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能职责
一、单位职能:
(一)研究制定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二)拟订全县基础产业、支柱产业专项发展规划;组织参加编制和衔接平衡各主要行业规划。编制我县国民经济动员计划和预案。
(三)提出全县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研究提出投资和建设领域重大政策建议;综合编制全县财政预算内固定资产年度投资计划;指导和监督国外贷款建设资金的使用;安排县重点建设项目计划,按照分工实施对重点项目的管理;组织和管理重大项目稽察工作。
(六)组织制定全县服务业发展规划和重点区域性批发市场、重点要素市场发展规划,指导全县市场体系建立;提出现代物流业发展的战略和规划。
(七)推进可持续发展战略,提出经济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的政策建议,编制循环经济生态建设规划;组织和协调信用体系建设。
(八)指导县域经济发展;指导制定、实施扶助贫困地区经济开发计划和以工代赈计划;组织、协调、行蓄洪区移民安置和经济开发工作。
(九)制定全县社会事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十)编制申报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国外政府贷款和商业贷款计划,负责经济技术合作工作。
(十一)拟订和制定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参与有关行政法规、规章的起草和实施。
(十二)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职责,临泉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设7个职能股室。
(一)人秘股
协调委机关各股室工作关系;负责会议组织、文电管理、档案、信访、政务信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关文明创建、计划生育等机关日常政务,以及机关制度建设、财务、资产管理、保密、车辆、值班、保卫、办公自动化等行政事务;负责全委的人事、老干部的管理服务工作。
(二)综合股
研究县内外经济发展形势,提出宏观调控的政策建议;组织研究并提出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研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提出国民经济和社会中长期发展、总量平衡、结构调整目标和政策建议;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组织和协调经济发展专项规划、区域规划。
研究全县社会发展战略;汇总编制全县各项社会事业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及专项投资计划,安排争取社会发展专项资金和补助资金。
(三)农村经济股
研究农业和农村经济的重大问题,提出发展战略、政策和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建议,组织编制全县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区域经济发展规划,安排争取农业和农村重大建设项目;研究提出全社会水利建设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
指导协调循环经济发展。
负责编制以工代赈规划和年度计划,对以工代赈项目的建设进行监督检查。
(四)工业和交通能源股
分析工业发展情况,研究提出新型工业发展战略,提出全县工业总量平衡、结构调整的目标和政策;研究提出全县高技术产业发展战略。
研究提出交通发展战略和能源发展战略,组织或参与编制交通能源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五)固定资产投资股(利用外资股)
监测分析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的运行情况,研究提出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结构和资金来源,提出调控政策和措施;综合管理全县重大建设项目;负责县财政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及政府性专项资金的综合平衡和管理。
审核限额以上及县财政资金安排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和总投资概算;审批县小型项目设计方案;审核项目建设总投资的概算调整;参与项目的竣工验收和评价工作。
监测分析全县利用外资的状况,提出利用外资战略;提出国际金融组织、外国政府贷款规划备选项目。
(六)服务业发展股
提出全县服务业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指导和综合协调全县服务业的发展。
承担县信用体系建设有关工作;提出现代物流发展的战略和规划,协调流通体制改革中的重大问题。
(七)经济体制综合改革股
研究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重大问题;组织拟定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协调有关专项改革方案;提出推进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经济体制改革的建议。
三、二级机构:
项目办
负责全县重点建设项目计划编制;监测分析全县重点项目的进展情况;制定全县重点建设项目考核管理办法,并根据考核管理办法对全县重点项目定期考核,汇总分析考核结果,提出重点项目管理建议;协调解决重点项目建设中的具体问题,为重点项目建设做好服务;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各项工作。
限时办结:
一、凡来本委办理事项,一律按照公开承诺的优质服务内容,提供热情周到、文明礼貌的优质服务。
二、凡是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明确规定办理时限的必须严格执行,并根据高行政效能的要求按照快速、高效的原则,加快办理。
三、对特急件(含特提件)要随到随办。对上级部门和领导交办的文电或事项,在其所要求的时限内,按时办结,并及时将办理情况报告给相关领导。
四、有关部门或企业来文要求办理的事项,对属于项目审批或核准的事项,应在收到齐备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项目申请执行是否审批或核准的决定,或向上级项目审批、核准机关提出意见(需委托咨询评估、征求公众意见和进行专家评审的事项,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期限内);如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有关要求,应在收到项目申请报告后的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项目申报单位要求其补充材料。对手续齐全,符合办理条件的,按照公开承诺时限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努力提高当日办结率。
五、对不属于项目审批或核准的其他一般性事项,应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
六、因条件限制,不能办理或需延期办理的事项,要在规定时限内书面、电话方式向来文单位说明原因。
七、涉及投资安排或重大项目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办结的,应将延期办理的理据和处理意见及时告知报文单位。
八、委内限时办结制度的落实情况,由委纪检组负责监督、检查。
九、对违法限时办结制度的本委机关工作人员,按照本委有关规定予以处分。
首问责任制:
一、对来我委办事的人员实行首问负责制。第一位接受询问的本委机关工作人员为首问责任人,负责解答、办理和帮助联系经办事项。
二、首问责任人接待外来服务对象要主动亮明自己身份,严格按照本委关于优质服务承诺的“六个一”要求,做到文明用语、礼貌待人、态度诚恳、积极热情、有问必答,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诿、搪塞、拒绝或拖办。
三、对属于本人工作职责的事宜,首问责任人要做到依章按程序一次办妥;对自己无法确定的事项,要及时请示上一级领导,取得明确答复后,一次性办理完毕;对因手续不全暂时不能办的,要“一次性告知“,讲明原因和应补充报送的材料;对不符合政策和规定的事项,要耐心做好解释工作,取得前来办事人员的理解和支持。
四、对不属于本人工作岗位职责范围内的事宜,首问责任人应当热情接待,耐心解释,主动告知或引导来访人员到经办股室,由有关责任股室负责人接待、处理和答复。
五、对不属于本人职责范围内的事项,首问负责人应说明情况,做好解释,并告知或尽可能帮助其了解承办部门。
六、办理事项特别重大的,首问责任人应在热情接待的同时,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确保问题及时处理。凡属我委职责范围内的工作,首问责任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辞或敷衍了事。
七、首问责任制的落实情况,由本委纪检组负责监督和查处,并公开设立意见箱,收集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
八、对违反首问负责制有关规定的机关工作人员按照本位规定予以处理。
延时服务:
一、临近下班或刚下班时,只要没有离开工作场所,有办事群众来,仍要热情接待,按程序受理,不得以要下班或已下班为推托或拒绝受理,更不能持不友好态度和使用不文明的语言,应主动延长服务时间,直至把工作办理完毕。
二、在办理急办事项过程中到临近下班时间,不能因此停止办理,推托明天再办,应主动延长时间,直至办理完毕。
三、各股室要采取适当方式对外公示延时服务制度的有关内容,并自觉执行,主动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四、此项工作纳入规范化服务性政府建设工作内容,委纪检组将加强监督、检查,并要认真受理涉及延时服务的投诉,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的,经调查核实后,由有关部门按规定进行处理。
五、节假日期间,如遇急办、特办等重大事项,有关股市负责组织人员加班办理。
马上就办,办就办好
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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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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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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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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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瑞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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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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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838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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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qxwrw@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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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仁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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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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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838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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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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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大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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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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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18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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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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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伟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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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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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83891
|
2360931511@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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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国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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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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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863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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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44284042@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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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大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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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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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05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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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837915@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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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泉县发改委限时办结制度
一、凡来本委办理事项,一律按照公开承诺的优质服务内容,提供热情周到、文明礼貌的优质服务。
二、凡是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明确规定办理时限的必须严格执行,并根据提高行政效能的要求,按照快速、高效的原则,加快办理。
三、对特急件(含特提件)要随到随办。对上级部门和领导交办的文电或事项,在其所要求的时限内,按时办结,并及时将办理情况报告给相关领导。
四、有关部门或企业来文要求办理的事项,对属于项目审批或核准的事项,应在收到齐备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对项目申请执行是否审批或核准的决定,或向上级项目审批、核准机关提出意见(需委托咨询评估、征求公众意见和进行专家评审的事项,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期限内);如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有关要求,应在收到项目申请报告后的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项目申报单位要求其补充材料。对手续齐全,符合办理条件的,按照公开承诺时限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努力提高当日办结率。
五、对不属于项目审批或核准的其他一般性事项,应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
六、因条件限制,不能办理或需延期办理的事项,要在规定时限内书面(含传真)、电话方式向来文单位说明原因。
七、涉及投资安排或重大项目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办结的,应将延期办理的理据和处理意见及时告知报文单位。
八、委内限时办结制度的落实情况,由委纪检组负责监督、检查。
九、对违反限时办结制度的本委机关工作人员,按照本委有关规定予以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