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临泉县环境保护局首问责任人制度
一、责任对象:县环境保护局全体干部职工。
二、责任内容:凡到县环境保护局办理公务,询问时所遇到的第一位环境保护局工作人员,即是首问责任人,不论对方所问问题是否与己有关,都必须热情接待。
三、责任要求:
(一)热情接待。首问人要热忱服务,主动宣传县环保局办事工作指南和环保法律、法规、政策。
(二)认真办理。对属于职责权限范围内的业务问题,要按规定认真办理,限时办结;对不属职责权限范围内的业务问题,要主动引领外来办事人员到相应的业务主办股室站或单位和主办人员处理。
(三)严肃纪律。对未执行首问责任制而造成不良影响的人员,要对当事人进行责任追究。
二、放射源登记管理制度
一、实行放射源的生产、进出口、销售、使用、运输、存放和废弃处置安全的统一监管,建立并实施放射源登记管理制度。
二、放射源使用单位对从事辐射安全关键岗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进行管理,并报县环保局审查备案。
三、县环保局负责放射源放射性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
四、县环保局负责涉及有毒化学品安全生产事故的环境监测
工作;参与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
五、在放射源使用管理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放射源使用单位,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三、环境保护信访办事制度
一、环境保护信访受理范围
(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书信、电话走访等形式反映环境污染扰民问题。
(二)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检举、揭发、控告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侵害公民与环境保护相关的合法权益的一切单位和个人的信访。
(三)信访人提出的有关环境保护合理化建议。
二、环境保护信访受理权限
负责本辖区内的环境信访案件。
三、环境保护信访程序
(一)信访人应如实向环境保护信访机构讲明自己的真实姓名、住址及通信联络情况。
(二)信访人应将与所反映问题有关的单位名称、责任人姓名、问题发生的确切时间与地点、所反映的问题及建议和要求向环境保护信访机构阐述清楚。
(三)环境信访机构对信访人所反映的问题、建议和要求认真进行登记,并根据职责权限和信访事项的性质,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就地解决的原则进行办理。
四、环境保护信访办复时限。
办理信访案件,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一般性问题在7日内办复;较大问题在15日内办复;重大的问题在20日内办复,并将办理结果答复信访人;对情况复杂,一时难以解决的问题,向信访人解释清楚,求得信访人的谅解。
四、临泉县环保局行政执法监督制度
为强化环保法制建设,完善环保法律、法规的实施机制,及时控制环保机关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的违法现象发生,根据《安徽省行政处罚监督办法》规定和省环保局的具体要求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环保行政执法监督对象为本局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
二、对本局内的执法检查人员在依法实行环保行政管理或查处环保违法案件中,就具体的事项、具体人作出有关权利、义务方面所承担的法律责任的监督。
三、对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是:检查行政执法工作和执法人员是否存在不作为、滥作为和行为不当,检查环保行政处罚是否存在违背实体法和程序法问题,理顺依法行政权限,维护行政管理秩序。
四、组织环保检查员进行综合法律知识培训、考试,向省环保局及市环保局、政府法制部门申请进行检查员资格审查及核发证件。
五、环保行政执法监督员为环保局执法领导小组成员及执法督查室工作人员组成。
五、环保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一、本局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因故意或过失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侵犯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的,应追究其执法过错责任。
二、过错责任追究工作由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法规股负责对过错责任的认定及过错具体行政行为的纠正工作,局党组负责对过错责任人的追究工作。
三、追究执法过错责任,需经局长或分管法制工作的副局长批准后实施,执法过错责任认定意见,应提交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确认。
四、因执法过错给环境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经济损失,导致本局为赔偿义务机关并已作出行政赔偿的,应由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执法责任人员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
五、被追究过错责任的股室或个人对认定的过错责任及处理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提出复核申请,受理的复核应当在15日内作出答复。对处理决定不服的个人也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复核和申诉期间,不停止对错案或过错责任人责任追究决定的执行。
六、行政审批岗位工作规范
行政审批遵循合法合理、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精简高效、责权一致的原则,为申请人提供服务。
1、应当将行政审批项目设定的法律依据、审批条件、审理程序、办结期限、审批结果,审批申请受理经办人姓名,以及需要申请人提供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信息在其办公场所进行公示。
2、不得擅自增设或减少审批条件。
3、在法定期限内办结审批事项。
4、不得刁难审批,不得滥用审批权。
5、诚实守信,高效便民。
七、行政审批岗位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四条 负责预审、审核、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部门在审批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退还;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五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法批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二条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询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5、《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从事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验收调查工作的单位,在验收监测或验收调查工作中弄虚作假的,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6、《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7、《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五条 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二条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0、《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单位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 (二)发现未依法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擅自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 (三)对依法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在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工作中有其他渎职行为的。
11、在执法中,行政执法人员违反了法定义务,由局党组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停职学习、根据《临泉县环保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调离执法岗位或执法机关;由法制工作机构取消行政执法资格、收回执法证件;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八、行政处罚(强制)岗位工作规范
1、查处违法案件必须做到主体合法、程序合法到位、违法事实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
2、调查取证人员不少于2人,且必须持有《行政执法证》;询问笔录、勘验笔录记录规范,调查人员和被调查当事人均在每页上签字。
3、行政处罚、强制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事实、法律依据和诉讼权利等内容。行政处罚、强制决定书必须加盖行政机关公章。
4、执法人员不得捏造事实,滥用处罚、强制权。
5、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
九、行政处罚(强制)岗位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五条 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在执法中,行政执法人员违反了法定义务,由局党组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停职学习、根据《临泉县环保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调离执法岗位或执法机关;由法制工作机构取消行政执法资格、收回执法证件;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十、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
一、评议考核的主体
临泉县环保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是行政执法评议考核主体,负责对本机关执法岗位和被委托执法部门行政执法情况进行评议考核。
二、评议考核的原则
(一)公正公平。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二)综合考核。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应当以《机关行政执法责任书》或《行政执法岗位执法责任书》、《被委托执法部门执法责任书》为主要依据,对照工作实绩,结合社会评议、上级部门行政复议结果或人民法院判决结果等进行考核。
(三)与年终公务员考核挂钩。行政执法考核成绩与年终优秀机关公务员或部门工作评比挂钩。
三、评议考核的办法和程序
(一)考核评议方法
以行政执法岗位为单元进行考核。各执法岗位考核时均要考核执法人员法律素质,实行扣分法。
若某一股(室、大队)涉及1个以上执法岗位的,则该股(室、大队)执法责任制考核结果累计扣分。
股(室、大队)考核结果,累计扣2分以下的,为优秀;累计扣5分以下的,为良好;累计扣5—10分的为合格;累计扣10分以上的为不合格。
(二)考核评议程序
1、考核的执法岗位或被委托执法部门负责人对本岗位或本部门执法责任制落实情况自评报告。
2、按考核标准考核,同时抽查行政审批、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具体行政行为的案卷档案。
3、评议考核小组评议讨论。
4、评议考核小组评议结果报本机关领导班子会议审议。
5、评议考核小组评议结果公示。 6、行政执法责任考核与年终单位工作考核、公务员工作考核有机结合,与优秀公务员评比挂钩。
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办事程序:1、项目单位申请;2、预审、受理;3、审核;4、审批意见书。
◇需要提供的材料:1、项目环评文件报批申请文件;2、《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3、《立项批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批准书或建设用地预审意见;5、依法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承诺时限:1、环评报告书5个工作日(不含技术评审、公示时间);2、环评报告表5个工作日(不含技术评审、公示时间)。
◇收费标准:免费
◇办事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
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备案
◇办事程序:1、项目单位申请;2、受理;3、审核材料;4、现场勘验;5、备案。
◇需要提供的材料:1、申请验收的文件;2、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3、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表)或登记卡;4、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执行情况的汇报材料;5、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三同时”验收登记表(环境影响登记表除外)。
◇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免费
◇办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
三、排污申报登记
◇办事程序:1、申报;2、受理;3、审核与核定。
◇需要提供的材料:1、污染源监测报告;2、交纳自来水、地下水、污水处理费用票据复印件;3、购置燃料的相关数据及燃料检验报告复印件;4、生产工艺流程图;5、营业执照复印件;6、依法提供的其他材料。
◇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免费
◇办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大气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四、收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办事程序:1、受理;2、审核;3、批复。
◇需要提供的材料:1、风险评价报告;2、处置能力证明材料;3、越境处置、处理必须出具所在地市级以上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许可证材料。
◇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免费
◇办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五、关闭、闲置或者拆除污染防治设施的许可
◇办事程序:1、申报;2、现场勘查;3、批复。
◇需要提供的材料:申请材料
◇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免费
◇办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大气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六、大气排放转炉气等可燃气体的批准
◇办事程序:1、申报;2、现场勘查;3、批复。
◇需要提供的材料:申请材料及相关资质材料
◇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免费
◇办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七、转移固体废物出市、县贮存、处置许可
◇办事程序:1、申报;2、现场勘查;3、批复。
◇需要提供的材料:申请材料及相关资质材料
◇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免费
◇办事依据:《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办法》
八、关闭、闲置或拆除污染防治设施核准
◇办事程序:1、申报;2、现场勘查;3、批复。
◇需要提供的材料:申请材料及相关资质材料
◇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免费
◇办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