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岗位责任制
第一条 根据机构设置,局直机关及所属各单位在定岗、定员的基础上,对本部门各科室(单位)和每个岗位的工作内容、数量和质量,完成工作的程序、标准和时限,以及法定职权和法定职责等进行明确规定。
第二条 实行岗位责任制要坚持因事设岗、职责相称,权责一致、责任分明,任务清楚、要求明确的原则。
第三条 岗位责任要以适当形式进行公示,局直部门各科室(单位)要有统一的标识牌,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第四条 岗位责任制履行情况要作为年度考核内容。年终每个岗位责任人要将履行岗位职责的情况纳入个人总结内容,并在一定范围内述职,接受评议。
第五条 对不履行岗位职责或对岗位责任制执行不力的,按照县委、县政府有关规定由责任人所在单位负责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首问负责制
第一条 首问责任人是指第一个接待来访、来电、来信、来函或其他有关人员询问的部门(单位)工作人员。首问责任人必须负责解答、办理或帮助联系办理等事项。
第二条 首问责任人在接待办事人时,应主动亮明自己身份,做到态度热情、用语文明、服务周到,不得推诿扯皮。
第三条 对于办事人要求办理的事项,首问责任人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内能够解决的,应当在规定办事时限内及时办理或一次性告知其有关办事程序、要求等,热情耐心地解答有关询问。
(二)属于本科室职责范围,但有关责任人外出开会、出差、公休、病假等暂不在岗位或联系不上的(并且该事项本科室其他工作人员无法办理),首问责任人应当负责填写《受理事项登记表》或以其它形式将办事人的单位、姓名、联系电话及拟办事项内容、留言等负责转交责任人或本部门(单位)负责人。责任人应尽快与办事人联系。
(三)不属于本科室职责范围,但属于本单位有关科室职责范围的,首问责任人应主动告知办事人应当联系的相关职能科室;经办科室无人时,应告知其联系方式。
(四)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首问责任人应当耐心解释,并给予指导和帮助。
第四条 特别紧急重大的办理事项,首问责任人应在认真做好记录的同时,立即向单位负责人逐级报告,确保问题得到及时处理。
第五条 首问责任人没有履行首问责任制并造成不良影响的,要按照有关规定由责任人所在单位负责追究其相应责任。
(三)服务承诺制
第一条 局直部门(单位)应根据工作职能要求,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办事程序、办理时限等相关具体事项向社会或服务对象作出公开承诺,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条 向社会提供服务项目的部门(单位),要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和公众公示本单位的具体职能和服务项目,让公众了解本单位的职能状况,提高工作的透明度。
第三条 承诺的办事程序力求科学、合理、简便、易行,办事必备条件具体、明确。
第四条 工作人员要增强宗旨意识,做到举止文明、服务到位,并遵循工作程序办事。
第五条 工作人员要坚持廉洁自律,不推诿扯皮,严禁利用手中权力和工作之便“吃拿卡要”。
第六条 每半年要对部门(单位)及工作人员执行服务承诺制的情况进行检查,通报检查情况,并作为部门(单位)和个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七条 建立健全对履诺行为的监督、奖惩机制,确保承诺事项的落实。
对社会各界群众通过效能投诉电话等渠道反映的问题要认真调查处理,在规定的工作日内作出答复,自觉接受监督。
第八条 对违反服务承诺,受到投诉或造成不良影响的,要按照县委、县政府有关规定由责任人所在单位负责追究其相应责任。
(四)办文办事限时制
第一条 局直部门(单位)办文办事均实行限时制度,具体时限要求,由各部门(单位)按提高效能的原则在法定期限内予以确定。
第二条 凡是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明确规定办理时限的,必须严格执行,所承诺时限只能少于规定时限。没有规定办理时限的,应根据具体情况,按照快速、高效的原则,合理确定办理时限。
第三条 涉及案件处理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办结的,应将延期办理的依据和处理意见及时告知报文单位。
第四条 政务公开制度中有时限规定的事项,以及上级部门和领导交办的事项,应在规定时间办结。
第五条 对各地各部门(单位)报送的协办性事项和公文,应在规定时限内及时办理。在规定的时限内不能按时办结或没有按时反馈办理意见的,视为默认或同意。由此而产生的后果,由办理单位负责。
第六条 无故拖延办结时间,超过办结时限的,要追查原因,并按照县委、县政府有关规定由责任人所在单位负责追究相关责任人的相应责任。
(五)延时服务制
第一条 局直各部门(单位)工作人员在行政服务过程中,按照服务承诺,应在1个工作日内办结的事项,受理当日内完不成的,由有关人员提供延时服务,直至全部办理完毕。
第二条 即办项目,局直各部门(单位)工作人员应即行办理,不得以“电脑关机了”、“下班了”、“明天(下午)再来”等理由推诿服务对象。
第三条 对由于不确定因素造成经办人暂时不在岗(临时开会等),部门(单位)其他工作人员应在第一时间内联系经办人,尽快回岗办理。
第四条 对群众确需办理的急事、特事提供及时服务的,当事人一经申请,经办人应按照“特事特办、超常办理”的原则,予以延时办理。
第五条 在延时服务中,同时涉及多个单位或科室的,由牵头单位或科室协调相关单位或科室工作人员提供延时服务。
第六条 局直部门(单位)及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行延时服务承诺。对没有做到延时服务并造成不良影响的,要按照县委、县政府有关规定由责任人所在单位负责追究其相应责任。
(六)AB岗制
第一条 局直各部门(单位)在合理设置岗位、明确工作职责的基础上,除特殊岗位,均实行AB岗工作制,并将设置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公布。
第二条 岗位工作人员(A岗)因开会、出差、请假或其他原因一天以上无法到岗的,应在离岗前向直接领导汇报正在办理和待办的事项,并做好交接手续,由B岗人员代行其职责。
第三条 B岗人员应认真履行替代岗位职责,按规定及时办理有关业务,不得推诿、留置、拖延或不办。
第四条 B岗人员可为多人,顶岗秩序由部门(单位)安排,以便在A岗人员不在岗时,按序顶岗。
第五条 加强对工作人员适应多岗位工作能力的培训,保证B岗工作人员胜任A岗工作。
第六条 AB岗工作人员执行AB岗工作情况列入年度考核内容。
第七条 对AB岗工作人员因违反职责造成工作失误的,按照县委、县政府有关规定由责任人所在单位负责追究其相应责任。
(七)一次性告知制
第一条 当事人到局直部门(单位)办理有关事务或咨询有关事项时,经办人员必须一次性告知其所要办理事项的依据、时限、程序、所需的全部材料或不予办理的理由。
第二条 对当事人要求办理的事项,经办人员应当场审核其有关手续和材料,对即时办理的事项要即时办理;对手续、材料不完备等原因需退回补办的,要一次性告知其需要补办的手续、材料;对不完全具备条件而暂不予受理的,要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三条 当事人按照要求补齐材料、手续后,经办人应当及时给予办结;如补办的材料或手续仍不齐备或不符合要求的,经办人应再次一次性告知。
第四条 对当事人所办事项涉及多个部门(单位)的,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不明确等特殊情况,经办人员应及时帮助其咨询了解或请示报告,并将结果告知当事人。
第五条 一次性告知过程中要做到态度热情,耐心细致,用语文明。
第六条 一次性告知一般采用口头告知形式,如果当事人要求以书面形式告知的,经办人员应以书面形式告知。
第七条 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对没有做到一次性告知并造成不良影响的,要按照市委、市政府有关规定由责任人所在单位负责追究其相应责任。
(八)在岗明示制
第一条 为方便前来办事的群众熟悉机关工作流程,及时联系处理事务,局直部门(单位)要在本部门(单位)的明显位置,设置“工作人员岗位公开栏”。公开栏内张贴全体干部职工的照片[部门(单位)工作人员较多时,“工作人员岗位公开栏”内可张贴科室及以上负责同志的照片],并在每个干部职工的照片下面注明其姓名、职务及分管的工作等内容。
第二条 在各科室的办公室门前统一设置“工作人员在岗明示牌”(此明示牌与岗位责任制标识牌、离岗告示牌合为一块)。明示牌上张贴本科室所有工作人员的照片,并标明其姓名、职责和联系方式及每个工作日上班时间的去向(如遇有特殊情况需要离岗的,按《离岗告示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统一制作“工作人员岗位牌”,并摆放在其办公桌的明显位置,明示工作人员的职务。
第四条 设置“工作人员岗位公示栏”、“工作人员在岗明示牌”和“工作人员岗位牌”,做到“一栏两牌”标注的内容、事项要一致,醒目清晰。
第五条 局直各部门(单位)要加强对本部门(单位)工作人员在岗情况的检查,杜绝擅自离岗、串岗现象的发生。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受到群众投诉一经查实,按照县委、县政府有关规定由上级主管机关或责任人所在单位负责追究其相应责任。
(九)离岗告示制
第一条 局直部门(单位)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机关作息时间,工作期间坚守工作岗位,严禁擅自离岗、串岗。
确有特殊事由,需临时离开工作岗位超过30分钟的,需履行离岗告示手续。
第二条 无论公事或私事,离岗人员需按以下程序履行离岗告知手续。一般工作人员离岗在一天以内的,应向科室负责人汇报,经科室负责人批准后离岗;科室负责人离岗在一天以内的,需向分管领导汇报,经分管领导批准后离岗。离岗一天以上的,按请假制度执行。
第三条 离岗人员离岗后,要在规定位置标示离岗时间、事由、到岗时间、联系方式等,提醒服务对象注意。
第四条 离岗人员离岗后,一般按照《AB岗制》由B岗人员顶岗,保证工作的连续性。
第五条 所有离岗人员必须按时归岗,到岗后立即按批准程序向批准人报告。
第六条 要加强在岗情况检查,凡未履行离岗告知手续而擅自离岗的,或履行告知手续而未按时到岗的,按照县委、县政府有关规定由责任人所在单位负责追究其相应责任。
(十)责任追究制
第一条 局直部门(单位)或工作人员违反岗位责任制、首问负责制、服务承诺制、办文办事限时制等有关规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影响机关工作效能、耽误基层群众办事、妨碍优化发展环境的,由责任人所在单位负责追究责任。
第二条 不履行法定职责是指拖延、推诿、放弃、不完全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是指不按照规定或规定的依据、程序、权限、时限履行法定职责等行为。
第三条 局直部门(单位)违反规定,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和负责人责任。
第四条 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或者书面告诫,并视情况责令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降职、责令辞职或辞退;工作中因个人行为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由个人承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同时,依据有关规定,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第五条 局直各部门(单位)要切实负起责任,指派相关的工作人员加强对群众投诉热线电话的值守,及时受理、办理对局直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影响工作效能行为的投诉或举报,并予以反馈。
第六条 全局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影响行政效能和损害经济发展环境等行为,将严格按照“阜阳市机关作风和行政效能问责办法”之规定进行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