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泉县国土资源局工作职责
一、承担保护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的责任。贯彻执行国家国土资源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有关地方性规范性文件;拟订全县国土资源发展战略、规划并组织实施,研究提出国土资源供需总量平衡的政策建议;拟订国土资源在经济运行、城乡统筹等方面的调控意见和措施;制定并组织实施国土资源领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循环经济的政策措施。
二、承担规范国土资源管理秩序的责任。组织实施国土资源调查评价技术规程和开发利用标准;组织、指导国土资源行政执法工作,调查处理国土资源重大违法案件。
三、承担优化配置国土资源的责任。组织编制和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计划;指导和审核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县矿产资源、地质勘查和地质环境等规划,以及地质灾害防治、矿山环境保护等其他专项规划并监督检查;参与审核报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和县政府审批的涉及土地、矿产的相关规划。
四、负责规范国土资源权属管理。依法保护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组织承办和调处重大权属纠纷,指导土地确权工作。
五、承担保护全县耕地的责任,确保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贯彻执行耕地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基本农田保护,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组织指导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耕地开发工作;组织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征用,承担报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和县政府审批的各类用地的审核、报批工作。
六、承担及时准确提供全县土地利用各种数据的责任。制定并实施地籍管理办法;组织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组织指导地籍信息系统建设;负责各类土地登记资料整理、共享和汇交的监督管理,提供社会咨询服务。
七、承担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的责任。拟订并实施土地开发利用标准,管理和监督城乡建设用地供应、政府土地储备、土地开发和节约集约利用;拟订并按规定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等管理办法,建立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等政府公示地价制度,会同农业部门监督管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制定并组织实施禁止和限制供地目录、划拨用地目录等。
八、承担规范国土资源市场秩序的责任。监测土地市场和建设用地利用情况,监管地价;规范和监管矿业权市场,组织对矿业权人勘查、开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规范和监管国土资源相关社会中介组织和行为,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九、负责矿产资源开发的管理。依法管理矿业权的审批登记。发证和转让审批登记,负责县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的管理;组织编制和实施矿业权设置方案;承担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开采总量控制及相关管理工作。
十、负责地质勘查行业和矿产资源储量管理。组织实施地质调查评价、矿产资源勘查,管理县级地质勘查项目,组织实施县级重大地质勘查专项,管理地质勘查资质、地质资料、地质勘查成果;审批或审核对外合作区块;统一管理公益性地质调查和战略性矿产勘查工作。
十一、承担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环境保护的责任。组织监测、协调、指导和监督地质灾害防治;制定并组织实施重大地质灾害等国土资源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指导应急处置;组织实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质遗迹、矿业遗迹等重要保护区、保护地,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的过量开采与污染;承担城市地质、农业地质、旅游地质的勘查与评价工作。
十二、组织并管理基础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地籍测绘和其他重大测绘项目;负责测绘单位资格审核、测绘任务登记、测绘产品质量监督和管理;管理测绘基准和测量控制系统;根据授权管理测绘行业的计量工作;指导测绘行业标准化工作;组织指导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建设和基础地理信息社会化服务;依法管理全县地图编制工作,管理并审核地名在地图上的表示。
十三、依法征收资源收益,规范、监督资金使用。依法组织土地、矿产资源专项收入的征管,配合有关部门拟订收益分配制度,配合有关部门指导、监督全县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资金的收取和使用;参与管理土地、矿产等资源性资产,参与管理国家、省出资形成的矿业权权益;负责有关资金、基金的预算和财务、资产管理。
十四、推进国土资源科技进步,组织开展对外合作与交流。负责国土资源科技发展和人才培养有关工作;组织实施重大科技项目;推进国土资源信息化和信息资料公共服务;组织协调境外矿产资源勘查,监督对外合作勘查开采行为。
十五、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临泉县国土资源局内设股室职责
人秘股工作职责
一、综合协调机关政务工作;
二、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保密、宣传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
三、承担国土资源信息资料公共服务等工作;
四、负责局机关和指导所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劳动工资管理和行政专业技术职称评聘工作。
财务股工作职责
一、承担国土资源有偿使用的工作,参与土地、矿产等资源性资产和国家出资形成的矿业权权益有关管理工作;
二、依法承担国土资源专项收入征管工作;
三、承担国家、省、市和县财政安排有关工作经费、专项资金、基金的管理工作和部门预决算等机关财务工作;
四、监督管理机关及直属单位国有资产。
法规监察股工作职责
一、负责有关土地、矿产、测绘管理的地方性政策、规范性文件的拟定;
二、组织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
三、承办有关行政复议、应诉事宜;
四、负责对执行国家土地、矿产和测绘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违法案件查处;
五、指导全县国土资源部门依法行政工作;
六、组织开展对土地规划、农地转用、土地征用、土地资产处置、土地登记、土地使用权交易和执行资产资源、测绘法律、法规的行政行为的监督检查;
七、拟订土地、矿产、测绘执法监督和违法案件查处的规定并组织实施;
八、依法组织查处重大土地、矿产资源和测绘违法案件;
九、负责信访工作。
地籍和测绘管理股工作职责
一、承担拟订地方性土地调查、监测、统计的规程、规范、标准工作并组织实施;
二、承担各类土地登记资料整理、共享和汇交管理工作;
三、拟订全县土地调查、监测总体方案并组织实施;
四、监督执行土地确权、登记、争议调处方法,承担重大土地权属纠纷调处工作;
五、组织并管理基础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地籍测绘和其他重大测绘项目,指导监督测绘成果质量管理和测绘成果资料汇交,审核重要地理信息数据;
六、监管测绘单位资质;
七、指导保护测量标志;
八、管理地图编制工作,管理并审核地名在地图上的标识;
九、根据授权管理测绘行业的计量工作和标准化工作。
土地利用股工作职责
一、承担城乡建设用地和土地市场管理工作;
二、规范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转让行为;
三、拟订并实施土地供应、土地价格、土地资产和土地储备管理政策;
四、拟订并实施土地开发利用标准;
五、承担节约集约用地评价和建设用地分等定级工作,组织实施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等制度,对土地市场和地价实施动态监测。
地质矿产股工作职责
一、组织实施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办法、标准和规程;负责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登记、统计工作;组织实施矿山资源储量动态监督管理承担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矿产地储备、压覆矿产资源管理的事项;承担矿业权评估和地质资料的汇交管理工作;承担组织矿产资源形势分析和战略研究工作。
二、组织开展矿产资源调查评价;编制地质勘查规划并组织实施,管理县级地质勘查项目;负责地质勘查成果和地质勘查单位资质管理工作;组织实施专项地质勘查工作。
三、组织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承担监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质遗迹、矿业遗迹等重要保护区、保护地的工作;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组织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过量开采引起的地面沉降和地下水污染造成的地质环境破坏。
耕地保护股工作职责
一、承担基本农田保护、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工作;
二、承担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考核的有关工作,监督检查基本农田保护与占用耕地补偿制度落实情况。
三、统一管理城乡土地征收、农用地转用工作,统一审核征收征用建设用地;
四、承办报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和县政府审批的各类建设用地审核、报批工作。
规划股工作职责
一、编制实施国土、土地利用、矿产资源、地质环境等综合规划,组织编制资源调查评价、勘查、开发、整理、复垦等专项规划;
二、依法指导和审核县级以下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等;
三、参与审核报国务院、省政府和县政府审批的涉及土地、矿产相关规划;
四、编制实施土地利用计划和国土资源调查评价计划;承担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
五、拟订有关国土资源的区域、城乡统筹协调、综合利用和循环经济的政策措施。
六、开展国土资源经济形势分析的综合研究,研究提出全县国土资源供需总量平衡的对策建议;
七、参与宏观经济运行及相关改革政策研究,拟订涉及国土资源的调控政策和措施;承担综合统计工作。
临泉县国土资源局直属单位职责
行政监察室工作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有关规定,行使监察职权,维护行政纪律,保证政令畅通,促进廉政建设,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
一、监督检查全县国土资源部门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以及上级决定、命令的情况。
二、受理对全县国土资源系统工作人员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控告、检举。
三、调查处理全县国土资源系统工作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
四、承办局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按照党组和纪检组要求抓好本系统党风廉政教育,研究、制定本系统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有效措施;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
五、完成上级监察机关和本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土地整理中心工作职责
一、负责组织协调土地开发复垦整理项目的踏勘、选址、评估、论证、审查,确定项目及申报工作。
二、负责项目实施中的业务指导、施工管理和监督工作,及时研究解决项目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确保工程正常运行。
三、负责项目成果组卷工作,做好项目申请上报、实施、验收通过的有关文件、图表、影像等资料收集、整理、立卷、归档的管理工作。
四、负责组织协调项目竣工验收工作。及时配合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标准和要求进行项目验收,并协助好项目的自验收、初验,确保项目工程质量。
五、负责项目实施中资金投入管理,严格专款专用,对项目资金进行全程监督,做好项目资金的预决算、成本核算。
六、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工作职责
一、根据城市发展规划和用地需求,制订年度土地收储计划。
二、根据每年初确定的收储计划,对全县企事业单位需盘活和调整的存量土地和其它增量土地适时进行收购储备。
三、根据城市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订土地储备供应计划。
四、根据土地利用和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市场需求,适量储备土地,为增强政府对土地供应的调控力度服务。
五、管理和运作由县政府依法收回的违法用地、闲置抛荒土地及无主土地(即无合法使用权人的国有土地),并纳入政府土地储备库。
六、多渠道、多途径筹措资金。在县土委会的指导和监管下,加强与各金融机构的配合、协调,运作好土地收购、储备的资金。
七、在县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协助下,做好储备土地的前期开发、收购、储备土地的资金测算平衡、招商洽谈和出让前的准备工作。
八、负责组织、办理、协调以招、拍、挂以及其他有偿方式供地的具体工作。
九、搞好综合统计,定期向县委、县政府及上级业务部门报告运作情况。
十、完成县委、县政府及国土资源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监察大队工作职责
一、监督检查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
二、受理对土地违法行为的检举、控告;
三、负责全县土地巡查,调查处理土地违法案件,制止土地违法行为;
四、受理土地行政复议案件;
五、监督检查基层土地管理部门和土地监察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
六、协同有关部门调查处理与土地有关的案件及土地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遭受打击报复的案件;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测绘室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测绘法》和配套法律法规,依法监督实施行业管理政策、技术政策及技术标准;
二、制订土地测绘事业发展规划、计划,管理本级地理信息数据和测绘成果,协调专业测绘;
三、管理三、四等测量标志,监督采用统一坐标及高程系统,负责成果副本和专业测绘目录的接收、管理、编制、上报;
四、负责本行政辖区建设项目用地勘测定界工作的实施,积极配合地籍管理部门搞好土地登记地籍测绘工作;
五、负责本行政辖区供地图件的制作和审查工作;
六、配合相关部门,完成国土资源利用监测工作;
七、承办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它测绘管理工作;
八、按时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估价所工作职责
一、落实各项土地管理政策,开展各类土地评估业务;
二、负责本所资质的年检和申报工作;
三、负责土地价格报告的出具及备案;
四、会同物价、财政等部门测算各类用地的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并报县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五、承担政府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土地的底价测算及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等土地价格的测算;
六、评估制定城区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并对城市土地价格变化趋势进行动态监测。
信息中心工作职责
一、负责县国土资源信息化工作,编制国土资源信息系统和网络建设的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国土资源信息系统及网络的运行、维护、监控,承担信息综合服务;
三、负责县局网站的内容更新、管理审核和新闻发布工作;
四、负责县局局域网的管理和维护;实行内、外网分组管理。
五、负责信息化建设的培训、网络会议的组织工作。
六、负责计算机及网络安全管理、硬软件管理及维护;
七 、负责政府论坛、部门信箱等网上信访回复。
八、负责国土资源电子政务系统的日常维护,并按照信息化建设的要求协助相关股室收发报件材料,进行远程传输和报批,办理相关业务等;
九、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不得泄露涉密的图形数据等信息和一切不宜公开的文件资料。不得将任何用户的帐号、密码等保密信息、个人隐私等资料泄露出去。
十、严格执行安全管理制度,落实防火、防盗措施,确保机房绝对安全。
十、搞好机房环境卫生,保持机房清洁、整齐,确保机房设备有良好的运行环境。
档案室工作职责
一、负责档案资料的接收、整理、归档工作;
二、负责档案的微机输入、管理工作;
三、负责档案的查阅工作;
四、负责档案室内温度、湿度和档案利用的记录工作;
五、负责档案资料的防虫、防尘、防潮、防鼠、防火、防盗、防强光等技术保护工作;
六、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局派出机构主要职责
(一)、国土资源所主要职责:
1、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国土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市、县国土资源管理的决定和文件。
2、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总体规划、测绘发展总体规划、地质环境保护总体规划及其他专项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工作。
3、负责辖区内的耕地保护特别是基本农田保护,以乡镇为单位,组织实施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划区定界,建立基本农田保护档案;协助编制土地开发、整理、复垦计划,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4、受理辖区内农村居民建房用地的申报及批准后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协助做好辖区内农用地转用、集体土地征收征用、具体建设项目供地等有关材料的组织和呈报工作。
5、协助做好辖区内城镇土地分等定级、农用地分等定级、土地评估、土地交易工作。
6、配合做好土地调查、统计和动态监测工作,协助做好有关地籍调查、土地登记发证工作,协助调查处理土地权属纠纷。
7、协助做好辖区内矿产勘查开发的服务工作,参与探矿权、采矿权设置的基础工作;协助做好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压覆矿产资源证明等有关工作。
8、协助调处矿业权属纠纷,维护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对矿业权人履行法定权利义务、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与保护、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进行监督检查。
9、组织宣传地质灾害防治知识,指导群众做好防灾工作;开展地质灾害监测和巡查;落实地质灾害的群测群防;及时报告地质灾害险情灾情;协助做好地下水动态监测工作和地质遗迹的保护工作。
10、负责测量标志保护与维护工作,并对测量标志委托保管人履行义务、责任情况进行监督;及时报告损毁或擅自移动永久性测量标志的行为;协助做好有关测绘工作。
11、开展国土资源执法巡查,及时发现、制止和报告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配合上级国土资源部门做好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的调查取证和处理工作;负责聘用的国土协管员管理工作。
12、做好国土资源信访接待工作,及时调处和化解矛盾;发现重大上访苗头,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和上级国土资源部门报告。
临泉县国土资源局工作标准
岗位责任制
第一条 实行岗位责任制要坚持因事设岗、职责相称,权责一致、责任明确,任务清楚、要求明确的原则。
第二条 岗位责任要以适当形式进行公示,各股室要有统一的标识牌,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第三条 岗位责任制履行情况要作为年度考核内容。年终每个岗位责任人要将履行岗位职责的情况纳入个人总结内容,并在一定范围内述职,接受评议。
第四条 对不履行岗位职责或对岗位责任制执行不力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首问负责制
第一条 首问责任人是指第一个接待来电、来访、来信、来函或其他有关人员询问的单位工作人员。首问责任人必须负责解答、办理或帮助联系办理等事项。
第二条 首问责任人在接待办事人时应主动亮明自己身份,做到态度热情、用语文明、服务周到,不得推诿扯皮。
第三条 对于办事人要求办理的事项,首问责任人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在规定办事时限内及时办理或一次性告知其有关办事办案程序、要求等,热情耐心地解答有关询问。
(二)属于本股室职责范围的,但有关责任人外出开会、出差、公休、病假等暂不在岗位或联系不上的(并且该事项本股室其他工作人员无法办理),首问责任人应当负责填写《受理事项登记表》或以其它形式将办事人的单位、姓名、联系电话及拟办事项内容、留言等负责转交责任人或单位负责人。有关责任人应尽快与办事人联系。
(三)不属于本股室职责范围的,首问责任人应主动告知办事人应当联系的相关职能股室,经办股室无人时,应告知其联系方式,耐心解释,并给予指导和帮助。
第四条 特别紧急重大的办理事项,首问责任人应在认真做好记录的同时,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确保问题得到及时处理。
第五条 首问责任人没有履行首问责任并造成不良影响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相应责任。
服务承诺制
第一条 各股室应根据工作职能要求,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办事程序、办理时限等相关具体事项向社会或服务对象作出公开承诺,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条 承诺的办事程序力求科学、合理、简便、易行,办事必备条件具体、明确。
第三条 工作人员要增强宗旨意识,做到举止文明、服务到位,并遵循工作程序办事。
第四条 工作人员要坚持廉洁自律,不推诿不扯皮,严禁利用手中权力和工作之便“吃拿卡要”。
第五条 每半年局监察室要对各股室及工作人员执行服务承诺制的情况进行检查,通报检查情况,并作为股室个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六条 建立健全对履诺行为的监督、奖惩机制,确保承诺事项的落实。
对社会各界群众通过效能投诉电话等渠道反映的问题要认真调查处理,在规定的工作日内作出答复,自觉接受监督。
第七条 对违反服务承诺,受到投诉或造成不良影响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相应责任。
办文办事限时制
第一条 各股室实行办文办事限时制度,具体时限要求,由各股室按提高效能的原则在法定期限内予以确定。
第二条 凡是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文件明确规定办理时限的,必须严格执行,所承诺时限只能少于规定时限。没有规定办理时限的,应根据具体情况,按照快速、高效的原则,合理确定办理时限。
第三条 涉及经费、编制、土地、案件处理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办结的,应将延期办理的依据和处理意见及时告知报文单位。
第四条 政务公开制度有时限规定的事项,以及上级部门和领导交办的事项,应在规定时间办结。
第五条 对其他单位报送的请示性事项和公文,应在规定时限内及时办理。在规定的时限内不能按时办结或没有按时反馈办理意见,视为默认或同意。由此而产生的后果,由办理单位负责。
第六条 无故拖延办结时间,超过办结时限的,要追查原因,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相应责任。
延时服务制
第一条 各股室工作人员在行政服务过程中,按照服务承诺,应在1个工作日内办结的事项,受理当日内完不成的,由有关人员提供延时服务,直至全部办理完毕。
第二条 即办项目,工作人员应即行办理,不得以“电脑关机了”、“下班了”、“明天(下午)再来”等理由推诿服务对象。
第三条 对由于不确定因素造成经办人暂时不在岗(临时开会等),股室其他工作人员应在第一时间内联系经办人,尽快回岗办理。
第四条 对基层单位和群众确需办理的急事、特事提供及时服务的,当事人一经申请,经办人应按照“特事特办、超常办理”的原则,予以延时办理。
第五条 在延时服务中,同时涉及多个股室,由牵头股室协调相关股室工作人员提供延时服务。
第六条 各股室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行延时服务承诺。对没有做到延时服务并造成不良影响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相应责任。
AB岗制
第一条 各股室在合理设置岗位、明确工作职责的基础上,除特殊岗位,均实行AB岗工作制,并将设置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公布。
第二条 岗位工作人员(A岗)因开会、出差、请假或其他原因一天以上无法到岗的,应在离岗前向分管领导汇报正办理和待办的事项,并做好交接手续,由B岗人员代行其职责。
第三条 B岗人员应认真履行替代岗位职责,按规定及时办理有关业务,不得推诿、留置、拖延或不办。
第四条 B岗人员可为多人,顶岗秩序由本股室安排,以便在A岗人员不在岗时,按序顶岗。
第五条 加强对工作人员适应多岗位工作能力的培训,保证B岗工作人员胜任A岗工作。
第六条 AB岗工作人员执行AB岗工作情况列入年度考核内容。
第七条 对AB岗工作人员因违反职责造成工作失误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相应责任。
一次性告知制
第一条 当事人到国土资源局办理有关事务或咨询有关事项时,经办人员必须一次性告知其所要办理事项的依据、时限、程序、所需的全部材料或不予办理的理由。
第二条 对当事人要求办理的事项,经办人员应当场审核其有关手续和材料,对即时办理的事项要即时办理;对手续、材料不完备等原因需退回补办的,要一次性告知其需要补办的手续、材料;对不完全具备条件而暂不予受理的,要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三条 当事人按照要求补齐材料、手续后,经办人应当及时给予办结;如补办的材料或手续仍不齐备或不符合要求的,经办人再一次性告知。
第四条 对当事人所办事项涉及多个股室的,或法律法规和规范文件规定不明确等特殊情况,经办人员应及时帮助其咨询了解或请示报告,并将结果告知当事人。
第五条 一次性告知过程中要做到态度热情,耐心细致,用语文明。
第六条 一次性告知一般采用口头告知形式,如果当事人要求以书面形式告知的,经办人员应以书面形式告知。
第七条 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对没有做到一次性告知并造成不良影响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相应责任。
在岗明示制
第一条 为方便前来办事的群众熟悉机关工作流程,及时联系处理事务,设置“工作人员岗位公示栏”。并在每个干部职工的照片下面注明其姓名、职务及分管的工作等内容。
第二条 在各股室的办公室门前统一设置“工作人员在岗明示牌”。明示牌上张贴本股室所有工作人员的照片,并标明其姓名、职责和联系方式及每个工作日上班时间的去向(如遇有特殊情况需要离岗的,按《离岗告知示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统一制作“工作人员岗位牌”,并摆放在其办公桌的明显位置,明示工作人员的职务。
第四条 设置“工作人员岗位公示栏”、“工作人员在岗明示牌”和“工作人员岗位牌”,做到“一栏两牌”标注的内容、事项要一致,醒目清晰。
第五条 各股室要加强对本股室工作人员在岗情况的检查,杜绝擅自离岗、串岗现象的发生。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受到群众投诉一经查实,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离岗告示制
第一条 各股室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机关作息时间,工作期间坚守工作岗位,严禁擅自离岗、串岗。
确有特殊事由,需临时离开工作岗位超过30分钟的,需履行离岗告示手续。
第二条 无论公事或私事,离岗人员需按以下程序履行告知手续。一般工作人员离岗在一天以内的,应向股室负责人汇报,经股室负责人批准后离岗;股室负责人离岗在一天以内的,需向分管领导汇报,经分管领导批准后离岗。离岗一天以上的,按请假制度执行。
第三条 离岗人员离岗后,要在规定位置标示离岗时间、事由、到岗时间、联系方式等,提醒服务对象注意。
第四条 离岗人员离岗后,一般按照《AB岗制》由B岗人员顶岗,保证工作的连续性。
第五条 所有离岗人员必须按时归岗,到岗后立即按批准程序向批准人报告。
第六条 要加强在岗情况检查,凡未履行离岗告知手续而擅自离岗的,或履行告知手续而未按时到岗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相应责任。
责任追究制
第一条 各股室工作人员违反岗位责任制、首问负责制、服务承诺制、办文办事限时制等有关规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影响机关工作效能、耽误基层群众办事、妨碍优化发展环境的,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二条 不履行法定职责是指拖延、推诿、放弃、不完全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是指不按照规定或规定的依据、程序、权限、时限履行法定职责等行为。
第三条 股室及二级机构违反规定,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严格追究相应责任人和负责人责任。
第四条 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或者书面告诫,并视情责令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降职、责令辞职或辞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同时,依据有关规定,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学 习 制 度
一、坚持每周一上午集体学习,实行学习点名制度,做到有事请假,不无故缺席,并做好学习、讨论记录。
二、学习做到有计划、有安排,年初对全年的学习下发计划、阶段性学习计划,做到学习制定计划。切实做到人员、时间、内容三落实。
三、抓好政治学习。及时传达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和会议精神,认真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理论深度上下功夫,提高政治素质,增强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的自觉性,做好政治思想工作。
四、加强业务学习,认真学习业务基础知识和上级有关业务文件,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增强经济观念、信息观念和效益观念,更好地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五、坚持集体学习和自学相结合,辅导和讨论、考察相结合,大力提倡参加培训和函授学习,做到学习内容丰富,方法灵活多样,讲求学习效果。
工 作 制 度
一、坚持考勤制度。按时上下班,有事要请假,局不定期组织检查,其结果通报全局。
二、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分工明确,任务到人,做到人人有职责,事事有人管,办事有章程,检查有标准。全体职工都要做到坚守岗位,尽职尽责,积极做好本职工作,努力提高工作效率,杜绝拖拉、推诿、扯皮等不良现象。
三、按规定程序处理公文。公文处理做到准确、及时、安全,防止积压和漏办,并严格遵守保密制度,杜绝失密、泄密事故发生。
四、切实改变工作作风。来人接待要热情,能办的事及时办理,不能办的要给予解释,重大问题要做好记录,并及时向局领导汇报,坚决杜绝“门难进,脸难看,话难说,事难办”的不良作风。
五、严格请假手续。职工请假需经分管负责人批准,分管负责人请假要经局长批准。
六、坚持请示报告制度。除按规定向县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正常请示报告制度外,对业务范围内的一般问题,具办人和负责人要认真负责处理,发生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局报告或请示,遇到紧急情况,要边处理边报告。
七、坚持值班制度。节假日应有人值班,确保上下联系通畅,值班人员要及时传达信息,热情接待来人,按时完成领导交办的事项。
八、考勤时间的变更,由国家法定时间规定。
文明服务制度
全体工作人员要切实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切实做到:
一、工作认真负责,做到急事急办,不拖延积压。
二、接待来访人员要热情周到,有礼有节,该办的事不推不拖,解决不了的问题要耐心解释,尽量做到来访人员满意。
三、言语温和感人,不污言秽语,微笑端庄,不骄傲自大,做到语言美、行为美。
四、工作期间或参加集会,要着装整洁,举止端正,做到形象美。
五、办公室要整齐干净,窗明洁净,烟头纸屑入篓,吐痰入盂,做到工作环境美。
考 勤 制 度
为进一步规范内部管理,严格考勤纪律,特制定本制度:
一、考勤实行专人负责,本人签到的方式,地点设立在二楼收发室由专人负责,设定时间早8:00至8:10,下午2:30至2:40(夏季3:00至3:10),坚持一天两考勤,出差、开会、外出学习、下乡要由局长或分管局长批准,请假要履行请销假手续,否则视为缺勤。
二、考勤情况每月底汇总公布存档。年终统一核算。
三、奖惩办法:迟到一次扣2元;事、病假每天扣5元;缺勤每天扣20元;(请病假要有病例证明不扣工资,但不视为出勤)奖励办法另行规定。
四、负责考勤人员要坚持原则,秉公办理,超时不予补签,监察室负责监督。
保 密 制 度
一、全体工作人员都要认真学习执行《保密法》及有关法规,加强保密纪律,增强保密观念,严防失泄密事故发生。造成失泄密的,将承担相应责任。
二、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保密工作,及时保证工作所需的软硬件设备,组织保密人员学习保密法规和知识;并检查、指导本单位的保密工作。
临泉县国土资源局服务窗口审批项目指南
土地登记的一般程序
土地设定权属登记的程序依法分为申请、地籍调查、权属审核、注册登记、更换和颁发土地证书五个阶段。
一、申请
土地登记申请人可以直接申请,也可以委托他人申请。申请以书面形式提出,并提出土地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地上附着物产权证明。
二、地籍调查
地籍调查人员对登记的宗地进行地籍调查(包括权属调查和地籍勘丈两部分内容),填写地籍调查表和绘制宗地草图。
三、权属审核
对土地登记申请的审核、对宗地自然状况的审核、对土地权属状况的审核。审核结果:同意受理或暂缓受理。
四、注册登记
土地登记人员依据《土地登记审批表》进行注册登记,《土地登记审批表》是注册登记的唯一依据。注册登记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在《土地登记卡》上注册登记;二是根据《土地登记卡》填写《土地归户卡》。
五、更换和颁发土地证书
根据《土地登记卡》填制《土地使用证》,并由土地登记机关代表政府发给土地登记申请人。
申请划拨供地须提交的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发改委立项批书;
三、申请用地单位身份材料(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单位法人证明及其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及其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县政府有关纪要或领导批示意见;
四、拟划拨土地的原土地来源(包括土地证书、土地使用权收回文件、建设用地批准文件等);
五、农用地转征用批文、土地补偿协议及补偿到位证明(存量建设用地不需提供);
六、拟划拨土地1:2000现势地形图二幅;
七、拟划拨土地勘测定界图或宗地图(1:10000)三幅;
八、规划红线图、规划许可证;
九、建设项目用地总平面布置图;
十、安全、环保等相关部门意见;
十一、其他相关材料。
历史性占地补办划拨用地应提交的材料
一、申请补办划拨用地手续的报告;
二、用地单位身份材料(同上);
三、土地权属来源包括土地来源情况说明(上级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盖章);
四、相关会议纪要;
五、勘测定界图或宗地图(相邻单位边界盖章)1:2000三幅;
六、规划局规划意见。
划拨供地受理条件
一、申请材料是否齐全;
二、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划拨用地目录》,是否符合国家供地政策;
三、建设项目是否已办理农转用手续,征地程序是否完成,征地补偿安置及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是否落实;
四、原国有土地使用权是否收回,补偿安置是否到位;
五、是否涉及违法用地,有无群众信访举报,涉及违法用地的,是否已经依法查处。
划拨供地收费依据和标准
依据《土地管理法》、《安徽省土地储备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
标准:划拨土地征迁成本。具体为:
一、新征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9333元/亩;
二、耕地占用费:17500元/亩;
三、耕地开垦费:4000元/亩;
四、水利基金:500元/亩;
五、征地管理费:约1500元/亩(按总征地款的4%收取);
六、养老保险基金:16667元/亩;
七、测绘费、审图费:240元/亩;
(以上合计报批费用49740元/亩)
八、征地补偿费:33500元/亩;
以上合计(未含第九项)83240元/亩。
九、地上附着物拆迁补偿费用以实际发生额计算。
划拨供地流程
用地单位提出申请 土地利用股受理审查 会同测绘室、收储中心现场勘测 不符合划拨供地条件的终止程序
符合划拨供地条件的进行公示10日 有异议的,对异议进行审查处理 无异议的,拟定划拨供地方案 报局集体研究
分管局长签署意见 局长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报县政府分管县长审签 结算划拨土地成本征迁费用 制作划拨用地决定书 公示7日。
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办理协议出让手续时须提交的材料
一、申请书;
二、《国有土地使用证》、《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三、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的产权证明;
四、原土地使用权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五、共有房地产,应提供共有人书面同意意见;
六、宗地图1:2000三幅;
七、法律、法规、行政规定明确应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房改房或经济适用房办理协议出让手续须提交的材料
一、有权审批机关关于经济适用住房或集资建房的批复文件;
二、国有土地使用证(提供已分户的);
三、房屋所有权证;
四、宗地图1:2000三幅;
五、其他相关材料。
申请办理国有土地租赁手续须提交的材料
一、土地权属单位申请报告;
二、地籍资料或其他土地权属证明材料(或加盖单位公章的《国有土地使用证》);
三、发改委立项批复;
四、土地评估报告;
五、宗地图1:2000三幅;
六、其他相关材料。
办理结果:签订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
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供地须提交资料
一、申请报告;
二、企业营业执照及法人代表身份证明等;
三、项目建议书或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
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定点图;
五、土地权属证明文件;
六、作价出资入股、联营的合同或协议;
七、企业改革批准文件;
八、变更后的地上建筑物、附着物合法的权属证明;
九、勘测定界图或宗地图1:2000三幅;
十、土地估价报告及备案表;
十一、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办理结果:由县政府作出关于作价出资入股请示,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
办理建设用地批准书须提交的材料
一、国有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用地决定书;
二、土地出让金或有关费税缴纳凭证;
三、其他相关材料。
办理乡(镇)村企业、公共设施、公益事业
用地手续须提交的材料
一、建设用地申请表;
二、机构代码证或企业营业执照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复印件;
四、农用地转用批准文件(原有建设用地不需要);
五、勘测定界图或宗地图1:10000三幅;
六、涉及土地预审的,应提交建设项目预审意见;
七、项目批准部门出具的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
八、建设项目1:1000总平面布置图或线性工程平面图;
九、拟占用土地1:10000土地利用现状图;
十、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
十一、工程选址意见书(城镇规划区内提供);
十二、其他相关材料。
集体建设用地供地流程
用地单位提出申请 乡镇国土所受理并初审 乡镇政府签发意见 土地利用股卷审 会同测绘室、国土所现场勘测 拟订供地方案 报局集体研究 分管局长签署意见
局长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报县政府分管县长审签 结算费用 制作《集体土地建设用地批准书》 公示7日。
办理临时用地手续须提交的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用地单位身份材料;
三、用地单位与有关村组签订的临时使用土地合同;
四、审批表;
五、项目用地位置图1:2000三幅;
六、限期复垦保证书及复垦费缴纳凭证;
七、其他相关材料。
临时用地手续的办理程序
申请 国土所受理并初审 土地利用股审查 会同国土所、测绘室现场勘测 利用股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 报局集体研究 分管局长签署意见 局长审批
缴纳复垦费 制作《临时用地批准书》。
土地估价报告的备案审查
一、审查土地估价技术报告采用的技术路线是否符合《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和《城镇土地估价规程》要求;
二、估价结果是否客观、公正;
三、对设定抵押权的宗地评估,在原估价报告有效期内,不对新的估价报告予以备案。
临泉县土地规划预审服务指南
一、规划预审范围
依照《土地管理法》、《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对一切建设项目用地进行预审。
二、预审依据
《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临泉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
三、申请用地应提供的材料
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和预审申请报告各2份;
2、建设项目立项批复文件或者项目备案批准文件2份;
3、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需提供补充耕地初步方案;
4、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2份;
5、建设项目用地规划许可证2份;
6、项目平面布置草图2份;
7、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应提供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2份;
局长、党组书记: 邓安东
主持全面工作
联系电话: 6537620(办)
副局长 :李东升
分管:精准扶贫
联系电话:6537605(办)
副局长:张小磊
分管:人秘股、法规股、监察大队、财务股、信访办、信息中心、规划股、档案室工作,张修华协助上述工作。
联系电话:6537602(办)
纪检组长 李强
分管:党风廉政、监察室工作。
联系电话:6533005
副主任科员:李健
分管:耕保、利用、收储中心、交易中心、整理中心、勘测规划室工作。
联系电话:6537967(办)
临泉县国土资源局内设部门及直属部门责任人
局内机构主要职责
(一)法规股(责任人: 张修华) 联系电话:6536701(办)
(二)规划股(责任人:黄猛)联系电话:6535220(办)
(三)耕地保护股(责任人:李健)联系电话:6537967(办)
(四)地籍和测绘管理股(责任人:牛朝红)联系电话:6537607(办)
(五)地质矿产股(责任人:范仲元)联系电话:6537670(办)
(六)人秘股(责任人:张小磊)联系电话:6537602(办)
(七)财务股(责任人:杨艳)联系电话:6523235(办)
局直属单位主要责任人
(一)执法监察大队(责任人:王剑,联系电话:6511562(办)
(二)土地收储中心(责任人:杨传军 联系电话:6536701(办)
(三)土地估价事务所(责任人:张文典 联系电话:6513272(办)
(四)土地复垦中心(责任人:李辉 联系电话:6513517(办)
(五)测绘室(责任人:辛红 6530265(办),联系电话:
(六)信息中心(责任人:张晓莉 联系电话:6539986(办),
(五)档案室(责任人:蒋素兰 联系电话:6515312(办)
马上就办,办就办好。
临泉县国土资源局服务窗口审批项目指南
土地登记的一般程序
土地设定权属登记的程序依法分为申请、地籍调查、权属审核、注册登记、更换和颁发土地证书五个阶段。
一、申请
土地登记申请人可以直接申请,也可以委托他人申请。申请以书面形式提出,并提出土地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地上附着物产权证明。
二、地籍调查
地籍调查人员对登记的宗地进行地籍调查(包括权属调查和地籍勘丈两部分内容),填写地籍调查表和绘制宗地草图。
三、权属审核
对土地登记申请的审核、对宗地自然状况的审核、对土地权属状况的审核。审核结果:同意受理或暂缓受理。
四、注册登记
土地登记人员依据《土地登记审批表》进行注册登记,《土地登记审批表》是注册登记的唯一依据。注册登记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在《土地登记卡》上注册登记;二是根据《土地登记卡》填写《土地归户卡》。
五、更换和颁发土地证书
根据《土地登记卡》填制《土地使用证》,并由土地登记机关代表政府发给土地登记申请人。
申请划拨供地须提交的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发改委立项批书;
三、申请用地单位身份材料(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单位法人证明及其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及其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县政府有关纪要或领导批示意见;
四、拟划拨土地的原土地来源(包括土地证书、土地使用权收回文件、建设用地批准文件等);
五、农用地转征用批文、土地补偿协议及补偿到位证明(存量建设用地不需提供);
六、拟划拨土地1:2000现势地形图二幅;
七、拟划拨土地勘测定界图或宗地图(1:10000)三幅;
八、规划红线图、规划许可证;
九、建设项目用地总平面布置图;
十、安全、环保等相关部门意见;
十一、其他相关材料。
历史性占地补办划拨用地应提交的材料
一、申请补办划拨用地手续的报告;
二、用地单位身份材料(同上);
三、土地权属来源包括土地来源情况说明(上级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盖章);
四、相关会议纪要;
五、勘测定界图或宗地图(相邻单位边界盖章)1:2000三幅;
六、规划局规划意见。
划拨供地受理条件
一、申请材料是否齐全;
二、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划拨用地目录》,是否符合国家供地政策;
三、建设项目是否已办理农转用手续,征地程序是否完成,征地补偿安置及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是否落实;
四、原国有土地使用权是否收回,补偿安置是否到位;
五、是否涉及违法用地,有无群众信访举报,涉及违法用地的,是否已经依法查处。
划拨供地收费依据和标准
依据《土地管理法》、《安徽省土地储备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
标准:划拨土地征迁成本。具体为:
一、新征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9333元/亩;
二、耕地占用费:17500元/亩;
三、耕地开垦费:4000元/亩;
四、水利基金:500元/亩;
五、征地管理费:约1500元/亩(按总征地款的4%收取);
六、养老保险基金:16667元/亩;
七、测绘费、审图费:240元/亩;
(以上合计报批费用49740元/亩)
八、征地补偿费:33500元/亩;
以上合计(未含第九项)83240元/亩。
九、地上附着物拆迁补偿费用以实际发生额计算。
划拨供地流程
用地单位提出申请 土地利用股受理审查 会同测绘室、收储中心现场勘测 不符合划拨供地条件的终止程序
符合划拨供地条件的进行公示10日 有异议的,对异议进行审查处理 无异议的,拟定划拨供地方案 报局集体研究
分管局长签署意见 局长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报县政府分管县长审签 结算划拨土地成本征迁费用 制作划拨用地决定书 公示7日。
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办理协议出让手续时须提交的材料
一、申请书;
二、《国有土地使用证》、《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三、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的产权证明;
四、原土地使用权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五、共有房地产,应提供共有人书面同意意见;
六、宗地图1:2000三幅;
七、法律、法规、行政规定明确应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房改房或经济适用房办理协议出让手续须提交的材料
一、有权审批机关关于经济适用住房或集资建房的批复文件;
二、国有土地使用证(提供已分户的);
三、房屋所有权证;
四、宗地图1:2000三幅;
五、其他相关材料。
申请办理国有土地租赁手续须提交的材料
一、土地权属单位申请报告;
二、地籍资料或其他土地权属证明材料(或加盖单位公章的《国有土地使用证》);
三、发改委立项批复;
四、土地评估报告;
五、宗地图1:2000三幅;
六、其他相关材料。
办理结果:签订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
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供地须提交资料
一、申请报告;
二、企业营业执照及法人代表身份证明等;
三、项目建议书或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
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定点图;
五、土地权属证明文件;
六、作价出资入股、联营的合同或协议;
七、企业改革批准文件;
八、变更后的地上建筑物、附着物合法的权属证明;
九、勘测定界图或宗地图1:2000三幅;
十、土地估价报告及备案表;
十一、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办理结果:由县政府作出关于作价出资入股请示,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
办理建设用地批准书须提交的材料
一、国有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用地决定书;
二、土地出让金或有关费税缴纳凭证;
三、其他相关材料。
办理乡(镇)村企业、公共设施、公益事业
用地手续须提交的材料
一、建设用地申请表;
二、机构代码证或企业营业执照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复印件;
四、农用地转用批准文件(原有建设用地不需要);
五、勘测定界图或宗地图1:10000三幅;
六、涉及土地预审的,应提交建设项目预审意见;
七、项目批准部门出具的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
八、建设项目1:1000总平面布置图或线性工程平面图;
九、拟占用土地1:10000土地利用现状图;
十、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
十一、工程选址意见书(城镇规划区内提供);
十二、其他相关材料。
集体建设用地供地流程
用地单位提出申请 乡镇国土所受理并初审 乡镇政府签发意见 土地利用股卷审 会同测绘室、国土所现场勘测 拟订供地方案 报局集体研究 分管局长签署意见
局长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报县政府分管县长审签 结算费用 制作《集体土地建设用地批准书》 公示7日。
办理临时用地手续须提交的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用地单位身份材料;
三、用地单位与有关村组签订的临时使用土地合同;
四、审批表;
五、项目用地位置图1:2000三幅;
六、限期复垦保证书及复垦费缴纳凭证;
七、其他相关材料。
临时用地手续的办理程序
申请 国土所受理并初审 土地利用股审查 会同国土所、测绘室现场勘测 利用股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 报局集体研究 分管局长签署意见 局长审批
缴纳复垦费 制作《临时用地批准书》。
土地估价报告的备案审查
一、审查土地估价技术报告采用的技术路线是否符合《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和《城镇土地估价规程》要求;
二、估价结果是否客观、公正;
三、对设定抵押权的宗地评估,在原估价报告有效期内,不对新的估价报告予以备案。
临泉县土地规划预审服务指南
一、规划预审范围
依照《土地管理法》、《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对一切建设项目用地进行预审。
二、预审依据
《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临泉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
三、申请用地应提供的材料
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和预审申请报告各2份;
2、建设项目立项批复文件或者项目备案批准文件2份;
3、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需提供补充耕地初步方案;
4、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2份;
5、建设项目用地规划许可证2份;
6、项目平面布置草图2份;
7、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应提供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2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