置,并压缩占道路横断面的宽度。


   (4)在道路交叉口和绿化隔离带内不应设置影响交通通行和交通视线的灯箱、广告、招牌、指示牌,主、次干道两侧严禁设置影响行车安全的闪烁照明。


  (5)集镇教育设施、政府行政用地、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应设置商业性广告.





 


第十二章 附则


12.1 本导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12.2 本导则由城乡规划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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