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接待制度
(一)上级机关单位、兄弟乡镇来人,可安排工作餐。工作餐本着热情、节俭的原则,一般由主要领导、党政办主任安排在机关食堂用餐。特殊情况,经主要领导或由其指定委托在镇领导同意,可安排在外就餐。村干部来镇办事一律在政府食堂安排工作餐。所有就餐均应及时填写《就餐单》,并注明事由、招待单位。就餐发票与就餐单相符才能报销。
(二)上级机关单位、兄弟乡镇来人就餐标准为20元/人。工作日中午不得饮酒。
(三)对上级机关单位、兄弟乡镇来人,实行对口接待,一般由分管领导、站办所负责人及业务主办人员陪同。
(四)来人接待一律从党政办公室领单、登记,不得擅自在外安排。否则不予报销。
公务用车制度
(一)镇机关车辆主要保证领导干部工作使用。其他工作人员使用该车,须经主要领导同意。
(二)确因工作需租用车辆一律实行用车单制。《用车单》由主要领导、党政办主任填写,并注明用车事由,且经主要领导同意方可租用车辆。用车发票与用车单相符才能报销。计生办因手术用车,必须附具计生服务站结扎手术单复印件。
(三)遇特殊情况或执行紧急任务而用车,事后由用车人员向分管领导说明情况,补办用车手续。
办公用品采购制度
各办公室凡需采购、添置办公室用具,须填写《办公用品购置单》,经主要领导同意后,方可按程序办理。领导干部所需办公用品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购置,一切擅自购置均不予报销。
干部行为准则
一、积极进取,勤奋学习。
二、敬业爱岗,务实求真。
三、服从分配,听从指挥。
四、团结协作,文明礼貌。
五、爱护集体财物,节约用水用电,不准损坏公物,防止公物流失。
六、认真负责,积极主动。
七、作风扎实,不怕吃苦。
八、勤政为民,一心为公。
九、严于律己,清正廉洁。
十、自加压力,创新争优。
政务工作服务标准
1、实行“零距离服务”。在岗位上为办事群众提供面对面的零距离服务。
2、实行“AB工作制”。服务窗口一律不准空岗,A岗工作人员因故不能到岗或因事暂时离岗,B岗工作人员应及时补岗,对特殊情况离岗又无法补岗的应及时亮牌告之。
3、落实首问责任制。对单位和群众询问事宜和救助,首位接待人,要热情接待,解答、帮助联系或衔接。
4、实行一次性告知制。对当事人申请办理的事项,需要提供或补正的材料,应一次性予以告知。对不能办理的事项应告知其理由。
5、做到“四好一让”。“四好”即让办事群众感到“门好进、脸好看、话好听、事好办”;“一让”即“让群众满意”。
6、推行“政务公开”。即:政策公示、办事程序公示、业务指南公示、收费标准公示、服务承诺公示、服务监督电话公示、工作人员公示牌公示。
政务工作服务承诺
1、实行首问责任制。属于镇政府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及时给予办理;不属于镇政府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主动引导或告知来访来电者到相关部门和单位办理。
2、实行限时和优质服务制。对前来办文、办事,符合规定的,及时给予办理;重要紧急事项经请示领导批准,予以特事特办。凡领导批示或上级文件中对相关事项有明确办理时限的,按时限要求办结和反馈;需要延时的,应及时将延时理由、延时时间告诉当事人。办公人员对来政府办事人员应做到文明礼貌,态度热情,服务周到,努力让服务对象满意。
3、实行一次性告知和廉政承诺制。对前来政府办文、办事者所带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应将其需要补充的材料一次性告知当事人。对咨询有关问题的,应耐心细致予以解答或答复。政府工作人员要做廉洁从政的表率。
4、实行岗位职责制。工作日期间,各站、所、室人员均要在岗在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特殊情况不能全部在岗时,应留有人员办公,以方便其他其他人员前来办事。
5、实行政务公开制。镇政府及下属部门的办事程序、服务标准、办事结果、奖罚措施以及计划生育、土地审批、农民负担等直接向群众公开,接受群众监督,提高工作透明度。
6、违反以上承诺时可向镇纪委举报。举报电话:0558-5392918、13966588141。
机关效能建设责任追究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机关效能建设,优化发展环境,规范对影响机关效能建设行为的责任追究,促进机关工作人员认真履行职责,树立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机关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镇党政机关、镇级单位、本镇政府行政机关、群团组织、人民团体及其所属部门和机构,以及经授权、委托具有行政管理职能或参照行政机关管理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影响机关效能建设的行为,是指本镇政府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影响机关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损害公共利益和管理相对人或服务对象合法权益,妨碍优化发展环境,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
本条所称不履行职责,包括拒绝、推诿、放弃、不完全履行职责等行为;不正确履行职责,包括不按照法定或规定的依据、程序、权限、时限履行职责等行为。
第四条 责任追究坚持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有错必究;
(二)权责一致,过责相当;
(三)责任追究与教育防范相结合;
(四)效能监察与社会监督相结合。
第五条 对本镇政府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行为,影响机关效能、损害发展环境,以及构成违纪违法的,按照有关纪律、法律规定,按照管理权限,由相关单位作出处理。镇纪委负责对本办法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依法调查处理问题严重、影响较大的案件。
第二章 效能建设责任追究内容
第六条 本镇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职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对法律、法规、规章和党委、政府的政策、决定部署执行不力,导致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二)制定、发布与法律、法规或上级党委、政府方针政策相抵触的规范性文件或继续使用已经废止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导致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三)违反决策规则和程序,擅自、盲目决策,造成损失的;
(四)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岗位责任制、服务承诺制、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等制度的;
(五)办事拖拉、推诿扯皮、效率低下,在规定时限内没有正当理由不完成工作任务的;
(六)对管理和服务对象态度冷硬、蛮横粗暴、故意刁难、“吃拿卡要”以及有其他不文明行为的;
(七)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失职追究制、效能投诉制、内部稽查制等制度的;
(八)本镇政府行政机关负责人对开展效能建设工作态度消极,管理不严,致使所属工作人员效能低下的,或对下属工作人员效能低下、作风恶劣问题长期失察的,或对违反工作纪律和机关效能建设制度行为不认真调查、处理的;
(九)违反法律法规等乱收费、搭车收费等行为的;
(十)对重大突发事件、灾情险情、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及其他重大事项不报告或报告不及时的。
第七条 本镇政府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对承办职责、承办事项、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需提交的资料、办理结果和办事纪律等应公开事项不公开或公开不及时、不真实、不全面的;
(二)对工作质量、服务态度、办事时效等不作承诺的;
(三)政务公开工作责任不落实,敷衍应付、弄虚作假,承诺不践诺,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其他违反政务公开规定行为的。
第八条 本镇政府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行政许可、行政审批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对已取消或下放的行政许可、行政审批事项,继续进行或者变相进行许可审批的;
(二)擅自增加和通过拆解等方式变相增加审批环节的;
(三)对应当办理的行政许可、行政审批事项敷衍塞责、推诿扯皮、拖延不办的;
(四)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行政审批决定的;
(五)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六)其他违反行政许可、行政审批有关规定行为的。
第九条 本镇政府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影响机关效能建设行为的,应当追究责任。
第三章 效能建设责任追究的形式和责任确定
第十条 效能建设责任追究的形式:
(一)批评教育;
(二)书面告诫;
(三)通报批评;
(四)停职检查;
(五)调离工作岗位;
(六)免职;
(七)责令辞职;
(八)辞退;
(九)纪律处分。
以上方式可单独追究,也可并列追究。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责任分为直接责任、主要领导责 任和重要领导责任。直接责任指在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起直接作用的人员;主要领导责任指在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人员;重要领导责任是指在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负次要领导责任的人员。
因本镇政府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造成较大影响,后果严重的,除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外,还应对主要领导责任人和重要领导责任人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二条 根据情节轻重、损害后果和影响大小,将影响机关效能建设的行为分为情节轻微、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三种。
(一)情节轻微行为,指给管理相对人或服务对象造成损害后果较轻,影响较小,是初犯的行为;
(二)情节严重行为,指给管理相对人或服务对象造成损害后果严重、影响较大的行为或屡教不改的;
(三)情节特别严重行为,指给管理相对人或服务对象造成损害后果特别严重、影响重大的行为。
第十三条 责任人有本办法第二章所列行为,情节较轻的,对责任人给予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责任追究处理;情节严重的,对责任人给予本办法第十条第(二)项至第(六)项、第(九)项责任追究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对责任人给予本办法第十条第(七)至第(九)项责任追究处理。
第十四条 本镇政府行政机关有本办法第二章所列行为的,应予书面告诫或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对机关负责人按照职责分工追究效能建设责任。
第十五条 因影响机关效能建设行为导致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引起国家赔偿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本办法规定合并追究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六条 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
(一)一年内受到两次以上效能建设责任追究的;
(二)干扰、阻碍、不配合对影响机关效能建设行为进行调查的;
(三)打击报复申诉人、检举人或责任追究承办人员的;
(四)具有本办法第二章所列两种以上行为的。
第十七条 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处理:
(一)情节轻微,未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主动、及时承认错误并纠正过错,未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三)由于过失造成的过错,危害不大的;
(四)其他可以从轻、减轻的行为。
第十八条 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予追究责任:
(一)因管理和服务对象弄虚作假,致使本镇政府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无法作出正确判断的;
(二)因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内部管理制度或其他规范性文件未作出具体、详细、明确规定或要求,无法认定机关工作人员效能建设责任的;
(三)因意外事件或者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影响机关效能建设行为发生的。
第四章 效能建设责任追究的程序
第十九条 对影响本镇政府行政机关效能建设行为按照“有诉必理、有理必果”的原则处理。
第二十条 对影响本镇政府行政机关效能建设行为的处理依照本办法第五条进行。相关单位对责任机关及责任人员作出正式处理决定前,须报镇纪委统一审查。接受投诉、举报的机关应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书面决定。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在7个工作日内向投诉、举报人说明理由;决定受理的,应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情节复杂的,经本镇政府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
上级机关必要时可直接办理应由下级机关处理的影响机关效能建设投诉事项。上级机关发现下级机关对影响机关效能建设投诉事项处理不当的,可以责成其重新处理,也可以直接变更其处理结果。
第二十一条 书面效能告诫的告诫期为1至3个月。告诫期满后,被告诫单位或被告诫人应写出整改情况报告,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可按期解除告诫;对告诫期满仍不改正的,应延长告诫期,延长期为1个月;在延长期内仍不改正的,有关机关应作出调离工作岗位的处理决定或作其他处理。
第二十二条 被处理人对效能建设责任追究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申诉。申诉期间,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二十三条 影响本镇政府行政机关效能建设责任追究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有关材料应当存入做出处理决定机关的文书档案,并抄报镇纪委、镇组织组备案。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调查处理影响机关效能建设的问题,实行回避制度。调查人员与行政效能建设责任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五条 机关效能建设责任追究,涉及法律、法规、规章、党纪政纪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镇纪委负责解释。
办理生殖保健服务证程序
凡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并办理结婚证的,在怀孕12周以内即三个月内到镇计生办办理一孩生殖保值服务证。来时带上夫妻双方合影照片2张、身份证、户口薄、结婚证、及以上证件的复印件和所在村出具的《生殖保健证办理申请表》。符合上述条件的经镇计生办审批在5天内免费办结。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办理:1、本人实际年龄达不到结婚生育年龄的、2、本人身份证年龄达不到法定结婚生育年龄3、再婚不能提供有力的婚育状况证明。4、没有按规定提供各种证件的。
办理生育证办理程序
要求生育三孩的夫妇,须前一子女满3周岁后,向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提出申请,并附送双方所在村民委员会、居委会所出具的证明,镇人民政府在自收到申请和证明材料之日20日(病残儿童的处外)提出审核意见,报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部门,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部门应在20日作出审批决定,符合条件的免费发放生育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通知申请人。
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程序
办理流程婴儿自出生42天后,县直婴儿到妇幼保健所儿保科、乡镇到有签发资质的辖区乡镇卫生院儿保科查阅有关证明后,即可到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室进行签发。
申报材料来时须携带:(1)分娩记录附页;(2)社区或行政村出据的证明;(3)父母双方的身份证明;(4)非住院分娩的婴儿须携带《亲子关系声明》。
签发出生医学证明时,必须携带婴儿一同前往。
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时限为1996年1月1日后出生的婴儿,在此时限前出生的婴儿一律不予签发。
承诺时限在工作日内随到随办
收费标准出生医学证明收费标准:免收出生医学证明工本费,儿童体检收费标准如下:(1)儿童健康体检档案工本费:2元/人;(2)儿童健康体检费:40元/人;(3)儿童保健保偿费:20元/人;(4)儿童体检磁卡费:15元/人。
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程序
凡年滿18周岁外出流动一个月以前的,须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时须出具身份证、个人近期照片两张、所在村委会出具的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申请表、是环孕检对象的还要参加一次孕环检,并且与镇村签订好计划生育合同。若有下列之一情况都不予办理。1、未按规定提供相关材料2、计划外生育没有处理到位3、节育措施没有落实到位4、计划外怀孕没有采取补救措施。符合办理条件的当即免费办结。
农村低保办理程序
凡我镇农业户口,家庭年人均收入底于1000元的,都可以申请,具体程序如下:
户主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户口本、身份证(复印件),家庭收入状况证明。村委会入户调查,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或村两委会(村民代表不得少于3名),对申请人家庭情况进行核查,并将核查情况和评议结果在村务公开栏公示5天以上。无异议的经镇政府入户调查核实后报县民政局审批,不符合的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原因。每年1-2月办理1次,7-8月份办理1次,办理所需材料:申请书、户口本、户主身份证、粮补卡号、残疾证、在效证明等复印件及户主1寸照片4张。
农村五保供养办理程序
由户主提出书面申请或村民小组提名,经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村民委员会提出初审意见在村务公开栏张榜公示1周后上报镇政府,镇政府审核后报县民政局审批,审批后给予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五保供养卡》,并打卡发放五保供养金。上报所需材料:户主申请、身份证、户口薄(原件、复印件)、审批表格、照片等相关证明材料。
办理林权证程序
一、申请。由林权权利人向林业所在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林权登记申请,在林权颁证工作人员的指导下,填写林权登记申请表,并按林权登记申请表的要求,提供相关的林权登记申请证明材料。
二、受理。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林权颁证工作人员,依照有关林权颁证法律法规和政策,对林权权利人提出的林权登记申请及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颁证条件的,填写林权登记申请受理登记表。
三、现场勘验。受理登记后,由林权登记工作人员组织权利申请人与该申请权利有关的利害关系人到现场落实申请林权的具体位置和四至界限,设置界限标志、测量面积、填写《林权登记现场勘验表》,绘制林地位置范围图,有关各方现场签字确认,勘验人员签名,再由组、村、乡(镇)审查并签注意见后,报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查。
四、公告。经审查符合登记条件的林权登记申请,县级林权登记颁证办公室在林权所在地进行张榜公告,公告期为30天。
五、登记。申请登记林权经公告无异议的,准予登记,并由县级林权登记机关加盖准予登记专用章。
六、填证。林权登记颁证办公室对于准予登记的林权申请,按照国家林业局准予启用的林权证微机打印程序进行微机打印全国统一规定使用的林权证。
七、发证。对打印好的林权证核对无错后,加盖“发证机关”(县人民政府)和“填证机关”(县林业局)印章后,发放给林权申请人,并填写《林权证发放登记表》,林权权利人签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