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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职工均应参加失业保险
浏览次数:901信息来源: 阜阳日报信息作者: 记者 杨静文 通讯员 潘敬林发布时间:2017-12-27

近日,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为进一步加强失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着力推动事业单位参保缴费,实现失业保险制度动态全覆盖,经市政府同意,从今年12月1日起,在全市开展事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工作。   

据了解,事业单位失业保险参保工作开展后,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事业单位(含中央及省驻阜事业单位),必须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在单位所在地参加失业保险,缴纳失业保险费。各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0.5%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个人按照本人工资的0.5%缴纳失业保险费,由单位代扣代缴;根据规定,事业单位职工计算失业保险费的工资总额为上年度本人工资收入中的岗位、薪级工资(包括教育、卫生部门提高10%部分)和绩效工资之和。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低于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算;高于全省上年度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计算;各单位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所需资金,由事业单位根据其现行经费供给渠道负责落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于每月27日前,将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次月应缴失业保险费信息传送同级地方税务机关,事业单位于每月15日前到地税机关申报缴费。   

事业单位职工失业后,应到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登记,对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由经办机构按规定支付失业保险待遇,失业保险费率随国家、省政策调整。