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统计局临泉调查队是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统计局直属调查队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5〕14号)、《国家统计局关于安徽地区国家统计局县级调查队组建方案的批复》(国统字〔2007〕70号)和《国家统计局安徽调查总队关于设立临泉调查队的通知》(皖调字〔2007〕132号)精神,撤销临泉县农村社会经济调查队,组建国家统计局临泉调查队。
新组建的国家统计局临泉调查队为正科级单位,经费来源渠道不变,主要职能明显增加,要承接国家统计局安徽调查总队和阜阳调查队任务。既是政府统计调查机构,也是统计执法机构,依法独立向国家统计局和上级调查队上报承担的国家调查数据。同时,承担地方政府委托的各项统计调查任务。
主要职能:
(一)完成国家统计局布置的各项统计调查任务;
(二)完成总队交办的各项统计调查任务;
(三)完成市级队交办的规模以下经济活动的统计调查任务;
(四)接受地方政府交办的有关调查任务;
(五)协作地方统计局完成重大国情国力普查任务;
(六)组织指导地方调查队的业务工作;
(七)负责查处调查队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中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
(八)完成国家统计局和总队交办的其他事项。
根据主要职能,国家统计局临泉调查队内设3个股
(一)综合股。负责组织搜集整理综合性统计数据;开展统计分析研究;组织协调相关部门统计调查资料的共享与使用;评估核实重要统计数据;组织搜集重大信息;组织开展统计科研以及法规制度执行检查工作;组织实施规模以下工业、规模以下固定资产投资和资质以外建筑业、限额以下批发零售贸易和住宿以及餐饮业等抽样调查;组织实施满足国民经济核算需要的其他抽样调查;开展专项调查。负责行政管理和后勤服务工作;负责人事教育、财务、纪检监察、党建、精神文明建设和党群工作。
(二)农村住户调查股。组织实施农村住户抽样调查;农户固定资产投资抽样调查;实施农村贫困统计监测和农村小康监测;城镇住户抽样调查。
(三)农业调查股。组织实施农业生产抽样调查,包括农作物播种面积、种植业产品产量、农业中间消耗以及其他农业增加值核算相关调查;负责搜集本县渔业、林业等有关统计信息;畜禽监测调查。
国家统计局临泉调查队工作制度
一、按时上下班,坚守工作岗位,认真专心工作。坚持每天签到制度,签到时间:上午8:00,下午2:30(根据县政府办公室通知调整),超过上班时间半小时为迟到,1小时为旷工。上班期间不得干私活、办私事,不得炒股、玩游戏,临时有事外出要向队长请假。
二、坚持每周一的例会制度,总结上周工作,安排下周工作。
三、工作中要做到有分工、有协作;要尽职尽责,以高度的责任感、强烈的事业心,努力做好本职工作。实行限时办结制,该办的事要限时办理,提高工效率,保证工作质量,坚决杜绝拖拉、推诿、扯皮、漏办等不良现象。
四、坚持请示报告制度
1、日常性工作、一般性事务由各股室按职尽责认真完成;必要时,由股室负责人向领导汇报,与领导共同研究,拿出方案后,经队长批准实施。
2、重要工作、重大问题由各股室负责人向领导汇报,与领导共同研究,拿出方案后,提交队务会,经研究决定后进行实施。
五、认真按照制度、原则办事,坚持公平公正、廉洁从政、严禁吃拿卡要、以权谋私。
六、转变工作作风、强化服务意识。热情接待调查员、统计员,坚决杜绝“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的现象。要努力打破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思想条框和旧的模式,注重发挥服务、指导职能。
七、改进工作方法,注重调查研究。要经常走出去、请进来,深入基层,走访调研,帮助基层解决问题,努力推动工作开展。
国家统计局临泉调查队目标管理责任制管理考核办法
为强化我队目标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加强机关建设,全面完成统计调查工作任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公务员考核工作的意见》(人发〔2000〕106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任期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奖惩办法》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工作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实行领导负责制,采取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领导考核与群众考核相结合的办法,分级考核。
二、考核内容
工作人员考核分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平时考核按月进行,由各股负责人结合工作实际,自行组织实施;年度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每年年底或翌年初进行。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是指思想政治素质及个人品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等方面的表现。
能,是指履行职责的业务素质和能力。
勤,是指责任心、工作态度、工作作风等方面的表现。
绩,是指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率和所产生的效益。
廉,是指廉洁自律等方面的表现。
三、考核的方法及等次划分
对工作人员的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实行打分制:按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打分,包括基本分和奖励分,基本分100分,奖励分分为两部分:一是分析、信息奖励,按照分析、信息考核结果5%加分;二是专业名次得分,按专业名次(加分反过来计算)10%加分(多个专业按平均名次,队长按全队名次加分)
确定为优秀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思想政治素质高;精通业务,工作能力强;工作责任心强,勤勉尽责,工作作风好;工作实绩突出;清正廉洁。
确定为称职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思想政治素质较高;熟悉业务,工作能力较强;工作责任心强,工作积极,工作作风较好;能够完成本职工作;廉洁自律。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思想政治素质一般;履行职责的工作能力较弱;工作责任心一般,或工作作风方面存在明显不足;能基本完成本职工作,但完成工作的数量不足、质量和效率不高,或在工作中有较大失误;能基本做到廉洁自律,但某些方面存在不足。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不称职等次:思想政治素质较差;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不能适应工作要求;工作责任心或工作作风差;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因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存在不廉洁问题,且情形较为严重。
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数一般应掌握在省总队规定的比例限额内。
四、考核的基本程序
工作人员的考核程序:
1、全体人员提交个人年度总结报告。
2、县队目标考核办公室根据平时表现和个人总结,提出考核等次初步意见。
3.公示考核结果。如本人持有异议,可以申请复核。
4.填写机关工作人员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登记表,存入本人档案,作为合理使用工作人员的依据。
5.向上级人事部门上报考核结果。
五、奖惩
对工作人员考核结果的奖惩:
工作人员累计五年被确定为称职及以上等次的,在本职务对应级别内晋升一级工资;累计两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本职务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被确定为称职及以上等次的,以其本年度十二月份基本工资额为标准,发给一个月的奖金。
工作人员被评为优秀者,按公务员有关规定发放奖金,当年确定为优秀者发800元,连续两年被评为优秀者发1500元,连续三年被评为优秀者荣立三等功。
按照有关规定,对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人员,不发放一个月奖金,此外还要按有关规定降职,工资级别作相应调整,连续两年确定为不称职的,不得晋级。
六、几点说明
1.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的范围是县队全体工作人员。
2.全年累计病假6个月以上、事假3个月以上的,或病、事假累计超过半年的不参加考核。
3.当年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本人自愿可不参加考核。
4.调出、辞职人员不参加考核。
七、组织领导
县队目标管理考核办公室,由队长任主任,各股负责人为组成人员。
八、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统计局临泉调查队限时办结制
为进一步提高机关办事效率,规范行政行为,提升服务水平,促进调查队机关工作勤廉高效,特制定本制度。
一、限时办结是指涉及统计调查行政管理相对人和社会公众利益的政务事项,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理完毕,并及时告知办理结果。
二、调查队各股室办文、办事,均应根据工作实际,实行限时制度。凡法律、法规及调查队规章制度中明确规定办理时限的,必须严格执行其办理时限。凡没有规定办理时限的,各处室均应根据具体情况,按照快速、高效的原则,合理确定办理时限。
三、对上级部门有办理时间要求的公文和领导交办的事项,各股室要实行严格的登记制度,及时明确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并反馈办理结果。
四、按照调查队公文处理规定,办公室收到有限时要求的公文后,应立即进行登记分办。需领导阅批的,应及时呈送。领导阅批后,按领导批示精神及时交有关股室办理,办公室负责督办。
五、对调查员和社会各界来文来电联系、请示、报告工作等,有关责任股室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明确答复。对紧急请示件,应做到随到随办,争取在1—2个工作日内办结;对一般公文,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涉及到与其他部门会签的公文,力争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
六、各乡镇调查员和有关部门到调查队办事,按岗位职责,能当场办理的,应当及时予以办结;需要研究办理的,有关责任股室应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具体办理意见,经调查队领导研究后,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的,应在规定时限内说明原因,争取早日办结;特殊情况经调查队领导批准,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对不符合政策规定的,应作出详细解释或说明,明确告知不予办理的理由。
七、办理人民来信和接待记录的具体时限:
1. 对调查队直接办理的,承办股室应在收到人民来信或接待记录后,60个工作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调查队领导批准,可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同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调查队领导明确办理时限的,应在规定时限内办结。
2. 对国家统计局安徽调查总队或县有关部门交办、转办的,按要求时限办结。未明确时限的,自收到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办结,并视情报告办理结果;不能按期办结的,应向交办机关说明情况。
3. 对应转办的人民来信,应从接到来信之日起,5日内转送有关部门办理。
4. 对信访人提出的复查请求,承办股室要在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给予答复。落实复查要求,应在30日内复查完毕。
八、凡涉及审批、批复、征询意见的办文,在已明确的工作时限内未办理完结、又未与对方联系说明理由的,视为默认同意对方意见。由此而产生的后果,由经办人和所在股室负责人承担相关责任;给工作造成损害的,要追究相应的行政责任。
九、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