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局单位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林业生态环境建设、林木资源保护、国土绿化的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县政府等关于林业建设的方针政策,组织拟订起草全县林业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
(二)、拟订全县林业生态环境建设和林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及指导性计划并组织实施;管理县级林业资金;监督全县林业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负责全县林业基金征收管理和使用。
(三)组织开展生态环境建设和国土绿化工作;组织、指导、监督植树造林、退耕还林、义务植树和城乡绿化;组织指导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指导国有苗圃建设和管理。
(四)、负责全县林木资源的管理;组织开展全县林木资源管理、动态、检测和统计;审核监督林木资源的使用;监督全县林木采伐限额和木材生产计划的执行;负责审核签发林木、竹木的凭证采伐与运输;实施林地、林权管理并对依法应由县级以上政府批准的林地征用、占用进行初审。
(五)组织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拟定及调整县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名目,报县政府批准发布;组织开展全县湿地保护工作;负责濒危物种进出口和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珍稀树种、珍稀野生植物及其产品出口的申报工作;负责全县猎枪弹具的管理并监督狩猎情况。
(六)组织开展全县森林防火工作;组织开展全县林木病虫害的防治及检疫工作。
(七)研究提出全县林业经济发展的调节意见;监管国有林业资产;初审或申报重点林业建设项目。
(八)指导各类商品林(包括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药用林、竹林、特种用途林)和风景林的培养与开发利用;实施森林分类经营工作。
(九)组织开展全县林业科技、教育工作;组织开展全县林业队伍建设。
(十)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县林业局设3个职能股。
(一)、人秘股 负责人:卢成才 联系方式:5390208
职责:协助管理局机关日常工作,承办机关文秘、档案、会议、信访、信息、保密、计划生育和行政事务工作;承办局机关和所属单位的人事管理工作;负责离退休人员的服务管理工作。
管理县级林业资金;申报重点林业建设项目;研究提出林业发展的经济调节意见;监管国有林业资产以及局机关、所属单位的资产;承担局机关财务工作;承担林业统计和育林基金的管理工作;组织协调全县林业系统引进国内外治理、技术、奖金和项目工作。
(二)、营林股 负责人:张金灯 在职人员数:8个 联系方式:5390231
职责:承担全县林业生产区划、规划、种苗生产工作;承担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指导各类商品林(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药用林、竹林、特种用途林)和风景林的培养与开发利用;指导国有苗圃科技推广的建设和管理;承担全县林业生产检查、项目实施、验收、评比表彰等工作;负责全县林木病虫防治和检疫工作,承担林业产业化工作。指导林业科学研究、适用技术的应用和科技成果推广工作;承担林业科技项目的组织指导和申报工作;指导、协调林业技术市场建设和管理;承担林业技术监督和有关植物新品种保护、管理工作。
(三)、林政股 负责人:朱文朴 联系方式:5390206
职责:组织、实施全县林木资源管理;组织全县林木资源调查、动态监督和统计;开展植树造林的核查验收;审核并监督林木资源及年度木材生产计划的使用情况;编制林木采伐限额;签发林木、竹林的凭证采伐与运输及木材经营(加工);进行林地、林权管理并承办依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林地征用、占用的初审工作;承办森林分类经营工作;承担林业政策法规调研、落实和林业执法、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工作;负责征收育林基金。
森林公安派出所 负责人:马 喜 5390211
职责:管理森林公安队伍;负责全县狩猎、猎枪、弹具审核申报工作;查处林木和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珍稀树种、珍稀野生植物案件;组织实施国家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和管理的政策、法规,拟定县级配套实施办法并监督执行;开展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与合理开发利用;开展全县湿地保护;承担全县森林防火工作;承担本系统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承担林业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森防站 负责人:张敬东 5390215
职责: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是组织开展林业有害生物普查、预测、检疫、防治,把有害生物对林业造成的危害控制在最低限度的科室,其具体职能职责有:
(一)认真贯彻《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植物检疫条例》,实行“预防为主、科学防控、依法治理、促进健康”的有害生物防治方针;
(二)负责林业有害生物的普查、治理对策调研。
(三)负责主要森林有虫、鼠、兔害的防治方案编制、计划落实、技术指导、检查验收的组织管理。
(四)负责林业有害生物的监测,主要森林病虫、鼠、兔害的预测预报,危险性病虫的检疫。
(五)负责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的目标任务落实、统计报告和药械管理。
林政股工作标准:
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廉政勤政、依法行政、提高务质量、端正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礼貌待人、文明执法,确保工作作风得到彻底地改变。
营林股工作标准:
1、能正确识别服务对象的要求,并与服务对象进行有效沟通。
2、落实好一次性告知和首问责任制。规范言行,热情待人。
3、确保签发的证照文件的完整、清晰和有效性。
4、在承诺时限内办结申办事项。
5、保管好申办人的财产,如文件、资料、证件等,确保不丢失。
森防站工作制度:
森防站检疫工作制度
1、认真执行《植物检疫条例》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 (林业部分)及有关法律、法规,积极开展森林植物检疫工作,防止危险性森林病虫害的。
2、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检疫法律、法规,宣传报检、接受检疫的办理程序及检疫条款中的奖惩规定,提高全社会对森林检疫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使依法调运成为全社会的自觉行为。
3、张贴公布森林植物检疫收费标准、森林植物检疫依据及有关奖惩办法。
4、依法开展调运检疫,履行法定职责,不得漏检漏查、重复检疫和擅自扩大检疫范围。
5、确定专人保管《植物检疫证书》 ,发现《植物检疫证书》丢失的,要及时将丢失的数量、编号、向上一级森检机构报告。
6、年度整理《植物检疫证书》的份数(出省和省内)、作废的份数进行认真的统计,并填写《森林植物检疫统计表》,每年一月底前向上一级森检机构报送。
森防站日常工作制度
1、在工作中认真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的各项方针、政策和县委、县政府以及县林业局的各项工作制部署,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不断开拓创新,增强群众观念,深入实际,调查研究,科学决策。
2、树立全局观念,遵守局制定的一切规章制度,忠于职守,廉洁奉公,勤奋学习,努力工作。杜绝空谈,求真务实,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水平,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3、在县林业局领导下,受省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局、市森防站等有关部门的业务指导,依照法律、法规,对全县森防工作行使业务管理职权。定期开展病虫情调查,定期发布预报,及时制定防治计划和组织开展防治工作,并按时向上级业务部门报告本县森林病虫害发生和防治情况。
4、定期开展检疫对象普查,严格对森林种苗、木材、竹材等进行产地检疫和调运检疫,严防森林病虫害的传播和蔓延。
5、认真贯彻上级下达的各项工作指示、文件精神,全面把握我县的森防工作形势,当好参谋。
6、对上级下发的各种文件、简报、总结、报告等资料进行。报刊书籍等资料要保管有序,不得外借或占为私有。
森林派出所日常工作制度:
(1)、必须按照局规定时间准时到达工作岗位。
(2)、值勤时间和工作时间应保持肃静,集中精力进行工作,不得在工作时间和值勤时间高声谈笑,嬉耍打闹。
(3)、工作和执勤时间内,未经领导批准,不得擅离岗位,不得办私事,不得与朋友闲谈消极怠岗。
(4)、对罚没、收缴财务和赃款赃物民营建立严格的登记保管制度,专人负责,按规定及时处理。
森林派出所日常行为准则:
(1)、秉公执法,办事公道。(2)、模范遵守社会公德。
(3)、礼貌待人,文明执勤。(4)、尊重人民群众的风俗习惯。
(一)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
林木种子生产许可
1、申请报告;
2、申请表(一式3份);
3、土地使用证明;
4、相关人员身份、学历与技术职称证明;
5、圃地平面图;
6、生产设施设备证明。
办理程序:
1、向政务中心林业窗口提交申报材料;
2、政务中心林业窗口审查合格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发给《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不予批准的理由和救济渠道。
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免费。
窗口权限:全部授权。
林木种子经营许可
申报材料:
1、申请报告;
2、申请表(一式3份);
3、相关人员身份、学历与技术职称证明;
4、办公场所证明;
5、经营所需设施设备证明;
6、验资报告。
办理程序:
1、向政务中心林业窗口提交申报材料;
2、政务中心林业窗口审查合格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发给《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审查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不予批准的理由和救济渠道。
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免费。
窗口权限:全部授权。
(二)项目名称:森林植物及其产品调运检疫许可证
1、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
(2)《安徽省森林植物检疫实施办法》
2、实施对象:
调运(包括邮寄)应检物品的单位和个人
3、承办机构
县林业局政务中心窗口
4、收费标准及依据:无
5、办理时限:即办
(三)林木采伐许可证
申报条件:林木所有者或森林经营者。
申报材料:
1、林木所有者采伐申请文件;
2、申请采伐林木的所有权证书或使用权证书;
3、伐区调查设计书及伐区作业设计表;
4、上年度采伐更新证明(上年度未实施采伐的需加说明);
5、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对林木采伐申请的书面意见;
6、县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包括下列采伐申请事项所涉及的证明材料:
(1)定向培育工业原料用材林证明材料;
(2)人工低产(效)林证明材料;
(3)因工程建设及占用征用林地需采伐林木的,其相应的使用林地批准文件;
(4)发生严重或列入《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国家林业局公告2004年第4号)森林病虫害,以及按照省级以上森林病虫害防治部门批准制定的森林病虫害除治规划要求,采伐清理受害林木的证明材料;
(5)县级以上森林防火部门有关森林火灾烧死林木情况的证明材料;
(6)发生风灾、洪涝等自然灾害受毁林木情况的证明材料;
(7)修建森林防火隔离带、森林病虫害防治隔离带等其他项目的项目批准文件;
办理程序:
1、申请人向政务中心林业窗口提出申请;
2、政务中心林业窗口审查合格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审查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不予批准的理由和救济渠道。
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免费。
窗口权限:全部授权。
(四)木材运输许可证
1、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2)《森林法实施条例》
2、实施对象
申领木材运输证的单位和个人
3、申办条件
木材合法来源证明;植物检疫证明;其他税费证明。
4、承办机构:县林业局政务中心窗口
5、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6、收费标准:免费。
7、窗口权限:全部授权。
(五)项目名称:省二级及“三有”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及其产品经营利用许可
1、实施依据
(1)《野生动物保护法》
(2)《安徽省实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2、实施对象
实施省二级及“三有”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及其产品经营利用的单位和个人
3、承办机构 县林业局政务中心窗口
申报材料:
1. 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
(1)《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
(2)《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申请表》或《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申请表》;
(3)证明申请人身份、资格的有效文件或材料;
(4)申请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种源来源证明,包括引种协议书或意向书、有效批准文件、进出口证明书、收容救护处理文书等;
(5)证明其对驯养繁殖固定场所具有相应使用权的有效文件或材料;
(6)驯养繁殖所需资金证明;
(7)野生动物救治及饲养人员技术能力证明;
(8)从事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总体规划,及野生动物饲料来源说明材料;
(9)申请驯养繁殖的各种野生动物的固定场所、防逃逸设施、笼舍、隔离墙(网)等图片,及面积、规格、安全性的说明材料; (10)申请增加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种类的,需提交原有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种类、数量和健康状况的说明材料,及已经取得的驯养繁殖许可证复印件和相关批准文件;
(11)与申请项目相关的图纸、照片及媒体材料;
2. 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
(1)《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
(2)证明申请人及相关经营利用者身份、资格的有效文件或材料,以及从事相关活动的背景材料;
(3)证明国家二级或省一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合法来源的有效文件和材料,包括特许猎捕证、驯养繁殖许可证、进出口许可证、执法查没物品处理文书、购销发票、个体谱系证明等相关材料;
(4)与申请经营利用的野生动物种类、规模相适应的场所使用权、固定场所和必需的设施、资金储备和固定资产投入、饲养人员技术能力等证明文件及相关照片;
(5)申请增加经营利用野生动物种类的,需提交原有经营利用野生动物种类、数量和健康状况的说明材料,以及已经取得的经营利用许可证复印件和相关批准文件;
4、收费标准及依据:无
5、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六)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准运证审核
申报材料:
1、《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
2、证明申请人身份的有效文件或材料;
3、野生动物合法来源(如特许猎捕证、驯养繁殖许可证、运输证明)等证明材料;
4、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出售、收购、利用行政许可批准文件。
办理程序:
1、申请人向所在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报告,由其审核同意后报省政务中心林业窗口;
2、省政务中心林业窗口审查合格的,核发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出省运输证明,并征收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审查不合格的,告知不予批准的理由和救济渠道。
承诺时限: 5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免费。
窗口权限:全部授权。
(七)临时征占用林地许可
申报条件:已取得工程建设项目立项批准文件的单位,征用或占用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面积低于10公顷的,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面积低于35公顷的,其他林地面积低于70公顷的。
申报材料:
1、用地单位申请报告和使用林地申请表;
2、县林业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
3、建设项目的批准文件:
①大中型建设项目,要有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和初步设计批复;
②小型建设项目,要有选址和用地规模批准文件;
③勘查、开采矿藏项目,要有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等相关批准文件;
④占用征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林地的,提交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占用征用省级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林地的,提交省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意见;
⑤建设公墓占用征用林地,要有省级民政部门的批复文件。
4、林权证明;
5、用地单位与林地、林木所有者达成的关于林地补偿、林木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协议;
6、用地单位法人证明;
7、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面积在2公顷以下提供林地现状调查报告);
8、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或现场查验报告;
9、恢复森林植被的承诺;
10、特殊情况,林业主管部门规定需要补充的其他材料。
办理程序:
1、申请人向所在地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政务中心林业窗口送林政股审查,由林政股提出处理意见或送有关单位会办后报分管领导审签,并在规定的时间将办理意见送政务中心林业窗口;
3、政务中心林业窗口审查合格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审查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不予批准的理由和救济渠道。
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免费。
窗口权限:部分授权。
蔡永亮:局长 5390202
朱文朴 股长 5390206
1、 木材运输证办证时限:符合条件且来源合法的随到随办。
2、 林木采伐许可证办理时限:
3、 当事人提交办理运输证的证明材料后签证人员认真审核当事人的申请依据应受理的及时到实地核查并进行公示(7天);公示期间无争议的及时办理。
4、 林地征占用许可审核、审批办理时限:临时占用林地材料齐全的10个工作日审批完毕;征用林地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
5、 申请木材经营许可办理时限:林木所有者提出申请后领取林权登记申请表,按要求填写,并加盖所属村委会、农业综合服务站、乡镇政府公章,经林业局派人实地勘察并公示(30日)公示无异议后,由具办人写出勘察报告,领导审批后打印林权证。
6、 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办理时限:10日内,经批准可以延长7日。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有效期限3年,并实行年核制度。
7、 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办理时限:10日内。经批准可以延长7日。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有效期3年;并实行年检制度。
8、 森林派出所行政案件:除当场处罚的外二十个工作日办结,重大复杂行政案件三十个工作日办结。
9、 行政许可: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及经营理利用许可证二十个工作日办结。
10、森林植物检疫证办理时限:产地检疫15个工作日,调运检疫手续齐全30分钟,无产地检疫合格证2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