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及省、市、县有关城乡规划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城乡规划方面的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研究拟订我县城乡规划的地方性规范文件,并负责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二) 根据城乡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 受县政府委托, 组织编制城镇体系规划、总体规划、功能区规划、详细规划, 按法定程序审查上报批准, 审查并综合协调城市规划区的相关专业规划, 并监督协调规划的实施。
(三) 参与土地利用规划的编制论证; 参与建设项目用地的出让、转让、出租、划拨等工作; 参与对城市国有土地出让计划和供应的管理, 具体审查项目的城乡规划方面的可行性, 负责建设项目的选址定点并提出规划条件。
(四) 按照<<城乡规划法>>和有关法规要求, 负责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各项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市政基础设施、临时建设和其他工程) 实行集中统一的规划管理; 审查建设工程的规划方案、建筑方案, 进行竣工规划核实, 并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证》。
(五) 负责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违法建设的认定工作; 负责城乡规划委员会的会议筹备工作; 对各乡镇、县工业园区城市规划工作进行指导、协调、检查、监督。
(六) 建立城市规划地理信息系统, 为城市规划建设提供技术信息, 建立电子档案管理系统。
(七) 负责规划设计单位的资质审查。
(八) 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