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泉县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对临泉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判法律规定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刑事、民事、行政等第一审案件。
二、审理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或交由县法院审判的刑事、民事、行政等案件。
三、受理不服县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各类申诉和再审申请,对其中确有错误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起审判监督程序再审。
四、执行县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以及国家机关申请执行的有关案件和外地法院委托执行的案件。
五、依法审理被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申请。
六、调查研究审判工作中的法律政策及疑难问题,提出解决的办法和意见,针对案件审理中发生的问题,提出司法建议。
七、处理不需要开庭审判的民事纠纷和轻微的刑事案件。
八、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
九、负责县法院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协助县委依法管理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协同主管部门管理县法院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工作;领导县法院直属的社会团体工作。
十、负责县法院的纪律检查和监察工作。
十一、管理县法院的有关经费和物资装备。
十二、在审判工作中宣传法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宪法、法律和社会公德。
十三、承办其他应由县法院负责办理的工作。
审判员职责:
1、执行审判委员会、合议庭的决议或主管副院长依法做出的决定;
2、承办庭长批交的案件;
3、每年撰写论文或调研文章不低于1篇,撰写案例分析不低于1篇。
书记员职责:
1、清晰、准确地做好审判活动中的记录工作;
2、配合审判员进行调查、回访和执行;
3、核对、印刷、抄写、发送有关法律文书,对法律文书质量负责,做到及时、合法、准确、无误;
4、依照《人民法院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负责卷宗的整理装订和上级结案工作,做到材料齐全、顺序规范、装订牢固、卷面整洁、按时归档;
5、每年撰写案例评析1篇或司法统计分析1篇;
6、负责与审判工作有关的其它事项;
7、记录、归档指标与本庭审判员结案数相同。
刑事审判庭职责:
1、审理一审普通刑事案件,基层法庭回避、上交的自诉刑事案件;
2、审理中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的刑事案件;
3、审理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刑事案件;
4、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5、负责对各人民法庭审理的刑事自诉案件进行业务指导;及时做好刑事审判调研、信息、统计报表及赃款、赃物的收缴和管
理工作;
6、负责起草向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定期或不定期地报告刑事审判工作情况的材料。
民事审判庭职责:
1、审理一审重大、疑难及新类型民事案件;
2、审理被告人住所地在外省的民事案件;
3、审理中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的民事案件;
4、审理院长、主管副院长和上级人民法院交办的一审民事案件及兄弟法院移送管辖的民事案件;
5、协助主管副院长抓好法庭建设,指导基层法庭民事审判工作;
6、负责起草向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定期或不定期地报告民事审判工作情况的材料;
7、及时做好调研、信息、统计报表工作;
8、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行政审判庭职责:
1、审理一审行政案件;
2、审理一审行政赔偿案件;
3、审理中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的行政案件;
4、审理上级人民法院交办的一审行政案件;
5、负责立案后的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审核与通知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的工作;
6、及时做好行政审判调研、信息、统计报表工作;
7、负责起草向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定期或不定期报告行政审判工作情况的材料;
8、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立案庭职责:
1、负责全院民事、经济、行政、申诉、执行的收立案工作;
2、负责收案时诉讼费的核算工作;
3、负责各庭结案情况的审查、核对及汇总工作;
4、负责全院案件审限的统计、监督工作,并于每月月末向院长报告;
5、调处简易纠纷案件;
6、承办支付令案件。
执行庭职责:
1、执行法院生效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研书、民事制裁决定、支付令,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
2、执行依法应由人民法院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
3、执行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仲裁裁决和调解书;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有关规定作出的财产保全和证据保
全裁定;
4、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关于追偿债款、物品的债权文书;
5、法律规定由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
6、指导人民法庭的执行工作;
7、协助外地法院在本市范围内的执行工作;
8、做好执行工作的调研分析、统计报表工作;
9、负责起草向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定期或不定期地报告执行工作情况的材料;
10、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人民法庭职责:
1、审理辖区内一审民事纠纷案件;
2、审理辖区内自诉刑事案件;
3、审理院长、主管副院长交办的案件;
4、执行本庭发生法律效力的各类案件;
5、指导辖区内调解组织开展工作;
6、做好调研、统计分析工作;
7、参与辖区内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政治处职责:
1、负责全院的思想教育、政治理论学习工作,协助党组抓好干部队伍建设;
2、负责全院人事、调资工作,协助有关部门管理法院的机构编制;
3、负责全院干警的考核、奖励、培训、选拔、晋级、调配、任免的实施工作;
4、负责全院离退休干部的服务管理工作;
5、承办党组会务和党组交办的有关事宜;
6、负责法官等级、法警警衔及其他级别的评定工作,办理法官法规定的有关工作。
监察室职责:
1、负责接待、处理对干警违法、违纪问题的来信、来访工作;
2、负责查处干警的违法、违纪案件;
3、负责被错案追究的干警的党、政纪处理;
4、负责上级法院和纪检部门、院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
研究室职责:
1、负责全院的调查研究工作;
2、负责全院信息收集、编发及反馈;
3、负责全院司法统计工作;
4、承办院审判委员会会务工作;
5、负责信息调研网络的建立,人员的培训和管理;
6、负责全院岗位目标及奖惩情况的计算工作;
7、承办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8、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办公室职责:
1、负责全院各种材料的综合工作;
2、负责财经管理工作;
3、负责全院车辆、武器、设备、用品、服装、食堂及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
4、负责全院收缴的赃款、赃物及诉讼费等各项收入的管理工作;
5、负责全院各种档案、文书、文件、资料的管理工作;
6、负责全院各类法律文书及各种材料的打印工作;
7、完成院长、主管副院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法警队职责:
1、负责全院各类案件开庭审理的值庭工作;
2、负责刑事案件对被告人的提解和押送工作;
3、协助各类案件的执行工作;
4、负责本院安全保卫工作;
5、完成院长、主管副院长及上级人民法院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6、组织落实司法警察工作的条例、规定、办法;
7、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诉讼费用交纳标准
第十三条 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一)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
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
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
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二)非财产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至5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三)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0元至1000元;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交纳。
(四)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10元。
(五)行政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纳100元;
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元。
(六)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规定的幅度内制定具体交纳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